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 (管理執法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一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整潔,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其整潔的行為。
第五條 (禁止行為)
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
禁止在樹木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禁止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業集中區域、景觀區域、交通集散點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禁止散發的具體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對外公布。
第六條 (公共招貼欄)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坊、居住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招貼欄,並加強日常管理。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公共招貼欄中。
第七條(有關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各單位應當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整潔。發現有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有權要求行為人及時清除、賠償損失;一時難以發現行為人的,應當先行代為清除。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所轄區域內有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未能及時清除的,應當組織清除。
第八條 (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代為清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塗寫、刻畫、懸掛、散發等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的單位和個人,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代為清除的費用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第九條 (暫停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對違反本規定隨意張貼、塗寫、刻畫、懸掛、散發宣傳品、標語,在其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知通訊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市電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市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後及時通知相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執行本規定。
暫停通訊工具號碼使用期間內,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電信管理部門恢復其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第十條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妨礙公務處理)
侮辱、毆打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員和城管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根據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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