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西藏人民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行使當家作主權利、創造美好生活的生動實踐,不僅有助於總結經驗、開創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於澄清是非、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實情況的了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 外文名:Tibet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policy
建立和發展
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發人深思的是,達賴集團不顧西藏人民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和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事實,在國際上不斷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內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門的模式,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種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達賴集團現在所攻擊的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正是十四世達賴曾經支持並參與籌備的。在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達賴、班禪等西藏上層進行了充分的協商。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擔任主任委員,他在成立大會上致開幕詞時說:“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地區的工作已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成立大會的報告中又說:“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不僅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們衷心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平等、團結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達賴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攻擊,不僅違背今天西藏的事實,也違背他自己當初信誓旦旦說過的話。
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的主權管轄,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從根本上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此後經過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區,社會主義制度不斷鞏固,人民的各項權利得以真正實現並不斷發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起,構成中國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區的設立、地域範圍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定以及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的。任何破壞和改變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廣大西藏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能答應的。
必須指出的是,以達賴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權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權所代替,西藏的命運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達賴喇嘛和達賴集團來決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來決定。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動搖的客觀政治現實。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希望達賴喇嘛正視現實,認清形勢,真正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爭取在有生之年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發展進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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