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3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城市:西安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檔案:國發〔2013〕16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第八章 工作部署和落實,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3〕16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3〕3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常務工作,受市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在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代行市長職務。
八、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市長報告。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辦公廳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發布規範性檔案。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團結協作,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後聯合制定或報請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凡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區縣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眾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和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形成重大決策草案,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承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涉及區縣、開發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市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制度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協調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工作部署和落實

三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堅持實事求是、按規律辦事;堅持真抓實幹、為民謀利。
三十七、市政府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周密計畫年度工作,適時下達目標任務。各部門對市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要制訂實施方案,層層落實責任。市政府對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通報進度情況,並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考核,表揚先進,批評落後,推動工作。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任務落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重要情況;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五年規劃綱要。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人事任免議案等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要決定、命令和政府規章;
(五)討論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與執行情況;
(六)審定和聽取各區縣、各部門有關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
(七)討論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
(八)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議程;
(九)討論和通報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之外的其他市政府黨組成員、西安警備區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區縣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應事先對會議討論議題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以提高會議效率。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及時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安排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需報導的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分管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四、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問題。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委託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工作。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議時間,嚴格審批,可以合併召開的要合併召開。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要求各區縣政府負責人出席,確有需要的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大會要儘可能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公文的報送、審批、制發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部門、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特別緊急重大事件外,各部門、各區縣上報公文,應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四十八、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和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屬於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由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
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會簽後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協調,協調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一、凡法律、法規、規章已做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二、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系統評選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市級勞模外,確需以市政府名義表彰或授予市級榮譽稱號的,按規定程式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頒發證書,需要發檔案的,由有關部門冠以“經市政府批准”字樣自行發文。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市政府領導到基層檢查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區縣政府負責人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檢查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堅決執行中央規定,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絕不允許搞特權。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市長、市長請假,經批准後,及時將請假說明報市政府辦公廳。
六十五、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上下聯繫暢通。重大節假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其他時段,嚴格落實“三級值班帶班”制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市政府帶班及分管領導應及時到現場指揮處置。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有全局意識,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對市長交辦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要積極辦理;要有協作意識,對於需要協作完成的任務,主動協商,相互配合;要有責任意識,按照分工,大膽負責,依法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六十七、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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