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重新許可實施意見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重新許可實施意見
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許可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到期,含優惠政策的經營權延長期限,下同)的重新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出租汽車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堅持統籌兼顧、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原則,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條件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重新許可制度,規範經營權準入和退出機制。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更好地滿足廣大市民出行需求。
二、重新許可規定
(一)許可主體。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我市出租汽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的重新許可工作。
(二)許可對象。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符合本意見重新許可條件的經營者(包括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
(三)許可方式。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由經營者提出申請,經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照重新許可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並通過重新許可程式,準予辦理重新許可。
(四)經營權使用期限。
重新許可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原則上為五年。經營權使用期限以頒發的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為準。
三、重新許可條件
(一)申請重新許可的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2.具有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經營許可證》且年度審驗合格;
3.每年服務質量綜合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A級)以上。
(二)申請重新許可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三)申請重新許可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
2.腳踏車服務質量綜合考核合格;
3.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重新許可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重新許可程式
(一)申請。
經營者應當在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二)受理。
1.經營者提交申請後,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現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受理。
2.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經營者提出的重新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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