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醫療救助辦法

西安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進一步加強全市醫療救助工作,健全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減輕困難民眾患重特大疾病的經濟負擔,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陝西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31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西安市健康脫貧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7〕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二)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政策等有效銜接;
(三)與慈善工作有序銜接,共同建立救助基金,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四)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和醫藥費用支出,突出重點、分類施救;
(五)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救助對象包括本市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重點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
(三)低收入救助對象;
(四)特定救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7-10級舊傷復發殘疾軍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中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
(五)因病致貧救助對象。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鄉困難民眾;
(六)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民眾。
第四條 救助對象因下列行為,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非法活動;
(二)醫療美容、保健性質理療;
(三)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付責任;
(四)自殺、自殘、酗酒產生的醫療費用;
(五)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等手續辦理完之後未能在12個月內申請醫療救助的;
(六)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 醫療救助採取住院救助、門診救助、資助參合(參保)相結合的救助方式進行,救助標準根據每年資金籌集情況,困難民眾醫療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具體參照《西安市城鄉醫療救助標準》(見附屬檔案)執行。
(一)住院救助
1.特困供養人員因病住院自負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分檔累計救助。
3.因病致貧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分檔累計救助。
4、救助對象在住院治療期間,喪失救助身份的,當次住院仍按原醫療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補助政策;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住院起即可按相應醫療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補助政策。其中,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城市低收入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對象在身份認定後,對身份認定之前產生的醫療費符合救助條件的,按照身份認定後的標準進行醫療救助。
(二)門診救助
1.慢性病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中患特殊慢性病長期服藥、門診維持治療人員,給予一定數額慢性病救助。其中,對醫療費用花費較大的救助對象,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慢性病救助病種由各區縣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病種規定,並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確定。
2.日常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日常門診購藥予以全額救助。
3.患重特大疾病病種患者,符合救助政策的可按照住院救助標準予以救助,病種見附屬檔案《西安市城鄉醫療救助標準》。
(三)資助參合參保
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其家庭困難程度分類別、分標準給予定額資助,其中,脫貧攻堅期內,農村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個人繳費部分按現行有關政策給予資助,確保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具體資助標準見附屬檔案《西安市城鄉醫療救助標準》。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六條 住院救助
(一)“一站式”住院救助。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持區縣民政部門規定的相關證件直接入院治療。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與民政部門簽訂的服務協定,對醫療救助金進行即時結算,救助對象繳納個人自負費用即可出院。
(二)醫後住院救助。因病情需要,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的救助對象,治療結束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民政部門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材料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完成後,要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其居住地村(社區)社會救助固定公示欄公示,公示期7天。無異議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直接上報審批);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收到有關材料,並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後,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發放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寫明原因並退回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末,區縣民政局對當季審批的醫療救助實施情況,應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救助對象居住地村(社區)社會救助固定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七條 門診救助
門診救助申請審批程式參照住院救助申請審批程式執行。
第八條
認定審批
(一)特困供養人員和在冊低保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以及民政部門年度內認定的低收入救助對象可直接上報審批。
(二)其他救助對象必須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對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符合以下收入及財產認定條件後,再結合鎮街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綜合審定。公示無異議的,再行審批。
1.收支水平認定條件
申請之日前12個月家庭總收入在扣除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後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過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家庭財產認定條件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納入救助範圍
(1) 家庭存款及有價證券總金額高於個人自負醫療費用金額。
(2)
擁有兩處(不含)以上住房或擁有別墅。
(3)
家庭擁有機動車輛(作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的營運車輛和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除外)。
對擁有兩處住房的,一般不納入救助;但對個人自負費用較大影響基本生活的,各區縣要在入戶調查後,根據人均面積、房屋狀況、家庭人口、實際困難等因素綜合考慮後研究確定是否納入救助。
(三)對救助金額達到年度封頂線,但仍需承受高額自負費用,影響到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其他不符合上述各類救助對象認定條件但遭遇家庭難以承受高額醫療支出的,可經區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相關減免後適當給予醫療救助。
第五章 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由區縣民政部門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內選取,民政部門與醫療機構(藥店)要簽署服務協定,協定應明確醫療機構服務內容、方式和質量,民政部門資金支付方式、時限、數額等具體內容。有條件的區縣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救助對象看病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藥店)選取、變更均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服務
承擔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對持特困供養證、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認定卡等有效證件就診的救助對象,落實優惠減免政策。並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特困供養對象入院由醫療機構先進行治療,所有醫療費用待治療結束後由區縣民政局統一向醫療機構結算,醫療機構不再收取特困供養對象如住院押金等其他費用,其他救助對象在向醫療機構支付自負費用即可出院,醫療救助金由區縣民政局統一向醫療機構結算。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籌集
(一)中省補助資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資金;
(二)市、區(縣)級財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資金;
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35%和0.6%的比例預算,列支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和特困供養資金,統籌使用。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福彩公益金按照《福彩公益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慈善會救助基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的撥付
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區縣醫療救助給予支持,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
區縣民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畫,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第七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局為醫療救助工作主管部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配合協助工作。
(一)民政局負責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好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及與相關部門綜合協調工作。
(二)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並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
(三)衛生計生委負責做好農村困難民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民眾新農合報銷工作,以及農村民眾的大病保險報銷服務工作,並負責對全市醫療機構的協調和監督管理,規範診治行為。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城市困難民眾參加居民醫保、職工醫保和醫保報銷工作以及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服務工作。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滯留救助資金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相關
規定,弄虛作假的,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經核實後,視情節予以取消醫療救助服務資格。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城鄉居民,有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救助申報資格,並追回救助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定期將救助人員、費用支出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市級和區縣級民政部門均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免費治療疾病相關醫療費用,仍按原規定渠道解決,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區縣民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執行的《西安市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西安市城鄉醫療救助標準
附屬檔案
西安市城鄉醫療救助標準
一、住院救助
1.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因病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100%給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救助對象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剩餘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分檔累計救助,5萬元(含)以內70%比例給予救助,5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計救助封頂線15萬元/人。
3.低收入救助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7-10級舊傷復發殘疾軍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剩餘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分檔累計救助,5萬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自負5萬元(不含)至1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自負10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計封頂線15萬元/人。
4.因病致貧救助對象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剩餘部分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花費較大,影響基本生活的,年累計1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檔累計給予救助,即:5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萬元(不含)至1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自負20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計救助封頂線15萬元/人。
5.各類救助對象中0至14周歲(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的百分點,年累計封頂線20萬元。
二、門診救助
1.慢性病救助,年累計救助封頂線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人。救助病種可參照新農合、居民醫保病種規定,並結合各區縣實際確定。
2.日常救助,城鄉特困供養人員日常門診、購藥,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各類社會捐助資金資助後,個人自負費用按照100%比例給予救助。
3.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心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唇齶裂、兒童苯丙酮尿症、兒童尿道下裂等22種重特大疾病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按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三、資助參合(參保)
1.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應繳費用按照100%比例給予資助。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新農合個人應繳費用按照每每人每年190元標準給予資助,剩餘部分由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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