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 of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5號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7月15日至7月25日,陝西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專家諮詢小組對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等20所高校章程進行了審查,現予以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核准公告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辦學歷史源遠流長。學校辦學歷史可追溯到創辦於1895年的北洋大學。在1956年全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時,由原東北工學院西北工學院青島工學院、蘇南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的土木、建築系(科)整建制合併而成,時名西安建築工程學院。並校初期,學校隸屬原國家建築工程部,1956年7月劃歸原冶金工業部管理,1998年劃轉陝西省人民政府,實行“中省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1959年、1963年,學校先後易名為“西安冶金學院”、“西安冶金建築學院”,1994年更名為“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學校積澱了我國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一批土木、建築、市政類學科之精華,現已發展成為以土木建築、環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關學科為特色,以工程技術學科為主體,文、理、經、管、藝、法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是我國著名的土木建築“老八校”和原冶金部重點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建設高校,中共陝西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陝西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西安建築科技大學”,中文簡稱“西安建大”、“西建大”;英文名稱:‘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英文簡寫:‘XAUAT’。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中段13號。現有雁塔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中段13號,郵編:710055)和草堂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草堂寺景區草寺東路,郵編:710311)。
第三條 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校訓是“自強、篤實、求源、創新”;校風是“為人誠實、基礎紮實、作風樸實、工作踏實”。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傳承文明、開創未來、育材興國、科技富民”為辦學宗旨,以“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開放辦學”為辦學理念,努力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國際知名國內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與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並進行監督管理;
(五)評估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並逐步增長;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投入;
(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辦學秩序與環境,保障學校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依法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培養人才為中心,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三)圍繞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以及行業發展需求,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與服務;
(四)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五)積極改善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六)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教育培訓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探索各種人才培養模式和辦學管理體制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的學業與學位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學業證書及相應學歷證明,向學生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依法向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強化土木建築、環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關學科特色,強化工程技術學科優勢,鼓勵發展基礎學科,鼓勵學科交叉融合,積極發展哲學與社會科學,形成特色鮮明的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和聯合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人才,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人才培養、教學管理、教學條件和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質量監測、督導與評估。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加速創新團隊培養,強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學術創新與成果轉化,促進科技進步。
第二十條 學校尊重和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嚴格學術規範,保護智慧財產權,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完善創新機制,激勵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面向國家經濟社會以及行業發展需要,發揮人才學科優勢和智庫作用,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進步、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條 學校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積極營造體現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氛圍,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四章 體制、機制與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維護校園穩定和諧及其他需要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在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委員會職權。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常委會按照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研究和決策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由黨委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學生工作部等工作機構,賦予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八條 校長依法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定決議。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工作並對校長負責。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依照其章程由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由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根據其章程和學校有關規定由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在學院(系)和有關單位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討論審議。校長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節 民眾組織與民主黨派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
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共青團組織。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的民眾組織,分別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節 機構設定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依法獨立自主設定、變更或撤銷管理、服務機構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責。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和規章,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附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運營與管理。
第七節學院(系)及其管理體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學院(系)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根據學校規定,學院(系)行使的職權主要有: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活動;負責師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學院(系)內部業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聘任和管理人員;依照學校財經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與資產,並接受學校的監督;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四十六條 學院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學院副院長(系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並對院長(主任)負責。
第四十七條 學院(系)黨委(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與保障監督作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系)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學院(系)行政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自主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平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制度和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政策,實行教職員工離退休制度,維護離退休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並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繼續教育的各類學生等。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或資助;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七)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校學生除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和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中外交換生、進修生以及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資產、經費、財務及經營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本學校享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寬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集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高等院校財務制度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科學安排支出,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財經管理委員會。財經管理委員會是學校財務資產管理與資產經營的諮詢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學校資產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募集管理各類捐贈資金,建立和健全相應管理辦法,維護捐贈者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對學校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出資參股單位,依法對其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學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授權對外發布信息。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對學校建設發展、人才培養、外部關係等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提供諮詢與指導,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廣泛合作。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分會是學校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的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雙半圓套圓圖案,中間有“1895”字樣和“教學主樓圖案”,代表著學校辦學與並校歷史;外環上半圓為中文校名,下半圓為英文大寫校名。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藍底白星長方形旗幟,左側印有學校校名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是《高舉著民族復興的偉大旗幟》。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2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章程修訂案按照章程審批程式核准後實施。
第八十四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符合本章程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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