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案

“覆案”又稱“覆治”、“覆考”,或單稱“覆”,均指複審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漢代承襲了這一制度。秦漢推行此種制度的目的,在於改正已判決的冤假錯案,防止徇私枉法、司法專橫的腐敗現象的出現。

漢代的中央機關在接到不服判決的上書後,往往成立特偵組對該案進行複審。另外,朝廷還經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職責便是“平冤獄”,即通過使者複審案件來平反冤獄。“覆案”制度對整頓當時的司法秩序還是能起一定積極作用的,故可稱是一種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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