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發文文號:市政發[2008]37號
  • 發文單位:市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08年04月04日
  • 屬性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目的,通知全文,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公開的方式,公開程式,監督與檢查,其他,

通知目的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通知全文

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和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公廳、法制、監察、信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7)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9)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式、標準;
(10)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線上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入地址、諮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1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6)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17)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18)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況;
(19)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辦公地點、聯繫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0)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招考、聘用信息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式和錄用結果;
(21)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2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公開的方式

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中國西安網站或本行政機關的網際網路網站上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4)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5)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6)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7)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中國西安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定閱讀障礙。對於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政府信息公告欄或查詢場所。

公開程式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本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中國西安網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採用以上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監督與檢查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監察局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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