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

《西安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在2005.01.05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1.05
  • 實施時間:2005.02.06
經200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效治理亂張貼、亂塗寫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亂張貼、亂塗寫,是指在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刻畫、塗寫、噴塗各種信息等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該區範圍內的亂張貼、亂塗寫的治理負總責。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治理亂張貼、亂塗寫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有治理該地區亂張貼、亂塗寫的責任和義務。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亂張貼、亂塗寫的治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
各級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亂張貼、亂塗寫的工作。
第五條 張貼廣告應當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條例》,按照規定在公告廣告張貼欄中張貼。
第六條 禁止在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刻畫、塗寫、噴塗各種信息。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對亂張貼、亂塗寫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舉報並現場抓獲亂張貼、亂塗寫行為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給予獎勵200元人民幣。
第八條 對被抓獲的亂張貼、亂塗寫的行為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查明行為人的單位或僱主,對單位或僱主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其環境衛生"三包"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塗寫的行為有權制止,並應當對其環境衛生"三包"責任區內亂張貼、亂塗寫的各種信息及宣傳品在24小時之內清理乾淨,恢復原狀。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行為人處以200元罰款;對行為人的單位或僱主處以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對用於亂張貼、亂塗寫的工具,依法處置。
亂張貼、亂塗寫損壞有關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不能在24小時之內清理乾淨,恢復原狀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亂張貼、亂塗寫的各種信息中留有通訊號碼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對其拍照取證並送電信服務單位,電信服務單位應當依法中止為其非法活動提供電信服務。其中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亂張貼、亂塗寫的廣告內容違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侮辱、毆打、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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