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前期黃老學說下的法律思想與法治實踐研究

西漢前期黃老學說下的法律思想與法治實踐研究

西漢前期是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一個重要的時期,短短的幾十年中,官方法律思想發生了由法到儒的巨大轉變,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逐漸形成。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楊頡慧著
導師
姜建設指導
學科專業
中國古代史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鄭州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黃老學派 法律思想 思想史 法治 西漢
館藏號
D909.234.1
館藏目錄
2010\D909.234.1\1

內容簡介

這場巨大轉變中的關鍵轉折點正是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黃老學派是道家的一個流派,它產生於戰國中期,流行於漢初。《黃老帛書》、《管子》四篇(《心術》上下、《白心》、《內業》)、簡本《文子》是目前探討黃老學派思想較為可靠的資料。從以上歷史文獻來看,戰國黃老學派法律思想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點:道、法結合;刑德並用;禮法並用。黃老學派認為法是道的衍生物,是道這種自然法則在社會政治領域中的體現,以法治國是道家實現無為之治的必要手段。它從哲學層面討論了法律的特徵、起源以及立法、司法等問題,為法的存在做了哲學層面上的論證。它把刑、德與陰、陽聯繫起來,把天道作為使用刑、德的依據,指出刑、德是實行法治不可或缺的兩種手段。黃老學派還提出了禮、法並用的主張,認為禮治和法治同樣是實現無為而治的手段。黃老學派打著無為的旗號吸收了法治和禮治的主張,將儒、法兩家的學說融入道家哲學體系內,形成了一種溫和的法治主義。法家不相信道德教化的作用,認為依法行賞罰是唯一有效的治國手段。秦帝國推行法家專任刑罰、輕罪重罰的暴力主義政策,激化了社會矛盾,導致帝國迅速土崩瓦解。漢初不僅繼承了秦代繁苛的法律,司法實踐也深受秦代重刑主義影響。漢高祖時期西漢統治者就已經認識到秦政的弊端,開始採取改革措施以減少秦政的不良影響。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漢初統治者認真反思秦政,積極尋找合適的治國理論,最終選中黃老學說作為政治指導思想。從漢惠帝到漢景帝時期,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極大地影響了漢代的法治實踐,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頒布內容豐富、全面的成文法,建立嚴密的法律體系,力圖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第二,廢除某些嚴酷的法令和刑罰,鼓勵官吏在司法實踐中採取寬大的政策;第三,頒布一系列限制剝削、休養生息的法令:第四,通過樹立道德榜樣、赦免罪人等途徑教化人民;第五,為吏之道發生變化,出現“循吏”和“長者”型官吏。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對西漢前期的立法活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在黃老學派禮法並用思想的指導下,漢律被依照禮制的精神改造,禮與法逐漸開始了融合的歷程,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制定法律維護家庭倫理道德;第二,按血緣關係定罪量刑:第三,對老、幼、婦女、有疾者減免刑罰;第四,優待宗室、官吏、有爵者。西漢前期在黃老學說指導下進行的法治實踐,在客觀上為官方法律思想從法家到儒家的轉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西漢前期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時期,黃老學派的哲學思想為漢初新儒學吸收,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養料。以賈誼、陸賈、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初儒者廣泛吸收諸子之學,創建了一個有別於先秦儒學的漢代新儒學體系。這種新儒學在漢武帝時期取代了黃老學的官方哲學地位,並在此後長期占據官方法律思想的地位,形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漢初新儒學的形成過程中,陸賈、賈誼、董仲舒等人大量吸收了黃老思想。他們借鑑了黃老學派的哲學概念和論證方式,用道家的“道”、“德”、“無為”論證禮義教化的價值,為儒家的禮義教化主張找到了哲學依據。其中董仲舒對黃老學的吸收、改造最為成功,他把黃老學派的陰陽刑德理論改造成了德主刑輔理論,這一理論對後世產生了重大影響。《淮南子》是西漢黃老學的總結之作,它的法律思想是對先秦以來黃老學派法律思想的總結。《淮南子》的法律思想緊緊圍繞著“無為”展開,其法律思想內容可分為六個方面:以道統法的法律觀;無為而治的立法觀;無為而治的執法觀;法律起源論;法與術、勢的關係;法與禮樂、仁義的關係。《淮南子》繼承了法家關於法的公正性的進步主張,發揚了傳統的民本主義精神,一改法家君權至高無上的立場,提出了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思想。由於《淮南子》一書成於眾人之手,其中各篇思想傾向並不完全一致,在它的思想體系內部充滿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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