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8月4日印發。本規定共二十六條, 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10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印發〈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03〕167號)同時廢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4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關於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陝府法發〔2012〕4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於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管理和法律事務,指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本部門、本機構的政府法律顧問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機制,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第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人員為主,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外聘的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可以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公職律師調整到法制機構。沒有法制機構的,可將其安排到法制崗位或作為本單位的法律顧問。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行政機關擬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行政機關已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一般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三名以上的專家和律師擔任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每屆聘期為一至三年。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可以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屆一至三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和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第八條 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契約、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政府法制機構和其他聘用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
第九條 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身體健康,具備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由聘用單位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法律事務較少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可以聯合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推薦。律師報名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可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薦。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社會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人選。
擬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遵守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政府採購程式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統一採購。
第十一條 聘請專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應當徵得專家所在單位同意後,與其簽訂服務契約。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與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契約。
服務契約應當對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範圍、雙方的權利義務、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條件、爭議解決等內容作出約定。
政府法制機構和其他聘用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契約的約定支付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 聘請專家和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服務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服務契約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問題及其他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七)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八)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獲得開展政府法律顧問活動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其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五)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提供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
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簽署承辦人姓名,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對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辦理的法律事務,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綜合分析其法律意見的基礎上研究上報。報送法律意見時,應當附上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決定是否迴避:
(一)在承辦政府法律事務中,認為本人與交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
(二)從事其他法律業務中,涉及以聘用單位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
第十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因身體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可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應當同意解除服務契約。
第二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關係:
(一)一年之內二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契約履行約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行政處分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取消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四)泄漏因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以聘用單位為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非訴訟活動中,接受另一方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六)從事與其職業、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聘用單位利益的;
(七)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培訓活動,提高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業務水平。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積極參加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辦理法律事務時,需要本市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配合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範圍。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聘用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聘用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法律顧問有上述處理情況的,應當及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涉及律師的,還應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或本部門預算,採取政府購買或者政府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政府法律顧問報酬,為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10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印發〈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03〕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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