解釋充足理由律

解釋充足理由律是在思維論證過程中,要確定判斷的正確性,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沒有充足理由,論斷是不能成立的。缺乏充足理由論證的論斷,是沒有說服力的。人們的思維僅僅保持確定性,前後一貫和無矛盾是不夠的,還必須有論證性。思維確定性是指概念和判斷保持自身的確定性,論證性則是指判斷與判斷之間的聯繫而言,前者回答思想是什麼,後者回答思想為什麼是這樣。在宣傳與解釋活動中,“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言之成理,持之有故”都是在貫徹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是任何解釋所必需的,不管提出什麼論斷,只要違背了充足理由律,缺乏強有力的論證性,就要陷於“武斷”,而強加於人。違背充足理由律一般表現為用虛構的、片面的根據企圖證明某一判斷的真實性。

運用充足理由律解釋論斷有兩個特點,一是它必須具有真實性,二是與所要論證的判斷有內在的、必然的邏輯聯繫。由真實理由進行合乎邏輯的說明,才能得出有說服力的論證與判斷。只有這樣的理由才能稱作充足的理由,只有這樣的根據才能叫做充分的論據。充足理由律主要是保證思維的論證性,然而,一個合乎邏輯的論證是否有說服力,並不完全取決於論證,接受者看問題的立場、觀點、經驗、知識水平和接受能力等狀況也在起作用。如宗教教義是談不上有論證的,但它的宣傳對宗教信徒卻能產生巨大的說服力。有些科學理論,如伽利略的天文學充滿了嚴密的、充足理由的論證,卻不能為某些人接受。所以充足理由律必須以客觀現實和實踐為第一性,才能最終說服人。如果概念和判斷本身的確定性成了問題,那就必然使論證成為虛構的思維。在論證中,所列舉的理由是真是假,一要由實踐來證明,二要由具體的科學知識來把握,不能憑主觀上覺得如何而定,更不能憑對自己或某個團體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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