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律師協會

西安市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於1989年經陝西省司法廳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受西安市司法局的指導、監督,依法對西安市律師行業實施行業管理。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西安市註冊的執業律師為西安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西安市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西安市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律師協會
  • 地區:西安市
  • 時間:1989年
  • 性質: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宗旨,大事記,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西安市律師協會的宗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於律師事業,教育、監督律師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業務素質和綜合素質;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文明進步而努力奮鬥。

大事記

1989年
囗3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成立西安市律師協會。
囗9月19日,陝西省司法廳批覆同意成立西安市律師協會。
囗12月22日至23日,召開西安市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西安市律師協會理事會。
1997年
囗1月17日至19日,召開全市公證律師隊伍建設經驗交流會,表彰優質服務競賽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囗10月21日,全國部分城市律師協作交流會在我市召開。
囗12月12日,第一屆西安市“十佳”律師表彰大會舉行。
囗12月29日至30日,西安市第二次律師代表大會在陝西省軍區招待所召開,選舉產生第二屆西安市律師協會理事會。
1998年
囗4月11日至12日,市律協舉辦首屆西安律師圍棋賽。
囗8月,市律協創辦內部刊物------《西安律師通訊》。
囗12月5日,“西安律師藝術團(合唱團)”成立,合唱團先後代表市直機關工委、市司法局參加“百歌頌中華″、“紅五月音樂會“等文藝演出,獲得社會讚譽。
1999年
囗2月10日,市律協在西安音樂學院禮堂舉行第一屆律師文藝匯演。
囗5月IO日,市律協召開律師座談會,強烈譴責北約轟炸我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的野蠻行徑。
囗5月17日,市司法局、市律協召開《律師法》頒布三周年座談會。
囗9月11日,市律協成立西安律師圍棋協會。
囗9月16日,市司法局、市律協召集全市各律師事務所主任及財務人員,就《律師事務所納稅辦法》徵求意見。
2000年
囗3月21日,第二屆西安市“十佳”律師表彰大會舉行。
囗8月11日至13日,市律協舉辦首屆西安律師桌球賽。
囗11月12日,西安市首屆優秀辯護詞評選揭曉,許小平等7名律師獲獎。
囗12月23日至24日,市律協舉辦首屆西安律師辯論賽。
2001年
囗3月,西安市國辦律師事務所開始改制。
囗4月IO日,市律協制定並頒布《西安律師執業規範》。
囗4月28日,陝西省律師協會、西安市律師協會與香港律師公會簽署合作交流協定。
2002年
囗9月28日至29日,西安市第三次律師代表大會在西安止園飯店召開,選舉產生第三屆西安市律師協會理事會。
囗12月19日,西安市司法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聯合發文,整頓法律服務市場。
2003年
囗1月4日,市律協三屆三次理事會通過《西安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廣告管理辦法》。
囗1月10日,中國共產黨西安市律師協會第一次黨員代表大會召開,市律協黨總支成立。
囗3月31日,《西安日報》刊登“西安律師走上參政議政舞台”,介紹我市律師參政議政情況。
囗4月IO日,市律協在《西安晚報》、《西部法制報》發表鄭重聲明,對法律諮詢機構及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性質、業務範圍進行了
區分,並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西安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進行整頓。
囗5月IO日,西安市政府舉行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儀式,王涯州等8名律師擔任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囗5月18日,市律協向全市律師發出淨化法律服務市場,保障法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倡議書。
囗7月11日,市律協黨總支組織總支委員、律師事務所支部書記及部分黨員律師赴藍田學習李增亮同志先進事跡。
囗9月13日,市律協召開三屆二次代表大會。
囗IO月19日,西安市律師桌球協會成立。
2004年
囗4月20日,省司法廳在人民大廈召開西安地區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動員大會,開展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
囗5月14日至16日,市律協舉辦首屆西安律師象棋賽。
囗7月29日,三屆十五次常務理事會通過《西安市律師協會律師業務優秀獎項評選辦法》。
囗8月27日,三屆十六次常務理事會通過《西安市律師行業禁止不正當競爭收費規定》。
囗8月27日至29日,市司法局、市律協召開律師事務所主任會議,安排部署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工作。
囗9月22日,第三屆西安市“十佳”律師表彰大會舉行。
囗12月3日,市律協開通“西安律師網”。
囗12月3日,市律協首次為全市律師辦理了執業責任保險。
2005年
囗1月24日,市律協發布《西安律師誠信宣言》。
囗1月24日,市律協召開2005年年會,向執業20年以上的14名老律師頒發“辛勤貢獻獎”榮譽證書。
囗2月5日,市律協黨總支成立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我市黨員律師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
囗3月5日,市律協女律師工作委員會成立。
囗3月1O日,市律協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20餘名黨員律師,赴栗溝村參觀任宏茂同志先進事跡展覽。
囗3月29日,市司法局召開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總結暨合夥律師事務所規範建設年活動動員大會。
囗4月12日,市律協三屆二十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西安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補充)》。
囗5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率《律師法》執法檢查組來我市檢查《律師法》執行情況。
囗6月14日,在第六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陝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和陝西金鏑律師事務所榮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陝西金鏑律師事
務所羿克律師榮獲“全國優秀律師”稱號。
囗9月24日,市律協在止園飯店舉行首屆“西安律師論壇”獲獎論文頒獎大會,田亞強等15名獲獎。
囗11月,市司法局、市律協編印出版《西安律師執業服務指南》。
2006年
囗1月21日,西安市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在陝西省軍區招待所召開,選舉產生了第四屆西安市律師協會理事會,本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均由
執業律師擔任。
囗4月11日,市律協與香港大律師公會簽署合作協定書。
囗5月27日,西安女律師20多人到西安律師愛心基地----乾縣慈愛學校,慰問孤殘兒童。
囗6月21日,市律協四屆四次常務理事會通過《關於禁止律師在企業兼職的決定》。
囗6月27日,中國共產黨西安市律師協會第二次黨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中國共產黨西安市律師協會第一屆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
囗7月21日,市律協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修訂了《西安市律師行業禁止不正當競爭收費規定》。
囗7月21日至23日,市律協召開四屆二次理事(擴大)會議。
囗7月28日至8月22日,市律協舉辦“金鏑杯”西安市第二屆律師電視辯論賽。
囗8月28日,“瑞林杯”第二屆全國律師辯論賽(陝西賽區)比賽落下帷幕,西安市代表隊獲閉休三等獎;市律協獲組織獎;西安市律師黨曉艷獲
“最佳丰采獎”;張文漢獲,,最佳專業知識獎。
囗9月28日,“西安市消費者協會消費者維權律師團”成立,我市16名律師參團。
囗11月9日,我市4名律師參加第七屆全國律師圍棋賽暨中日韓律師圍棋邀請賽。
囗12月23日,市律協召開全市律師綜合素質教育動員大會,並向全市律師發放《西安律師執業理念教育讀本》。
2007年
囗2月8日,2007年西安律師新春聯誼會在西安天域凱萊大酒店舉行。演出節目基本上由我市律師自編、自導、自演。
囗3月16日至17日,市律協召開四屆三次理事(擴大)會議。常務理事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首次向理事會述職。
囗7月2日,《西安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西安市律師協會常務理辜會議事規則、《西安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議事規則》、《西
安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西安市“優秀秀律師”評選辦法》公布施行。
囗8月17日至19日,市律協召開四屆四次理事(擴大)會議
2009年
4月16日—18日,西安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在西北飯店召開,選舉產生西安市律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梁國安當選會長。
8月26日,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律師協會舉辦首次新執業律師宣誓儀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西安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保障律師的執業權益,發揮西安市律師協會的作用,推動西安律師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陝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等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西安市律師協會(以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西安市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西安市律師行業實施自律性管理。
本協會根據需要向西安市所屬區、縣派出工作機構。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律師權益,為律師執業提供必要的服務與保障,提高律師執業素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
第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通過民主程式產生的代表組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程式產生,本協會工作實行民主決策與管理,接受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監督。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西安市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本協會是陝西省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陝西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協會的當選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受聘的秘書長應向西安市司法局和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條 本協會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西安市律師協會;英文名稱為:Xiˊan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為:XALA。
第二章 本 協 會 職 責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實施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執業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組織律師開展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交流和業務研討,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
(六)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受理會員的申訴;
(八)組織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增強西安律師的國際、國內影響力;
(九)面向社會宣傳推廣律師行業,樹立良好的律師形象;
(十)建設管理西安律師網,編輯出版律師協會刊物,印發有關資料;
(十一)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的關係,並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提出與律師行業發展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十二)鼓勵和支持律師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法律援助和社會公益性活動;
(十四)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服務保障體系;
(十五)發展律師福利事業,鼓勵同業互助;
(十六)監督會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
(十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
(十八)執行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辦理上級律師協會安排的工作和委託的事務;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依法批准設立,並由西安市司法局和西安市區、縣司法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其所屬律師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協會有關活動的權利;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三)通過本協會向有關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四)向本協會提出律師執業維權和保障要求的權利;
(五)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等信息資源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工作實行監督的權利。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遵守本協會行業規範、規則,接受本協會管理和指導;
(三)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為律師行使會員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五)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律師個人會費,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六)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八)承擔本協會安排和分派的工作;
(九)團體會員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依照本章程在本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協會提出執業保護的權利;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研討和培訓的權利;
(四)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權利;
(五)使用本協會提供的圖書、資料、網路等信息資源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遵守本協會行業規範和準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四)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參加其他公益活動;
(五)按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和本協會的決定交納會費,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六)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參與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七)接受本協會的考核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本協會可視情節予以行業處分。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當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非本協會會員轉入本市及所屬區、縣律師事務所,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的同時,必須到本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西安市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協會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和行業重要規範;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
(三)聽取和審議本屆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四)選舉本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代表人選,由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根據需要,本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的職權由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提案權、審議權、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代表大會和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五)其他應由代表行使的職權。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由執業三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有較好綜合素質和較強議事能力,熱心本協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的律師擔任。
理事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維護本協會利益,並接受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成為非本協會會員的,應在一個月內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
理事無正當理由兩次(含本數)以上不參加理事會議或成為非本協會會員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辭去理事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由本協會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本協會重大事項;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五)制定、修改行業管理規範和自律規則以及本協會重大規章制度;
(六)推舉或選舉參加上級律師代表大會的代表;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或五分之一(含本數)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按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會議事項。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少於理事會組成人數的二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聘任本協會秘書長,並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批准副秘書長人選;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研究擬定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預算;
(四)討論、制定一般性行業規則和協會規章制度;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本協會派出機構的設定和調整及主任、副主任等負責人的聘任;
(六)向理事會提出增選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建議;
(七)討論、決定本協會重要工作和事項,安排重大活動;
(八)討論、決定對本協會會員的獎勵與懲戒;
(九)其他應由常務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按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會議事項。
第七章 會長及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本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
(四)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五)簽署本協會重要檔案;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按照會長辦公會分工分管其他管理工作。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應定期向理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述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交的會議議案、工作方案和檔案草案;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開展某項工作和舉辦重大活動的思路和動議;
(三)督促、指導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執行;
(四)督促、指導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本協會派出機構的工作;
(五)研究部署本協會工作,討論、決定本協會臨時重要事務,處置突發事件;
(六)其他應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執行機構,其職能為具體安排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承擔本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接待來人、來訪,負責本協會文書文秘、信息傳遞和會議會務等事項,負責管理本協會經費、財產和承擔後勤保障工作,以及本協會其他日常工作和事務。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的任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安排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
(三)擬定秘書處工作部門設定方案,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的其他工作人員;
(五)協調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和派出機構的日常工作,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六)具體安排本協會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和本協會資產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上級律師協會委託或安排的工作和任務;
(八)安排辦理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其他應由秘書長負責的工作和事項。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秘書處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九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任期與常務理事會相同。
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由執業律師擔任。
第四十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協會履行協會職能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可根據需要設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下列專門委員會:
(一)維權委員會;
(二)風紀股長會;
(三)財務委員會;
(四)制度建設與事業發展委員會;
(五)教育委員會;
(六)律師年度考核工作委員會;
(七)實習律師管理委員會;
(八)宣傳委員會;
(九)對外交流委員會;
(十)業務培訓委員會;
(十一)文體與福利委員會;
(十二)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十三)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
(十四)老律師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定可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由常務理事會進行調整。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則組織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協會組織律師開展業務交流、業務研討活動的專業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根據需要設秘書長。專業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設下列專業委員會:
(一)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二)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三)行政法專業委員會;
(四)金融、證券法專業委員會;
(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
(六)房地產法專業委員會;
(七)智慧財產權法專業委員會;
(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
(九)破產法專業委員會;
(十)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
(十一)建築法與招投標法專業委員會;
(十二)環境資源法與文物保護法專業委員會;
(十三)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十四)公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的設定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由常務理事會進行調整。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則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章 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向西安市所屬區、縣派出工作機構,隸屬於本協會。派出機構接受所屬區、縣司法局指導。派出機構人選由本協會與所屬區、縣司法局協商確定。任期與本屆常務理事會相同。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向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協助本協會對所轄區、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自律性管理;
(二)協助本協會依法維護所轄區、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組織所轄區、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落實本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四)協助本協會做好對所轄區、縣律師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所轄區、縣律師開展業務交流、業務研討工作;
(六)完成和執行本協會安排和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第四十八條 會員(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會可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為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積極參與本協會活動有貢獻或圓滿完成本協會重點任務的;
(四)成功辦理在國際、國內、省內有重大影響案件的;
(五)取得顯著的學術成果或專業成果的;
(六)長期從事律師工作,業績明顯,具有良好聲譽的;
(七)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好評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四)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其他應受行業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五十條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個人會員不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可以調解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十三條 依照本章程在決定對會員獎勵和處分時,還應當執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陝西省律師協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章 經 費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財政補貼;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年度收繳,團體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直接向本協會交納會費,個人會費由律師事務所代收統一向本協會交納。對截留、拖欠本協會會費的會員可給予懲戒,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五十六條 會員向本協會交納會費的標準,由本協會理事會根據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並按照本市律師事業的發展狀況、律師人數、業務收入等因素確定。
第五十七條 會費套用於下列開支:
(一)律師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及本協會必要的會議費用;
(二)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業務培訓費用;
(三)為律師維權費用;
(四)行業宣傳推廣和文化建設費用;
(五)投訴查處費用;
(六)會員福利事業費用;
(七)本協會資產購置費用;
(八)本協會執行機構日常費用;
(九)行業調研,對外交流費用;
(十)按規定上交省律師協會的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的支出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支出預算計畫,建立會費收支帳目,並進行年度審計。常務理事會每年應向理事會做出會費收支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會費收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西安市律師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含本數)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含本數)以上通過後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並報西安市司法局和陝西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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