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西藏民族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是西藏民族學院為了進一步規範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嚴控經費支出,防治鋪張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形成廉潔、公正、高效的接待工作格局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接待原則,接待範圍,接待程式,接待內容及標準,接待管理要求,

接待原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嚴控經費支出,防治鋪張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形成廉潔、公正、高效的接待工作格局,根據中央、西藏自治區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熱情周到、務實節儉、杜絕浪費、尊重風俗習慣的原則。

接待範圍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的接待。
(一)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及其隨行人員;
(二)代表上級機關來學院檢查、考察工作的各類檢查組、考察組工作人員;
(三)上級機關主辦、學院承辦的各類工作會議代表;
(四)經學院批准承辦的各類學術會議代表;
(五)兄弟高校領導及其隨行人員;
(六)來校參觀、訪問、講學的專家學者;
(七)其它經學院領導同意,需要接待的。

接待程式

黨委(學院)辦公室負責學院日常公務接待工作。所有公務接待都應如實填寫《要客報告單》,寫明來客姓名、單位、職務、人數、來訪目的及活動天數。
(一)直接與辦公室聯繫的接待,辦公室填寫《要客報告單》,向學院領導報告,根據領導指示制訂接待方案,負責做好接待工作。
(二)與院內單位聯繫的接待,有關單位填寫《要客報告單》,向學院領導報告,根據領導指示,由辦公室或有關單位制訂接待方案,並負責接待工作。
(三)確因特殊原因來不及按正常程式審批的公務接待,須向學院領導說明原因;接待工作結束後,由負責組織接待的單位補辦審批手續。

接待內容及標準

(一)住宿標準
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時,省、部級、司(廳、局)級領導可安排套間;正教授級的學者可安排單間;縣處級領導及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住宿應當安排在定點飯店或者內部招待所,收費標準按照辦公室與定點賓館(飯店)簽訂的協定價格執行。除明確由主辦方或我院承擔住宿費的會議外,一般由接待對象支付。
(二)工作餐標準
副廳(局)級以上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縣(處)級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早20元,午餐、晚餐各40元); 會議接待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標準執行。原則上應安排自助餐。
(三)宴請標準
公務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每一次宴請都要如實填寫《公務接待審批單》。
副廳(局)級以上幹部、正教授及其隨行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200元。處級、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15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開支原則上不超過宴請標準的三分之一。確須提高宴請標準的須報主要領導批准。宴請要充分體現我院地方和民族特色。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客人人數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較多,可適當增加陪餐人員。
按規定配備的隨隊安全警衛人員、醫療保健人員、駕駛人員及其他陪同人員,原則上不參加宴請,安排工作餐。
(三)紀念品
公務接待原則上不送紀念品,確需贈送紀念品時,須經主要領導同意,並以宣傳學院的紀念品或當地特產為主。

接待管理要求

(一)辦公室應建立公務接待登記制度,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接待經費的支出;
(二)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
(三)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
(四)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
(五)公務接待中的出行活動應當集中乘車,儘量減少隨行車輛及人數;
(六)外事接待按照外事有關制度執行;
(七)院內各單位負責的公務接待,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西藏民族學院公務接待暫行規定》(院發〔201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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