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法律術語)

見義勇為(法律術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義勇為
  • 外文名:ready to help others for a just cause
  • 法律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
  • 典型案例:潘登峰見義勇為行為;趙宇見義勇為案 
基本特徵,形成條件,法律來源,無因管理說,契約說,公平責任說,因果聯繫說,一事不再理說,判定建議,特別實例,潘登峰義勇為行為,相關組織,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法規,國家法規,各地政策,南京規定,河南政策,北京政策,最高法,相關輿論,廣東輿論,

基本特徵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見義勇為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法律來源

無因管理說

無因管理說根據其法律依據和傾向,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潘登峰見義勇為的行為其性質在民法上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那么管理人所受損失和費用,應當由受益人賠償,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劉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賊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①。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受益人劉先生對見義勇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適當的補償義務,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適當的補償” 以及《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②。
有學者認為,見義勇為者所受到的損害,如果因侵權因素造成損害賠償,屬於規範競合,見義勇為者不能同時行使,只能選擇其一。否則會過分加重同樣作為被害人的無過錯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責任,有礙公平。主張見義勇為者應依侵權法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對於被救助者則不得提起賠償之訴。③

契約說

這種觀點認為,潘登峰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不是 “無因管理”而是契約行為。薛定基喊的“抓賊”是一種要約,而潘登峰應聲趕來是承諾。但薛定基“簽”訂的這個契約是為保護住處被竊劉先生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而訂立的,而且劉先生對薛定基的喊話事後也沒有持否定態度。因此薛定基喊話的是一種合法的代理行為,即代替劉先生與潘登峰“簽”訂了一個口頭雙務契約,即劉先生有請求潘登峰維護他利益的權利和賠償潘登峰因維護其利益而帶來損失的義務,同時潘登峰有獲得因維護他人利益而給自己帶來損失的賠償的權利和維護他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
據此,潘登峰的家屬向呼喊抓賊者薛定基索賠無法律依據。如果歹徒無力賠償,潘登峰家屬應依據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劉先生賠償損失60850元現金。
評析:契約說存在許多疑點和錯誤。且不說薛某的代理權和所謂的“要約”、“承諾”含糊和不確定性,有牽強附會難以成立之嫌。更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賊行為是不以和林先生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而是一種鄰里守望的幫助行為,更是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契約或契約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潘登峰回響薛定基的呼喊與其一起抓賊的行為,更多的是出於為了保護社會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為目的,體現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而不是出於訂立契約的目的。其直接動機是為了抓捕竊犯,不是保護侵犯宋先生的財產,當然在客觀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為有利於宋先生的財產進一步受損,但絕對不是為了獲得損失補償而去抓賊。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選擇自己行為的能力,雖然他並沒有追趕或抓捕竊賊的義務而且面臨危險,卻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奮勇抓賊這一選擇,這是值得高度讚揚和肯定的見義勇為之舉,不屬於契約行為。

公平責任說

這種觀點認為,薛定基的呼喊抓賊與潘登峰見義勇為而死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賊過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將兇手制服同時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儘管薛定基本人對於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沒有過錯的,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死者父母起訴薛定基要求索賠是有法律依據的。
評析:公平責任原則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民法原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根本不存在有過錯侵權人,即對當事人的損害不存在侵權人或侵害人。本案中傷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過錯的侵權者。所以本案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所謂“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說服力,我認為抓賊過程中的把兇手制服利益是既屬於林先生也屬於薛定基、潘登峰但更屬於全社會。如果一起抓捕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對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的其他人負責,那么以後誰還加入抓賊過程中?誰還願意去協助抓捕違法犯罪分子?我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這樣的。

因果聯繫說

這種觀點認為,被害人的死與呼喊抓賊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指某一損害行為與相應的損害結果之間特定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因此,薛某呼喊抓賊的行為不可能產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傷以至死亡損害結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兇的結果。本案家屬向呼喊抓賊者索賠是難以找到法律依據的。
評析:這種觀點從因果聯繫的角度說明了薛某沒有賠償責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沒有進一步分析本案的解決。

一事不再理說

這種觀點認為,作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已經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附帶判決,並審理完畢。死者家屬因為“雖然法院判決賠償,但沒有拿到賠償金”,而再起訴呼喊抓賊者,實際上是同一案件的重複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不應再予以審理。至於死者家屬沒有拿到賠償金,那是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死者家屬沒有拿到賠償金,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評析:“一事不再理”說看到了首先應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實現侵害人的主要責任,但忽視了我國民法對見義勇為受損人受益人的補充的損失補償請求權的規定和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責任。

判定建議

潘登峰的抓賊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民事上其性質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險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從刑事上來說,本案潘登峰的抓賊的見義勇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協助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峰在英勇抓賊中遭遇不測,人們都為之痛惜和欽佩,其家屬理應受到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但是,我們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關係和是非對錯,造成無辜者受到人為的傷害、社會正義的破壞。我認為本案存在著三種法律關係,即見義勇為者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侵權法律關係,其中侵權人對見義勇為被害人負有首要賠償責任;在見義勇為者與被救助者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其中受益人在一定範圍內對見義勇為被害人負有適當的補償責任,另外呼喊抓賊的薛定基與潘登峰,兩人是共同見義勇為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我認為案件處理應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呼喊抓賊的薛定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它同樣是見義勇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與兇手沒有連帶責任關係,薛某呼喊抓賊的行為構成侵權損害行為也不可能產生損害結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公平責任不能適用。這也是社會正義、大眾感情和行為導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認定一個同樣與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並也遭受一定損失的見義勇為者有賠償責任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法律術語)
其次,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的執行力度應加大,必須查清判決不執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負擔的賠償金是無力清償還是故意不清償、逃避執行。若是後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是前者根據其能力可以分期執行或採取延期執行、部分先予執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決的執行確實不能使本案家屬從侵害人那裡獲得充足的賠償補救的,則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劉先生適當負擔必要的補償責任,其數額大小應綜合考察各種因素,如宋先生的經濟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經或可以執行部分數額的大小等等。
最後,考慮到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的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或見義勇為基金會既要進行必要的表彰和獎勵,同時要做好有關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工作。在見義勇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不到及時充足的賠償時,可先行墊付並取得對侵權人、受益人的追償權。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先行向其家屬發放一定數額的社會撫恤性質的救濟。

特別實例

潘登峰義勇為行為

相關情況
發生在湖南長沙一起見義勇為糾紛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呼喊抓賊者要不要賠償、受益人劉先生是不是應該賠償,許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理由,爭論的焦點是對被害人潘登峰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和處理本案法律依據。本文試對各種觀點進行評析,以探求潘登峰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和本案的正確處理。
相關過程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報第六版報導了這么一起發生在湖南省的真實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長沙市星沙鎮長瀏飯店的劉先生髮現有人行竊,便大喊“抓賊嘍!”睡在劉先生隔壁的該飯店老闆薛定基聞聲後,立即跑到劉先生房間,問明情況後,便跑到樓下去,大喊“抓賊”。這一喊,立即引起周圍許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鎮二區夜宵一條街上的攤主、來自瀏陽市杜港鎮的潘紹峰、潘登峰兩兄弟驚醒後,也一起跑了出來。 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們在後門口發現一提著長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聲:“誰,乾什麼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過程中,追上來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醫院時死亡。 兇手最終被眾人擒獲。後來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賠償死者父母60850元。
然而,死者父母卻將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雖然法院判決賠償,但被告薛定一直未支付賠償金。另外,案發時,薛定基親自喊潘紹峰兩兄弟去抓賊,兒子的死與薛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薛定基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又是第一個受傷者,自己也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賠償。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相關組織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宗旨;以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宣傳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研討見義勇為理論問題,推動見義勇為立法等為主要任務。
截至2012年8月,基金會與中宣部、中央綜治委、公安部聯合召開了十一次全國見義勇為英雄和先進分子表彰大會,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2000餘名,發放獎勵撫恤慰問金2500餘萬元。與“中國石油”聯合開展了兩屆全國十大見義勇為好司機的評選活動。自2000年以來,基金會還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犧牲及傷殘人員困難家庭及其子女實施了“扶困助學”工程,為數百位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放了困難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學。
基金會又制定了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及時表彰獎勵辦法等為見義勇為人員服務的長效機制;設立了“愛心賬戶”,主要用於對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者家庭經濟困難的定向幫扶,按月發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補助金;在春節、元旦等節日期間,基金會還撥出專款,聯合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對全國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慰問,了解見義勇為人員的現狀,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見義勇為人員感受來自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愛。
2013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會還聯合中宣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共青團中央共同舉辦了“唱響正氣歌,做時代驕子”———見義勇為英雄事跡大學巡迴報告活動,報告團在七省19所大學作事跡報告,共四萬餘名大學生聆聽了報告,在社會上、在校園裡引起了強烈反響。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 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至2013年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 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 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 ,看夠不夠標準、夠哪一級標準,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 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 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至2013年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相關法規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各地政策

南京規定

根據江蘇省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出台的《關於做好見義勇為受表彰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見義勇為受傷者可享工傷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法律術語)
《意見》還規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見義勇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見義勇為,受到表彰,並獲得相關獎勵證書或榮譽證書的人員,也可享受優惠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將簡化工作程式,為見義勇為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務。
《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工傷認定、醫療保障、養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規定。其中,見義勇為人員經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追回。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後,其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參保人員處理。
根據《意見》,見義勇為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而醫療費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見義勇為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經認定為工傷的,在治療和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不在工傷保險支付範圍的見義勇為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等之一的,在治療和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相應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同時見義勇為人員可就近就便就醫,不受醫療機構定點資質限制。
《意見》還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犧牲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支付給遺屬。同時,如果是在領失業保險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其未領取的剩餘月數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遺屬;參加了失業保險未享受過失業保險待遇的見義勇為人員失業的,其失業保險待遇按其參保年限長短和繳費水平予以核定,失業保險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遺屬。同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險政策享受生育津貼、營養費和生育醫療費。

河南政策

我省出台檔案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均有優待
1.見義勇為犧牲補助金至少50萬
2013年11月27日,記者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七部門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尤其是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雖然規定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優撫待遇,但標準偏低,不能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此次規定統一明確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及補助標準是最大亮點。
《意見》規定,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2.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3.負傷人員先救治後收費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先救治、後收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由加害人或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無力承擔的,根據規定,由工傷保險或醫療保險解決;不能解決的可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或見義勇為發生地縣(市、區)財政予以解決。
4.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要優先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5.高考中招享受加分政策
見義勇為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高考、中考時,可以享受優待加分政策。
6.優先享受保障房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7.條例通過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通過《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將對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者予以5萬元以上獎勵,犧牲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100萬元特別獎金。

北京政策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2014年11月29日正式啟用。北京市近千名見義勇為人員憑這張卡可以免費坐公交和捷運。
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免費為符合條件的980名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了乘車卡。並承諾定期為新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乘車卡,使見義勇為人員在最短時間內享受本市免費乘車政策。
根據新規,持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時,傷殘見義勇為人員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免費攜帶。該乘車卡每年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收取,交市民政部門審核驗證,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進行激活後,才能在下一年度使用。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具備刷卡計次功能。由於現階段條件尚不完備,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時,在上車時需要主動向駕駛員、乘務員出示乘車卡,驗證合格後可以免費乘車。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時,需要在人工售票視窗驗證換票後免費乘坐。等全市相關一卡通系統開通後,就可以直接刷卡乘車。

最高法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輿論

廣東輿論

小悅悅事件”帶給社會的道德衝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2011年10月23日,廣東省總工會在佛山舉行全省職工“倡導見義勇為 弘揚傳統美德”論壇暨承諾行動啟動儀式。廣東省總工會提出,將為見義勇為職工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活動上,廣東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陳宗文說,“小悅悅事件”提醒我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既使命光榮,又任重道遠。工會作為一個樞紐型社會組織,同樣要在樹立社會正氣,加強社會公德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中發揮工人階級的主力軍作用。
在論壇上,與會的代表還紛紛建言獻策,就如何重構社會道德體系,如何挽救社會信任危機等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佛山市科技學院教授安文江認為,這起悲劇事件的發生也反應出整個社會處於誠信缺失的狀態,這直接導致各人自私心理的膨脹,從而使整個社會缺乏應有的溫暖和真情。同時社會引導、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的不到位對人們的心理也有極大影響。
佛山市律師協會理事鄧敏姿表示,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除加強宣傳外,更重要的是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有時候大家覺得,當英雄強出頭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大家都不敢也不願意伸出援助之手。”
廣東省總工會副主席張振飈表示,只要見義勇為職工的權利受到損害,工會將無條件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保證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