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合會”)是由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正式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在平等的基礎上組成的聯合體。社團聯合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接受校團委的指導,是各社團與校團委聯繫的紐帶。

社團聯合會的宗旨是:加強社團間的聯繫,促進各社團的健康發展,推進社團建設,繁榮校園文化。

社團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規劃社團發展與建設,監督社團行為,促進社團交流,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社團進行規範化管理,研究和決定全校性學生社團活動等重要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 屬性:組織
  • 地區: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 簡稱社團聯合會
章程,總則,會員,社團聯合會,附則,

章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為了進一步促進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使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總則

第一條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合會”)是由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正式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在平等的基礎上組成的聯合體。社團聯合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接受校團委的指導,是各社團與校團委聯繫的紐帶。
第二條社團聯合會的宗旨是:加強社團間的聯繫,促進各社團的健康發展,推進社團建設,繁榮校園文化。
第三條社團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規劃社團發展與建設,監督社團行為,促進社團交流,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社團進行規範化管理,研究和決定全校性學生社團活動等重要問題,具體包括:
(一)對社團綱領性檔案進行審議,並監督實施情況。負責鞏固、監督、評議社團及社團活動。
(二)協調各社團組織之間的關係,促進各成員社團間的合作。
(三)收集、了解兄弟院校社團活動的信息,建立社團活動展示平台,交流經驗,不斷開闢社團工作的新領域。
(四)開展經常調研、總結工作,不斷從理論與實踐上探討社團的發展。
(五)指導各成員社團的活動,為各成員社團的良性發展創造條件,促進社團的發展。
(六)協助校團委開展其他社團工作或組織重大社團活動。
第四條所有社團一律平等,社團聯合會不干涉社團內部事務,不對任何社團的內部部門作出命令和決議。

會員

第五條社團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經校團委批准成立的社團,自然成為社團聯合會的會員,享受有關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條社團聯合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嚴格按照組織章程有序地開展活動。
(二)遵守社團聯合會章程,執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社團聯合會和社團的集體榮譽,勇於同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服從社團聯合會的領導,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完成社團聯合會交給的任務,並為社團聯合會及社團的發展獻計獻策。
第七條社團聯合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社團聯合會的重大事務,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前提下,按照其組織章程,以相對獨立的組織形象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
(三)獲得學校有關部門和社團聯合會的幫助、支持。
(四)通過正當途徑對社團聯合會及所在社團的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並享有監督權。

社團聯合會

第八條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大會(以下簡稱“社團大會”)是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團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或有會員社團三分之一以上多數的提議時,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九條社團大會由會員社團派出代表組成,(每個社團派一名代表,原則上該代表應為社團負責人),社團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才能召開,社團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條全體會員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社團大會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修改章程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社團聯合會主席單位和副主席單位。
(三)確認和取消會員社團的會員資格。
(四)討論和決定社團聯合會的各項工作。
(五)選舉產生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理事會
(六)對各會員社團進行年終評議。
第十二條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理事會(以下簡稱“社團理事會”)是社團聯合會在社團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社團理事會由當選為理事的會員及會員團體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一年。社團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任期也相應改變。
第十四條社團理事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四次全體會議。社團理事會開會時,理事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全體會議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召集和主持,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五條社團理事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六條社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社團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社團聯合會商定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社團大會。
(三)選舉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四)代表各社團的利益,對內協調各社團之間的關係,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合作,對外與各兄弟院校社團廣泛聯繫,與社會各界相聯絡,為各社團爭取支持。
(五)其他社團理事會應行使的權利。
第十七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是社團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社團理事會根據校團委的提名,選舉產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第十八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第十九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社團大會和社團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社團聯合會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社團理事會會議。
(三)負責各社團的團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情況。
(四)批准任免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工作。
(五)其他應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條社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處、宣傳部、外聯部、權益部、監察部、活動部和人力資源部等。上述機構在社團大會和社團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處理社團事務,為社團服務。
第二十一條秘書處工作職責
(一)負責社團聯合會日常基礎事務工作。
(二)負責社團聯合會各類會議及會議室、辦公室的管理。
(三)負責社團聯合會內部檔案管理,相關檔案的起草與發放。
(四)負責各社團的基本資料、工作計畫、活動策劃及總結的收集管理,建立社團資料庫。
(五)負責社團聯合會各部之間的交流,協調各部關係,提高內部凝聚力。
(六)協調各部門對社團進行年度總體情況的評優工作,引進競爭機制,營造社團間的良性競爭氛圍。發揮評優對社團發展的激勵作用,促進社團精品化,增強社團綜合競爭力。
(七)負責社團聯合會內部賬務管理,以及社團財務賬務管理。
(八)定期向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財務報告。
(九)有義務引導社團財務向規範化、專業化、透明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二條外聯部工作職責
(一)聯繫校內外合法商家為社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及活動籌集資金贊助,並對提供贊助的商家進行一定的校內宣傳。
(二)加強各社團外聯能力,規範、引導社團外聯,提高社團的外聯吸引力。
(三)對外交流,與省內各高校及全國範圍內的高校進行交流活動。
(四)負責聯繫校內各大學生組織及校外與社團發展有關的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非政府組織,尋求合作機會,獲取有關社團發展的最新信息,為社團發展尋求更多的資源。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各社團內部機構及主要成員的監督及監察。
(二)社團活動場地的管理和維護。
(三)負責社團活動的監察記錄。
(四)負責社團聯合會內部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宣傳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社團聯合會宣傳所需的宣傳板、噴繪以及橫幅的設計、製作及張貼;負責各項活動的前期、後期宣傳,並在舉辦活動時進行實時宣傳;負責社團聯合會活動的照片採集及整理。
(二)進行社團展板、橫幅、活動場地管理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社團聯合會一切網路宣傳工作及網站、人人主頁維護。
(四)社團聯合會宣傳欄的日常維護和規則的制定。
(五)負責對社團聯合會內部宣傳設計人員的相關培訓。
第二十五條活動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社團聯合會大型活動的策劃及相關籌備工作。
(二)組織各部門定期舉辦社團聯合會內部特色活動,豐富成員生活。
(三)初步審查社團大型活動,引導、扶持社團精品活動,促進社團活動品牌化。
第二十六條權益部工作職責
(一)處理學生、會員與社團的權益糾紛或社團之間的權益糾紛等並及時協調解決。
(二)負責社團聯合會外借物品的追回和損壞情況(當借出物出現破損或遺失時)的損失評估,並依據財務損失和拖延日期,對社團或個人進行處罰。
(三)會員滿意度和會員權益調研(問卷調查等)。
(四)社團違規處理。
(五)開展社團及社員權益的宣傳工作(與宣傳部合作開展)。
(六)按時收集、統計和解決權益意見箱中的投訴或建議。
(七)定期收集社團聯合會內部成員對社團聯合會組織架構、部門制度、部門事務執行情況等的看法和觀點,以及對社團聯合會的意見或者建議,並將其反饋給社團聯合會相關負責人。
(八)負責出現問題的社團的整頓、重組及取締工作,及時關注社團發展動態。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社團聯合會幹部招聘、幹部調動的工作。
(二)負責社團聯合會和社團成員的檔案登記、註冊與管理。
(三)引導各部門進行人才培養,定期組織對社團聯合會幹部以及社團幹部的培訓,建立幹部培訓體系。
(四)對社團聯合會幹部及部門進行統一的績效考核和評優,審查社團主要幹部的任職資格,規範社團幹部的行為,並頒發證書。
(五)對新成立的社團及其負責人進行初步認定、審查,並將審查意見上報主席團。
(六)負責傳承社團聯合會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八條社團聯合會實施“幹部迴避制度”,其主要工作幹部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主要負責人,經校團委批准的情形例外。
第二十九條社團聯合會的各項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附則

第三十條社團聯合會的會員社團應嚴格貫徹執行《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等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取得社團聯合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或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書面提出,報校團委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本辦法的修改、變更、終解釋權歸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社團聯合會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後,報校團委批准生效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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