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公布《西南石油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學校的管理與運行,學院的管理與運行,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友,經費 資產 後勤,學校標識,附則9章94條,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石油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與運行,第四章 學院的管理與運行,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後勤,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 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2號
(西南石油大學)
西南石油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西南石油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西南石油大學章程

序 言

西南石油大學原名為四川石油學院,創建於1958年。1970年更名為西南石油學院;2005年更名為西南石油大學。
學校秉承“實事求是、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倡導“崇尚學術、教書育人、愛校如家、愛生如子”的校園文化,弘揚“為祖國加油、為民族爭氣”的大學精神,踐行“明德篤志、博學創新”的校訓,實施“三步走”發展戰略,到2020年建成全國知名、行業領先、石油天然氣優勢判嘗希突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到2030年建成全國一流、優勢學科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特色大學,到2058年建成擁有一批著名學科、一批著名專業、一批著名教師、一批著名校友,學界有重大影響、業界有重要地位的百年名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迎備尋構建現代大學連嫌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南石油大學,簡稱西南石大,英文名為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縮寫SWPU)。
第乘婚遷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大道8號。學校設有成都校區、南充校區。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四川省共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是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辦學職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接受其給予學校事業發展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質量重戰企立校、人才強校、學術興校、突出特色、科學發展,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工為主,突出石油與天然氣特色和優勢,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設定和調整學科及專業。
第七條 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穩定。

第二章 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堅持改革創新,開放辦學,提升內涵,和諧發展,注重立德樹人,分類指導,成都校區著力培養油氣及其相關領域的拔尖創新人才;南充校區重點培養社會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為主。在校學生包括普通本專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及外國留學生等。學校可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層次和規模。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條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腿設少整職業技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根據學校教學科研需要,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為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鼓勵自由探索、自主創新和學科交叉融合。鼓勵教師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材建設成果、把科研內容轉化為教學內容、把科研方法滲透進教學方法。強化科研促進教學,大力推進科研優勢向教學優勢轉化、學科優勢向人才培養優勢轉化。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成果發布和報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形成完善的技術轉移體系,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項府洪棄科研管理體制,建立科研質量評估體系和科研績效考評體系,強化科研經費管理與改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科研項目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
第十七條 學校始終堅持為社會服務,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實施“一體兩翼”方針(以服務國家為主體,服務石化、能源行業和地方為兩翼),繼續鞏固和突出學校在石油天然氣方面的特色和優勢,提高為石油石化和能源行業服務的能力,把學校建成石油天然氣行業不可或缺的人才培養和科技研發基地;把服務地方放到與服務石油行業同等重要的高度,加快形成學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勢領域,切實增強學校科技創新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發揮學校智囊團、思想庫作用,積極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石油文化和學校優良傳統,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結合辦學特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師生員工哲學社會科學素養,營造校園學術氛圍,注重文化交流,充分發揮校園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對社會文化的輻射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不斷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著名科研機構或企業的多層次戰略合作,逐步擴大留學生教育規模。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與運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常委會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以上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建立和完善適應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持續提高;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設副校長若干人,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校務會)依照其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其中,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教職工重大利益的議題應事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討論決策的主要事項: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傳達學習貫徹上級重要會議、檔案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實上級黨政組織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學校黨委的有關重要決議、決定;
(二)審議學校的辦學思路、指導思想、辦學定位、發展戰略、學校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學期工作要點;研究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審議或審定重要檔案;
(三)研究決定學科、專業和教學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一次本科教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實驗室建設和平台建設,審定重點實驗室建設整體規劃及專項建設規劃和大型設備配置;
(五)討論決定科研管理與改革問題,討論研究重大科研項目及成果的申報和組織攻關;
(六)研究決定聯合辦學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決定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討論學校行政機構及二級單位的設定及調整方案和各部門編制方案;
(八)研究決定教職工隊伍建設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專業隊伍建設方案;研究決定師資引進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審議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審定教職工聘任與解聘;討論決定教職員工的獎勵和處分;
(九)研究決定學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有重大影響的學生處分問題;研究學校依法治校工作中有關事項;
(十)討論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和其他重大財務事項;研究審定有關校內收費標準方案;討論研究重大基建項目;討論研究後勤改革、校辦產業改革及學校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公房管理等有關事項,對其中重大問題提出審議意見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需由校長辦公會(校務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主要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應充分體現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負責學生學位的評定與授予。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教學指導、招生就業、學生工作、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設立的、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並為地方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八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播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第四十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校醫院、後勤服務總公司等是學校直屬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其職責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與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簽訂協定,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理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諮詢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

第四章 學院的管理與運行

第四十四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文化傳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履行以下職權:
(一)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負責設定本學院機構;
(三)制定本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院聘崗位人員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績效酬金髮放;
(六)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負責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本學院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九)負責本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和社會服務活動;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各學院設分黨委或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
學院按照有關規定,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院的分支機構,是教授治學在學院的重要組織形式。教授委員會行使學術權力,是學院有關學術評價、學位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推薦、教學指導、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等相關事項的決策、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教職工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或者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務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院工會主席和教授委員會主任組成。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題的內容,會議由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院長按照分工主持。屬於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集體討論,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決定;其餘事項實行集體討論,院長決定。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五十二條 凡學校教職員工,應當熱愛祖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規章,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國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合格,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過教學關、學術關、師德關、實踐關、信念關是對教師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資格制度。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定,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職員工應具備學校、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條件,通過規定程式取得相應的職務資格。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用制度。按照教師崗位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簽訂聘用契約。教師應當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予以轉崗等處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育職員聘用制度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管理人員按照工作年限、業績、崗位職責和條件、任期聘用,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照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聘用。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勤勉工作、熱心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規定實施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臨聘制、團隊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彈性用人機制;實行教職員工退休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愛護、平等對待學生;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參與和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為了推進學校的各項工作,鼓勵兢兢業業勤勉工作的教職員工,學校實行獎勵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職責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對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有權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複議委員會。凡教職工認為本人在工作中權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術休假制度。擁有高級專業技術的教學科研人員,在學校工作滿一定年限後,有權帶薪學術休假。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考試考核成績、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提高綜合素質;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競技、社會工作、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二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我校取得學籍的學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對本人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複查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通過各種途徑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學(含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應充分重視和愛護。
第七十七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西南石油大學校友總會”,總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鼓勵並歡迎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八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三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的教學科研以及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該徽標以“西南石油大學”的英文縮寫字母“SWPU”為主要設計元素,四個字母經變化組合構成漢字“西”和“石”,體現“西南石油大學”的含義。標識的顏色採用藍色或橙色。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上半部分的白色條塊代表天空,校徽位於旗幟的正中央;下半部分的線條將象徵起伏的山脈和海浪的曲線,添加了兩個層次漸變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紅色條塊代表地下蘊藏的石油。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飛翔》。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九十條 學校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送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常委會。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工為主,突出石油與天然氣特色和優勢,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設定和調整學科及專業。
第七條 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穩定。

第二章 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堅持改革創新,開放辦學,提升內涵,和諧發展,注重立德樹人,分類指導,成都校區著力培養油氣及其相關領域的拔尖創新人才;南充校區重點培養社會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為主。在校學生包括普通本專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及外國留學生等。學校可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層次和規模。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條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職業技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根據學校教學科研需要,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為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鼓勵自由探索、自主創新和學科交叉融合。鼓勵教師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材建設成果、把科研內容轉化為教學內容、把科研方法滲透進教學方法。強化科研促進教學,大力推進科研優勢向教學優勢轉化、學科優勢向人才培養優勢轉化。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成果發布和報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形成完善的技術轉移體系,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科研管理體制,建立科研質量評估體系和科研績效考評體系,強化科研經費管理與改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科研項目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
第十七條 學校始終堅持為社會服務,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實施“一體兩翼”方針(以服務國家為主體,服務石化、能源行業和地方為兩翼),繼續鞏固和突出學校在石油天然氣方面的特色和優勢,提高為石油石化和能源行業服務的能力,把學校建成石油天然氣行業不可或缺的人才培養和科技研發基地;把服務地方放到與服務石油行業同等重要的高度,加快形成學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勢領域,切實增強學校科技創新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發揮學校智囊團、思想庫作用,積極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石油文化和學校優良傳統,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結合辦學特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師生員工哲學社會科學素養,營造校園學術氛圍,注重文化交流,充分發揮校園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對社會文化的輻射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不斷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著名科研機構或企業的多層次戰略合作,逐步擴大留學生教育規模。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與運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常委會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以上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建立和完善適應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持續提高;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設副校長若干人,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校務會)依照其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其中,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教職工重大利益的議題應事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討論決策的主要事項: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傳達學習貫徹上級重要會議、檔案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實上級黨政組織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學校黨委的有關重要決議、決定;
(二)審議學校的辦學思路、指導思想、辦學定位、發展戰略、學校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學期工作要點;研究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審議或審定重要檔案;
(三)研究決定學科、專業和教學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一次本科教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實驗室建設和平台建設,審定重點實驗室建設整體規劃及專項建設規劃和大型設備配置;
(五)討論決定科研管理與改革問題,討論研究重大科研項目及成果的申報和組織攻關;
(六)研究決定聯合辦學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決定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討論學校行政機構及二級單位的設定及調整方案和各部門編制方案;
(八)研究決定教職工隊伍建設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專業隊伍建設方案;研究決定師資引進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審議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審定教職工聘任與解聘;討論決定教職員工的獎勵和處分;
(九)研究決定學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有重大影響的學生處分問題;研究學校依法治校工作中有關事項;
(十)討論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和其他重大財務事項;研究審定有關校內收費標準方案;討論研究重大基建項目;討論研究後勤改革、校辦產業改革及學校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公房管理等有關事項,對其中重大問題提出審議意見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需由校長辦公會(校務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主要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應充分體現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負責學生學位的評定與授予。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教學指導、招生就業、學生工作、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設立的、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並為地方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八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播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第四十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校醫院、後勤服務總公司等是學校直屬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其職責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與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簽訂協定,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理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諮詢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

第四章 學院的管理與運行

第四十四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文化傳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履行以下職權:
(一)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負責設定本學院機構;
(三)制定本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院聘崗位人員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績效酬金髮放;
(六)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負責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本學院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九)負責本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和社會服務活動;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各學院設分黨委或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
學院按照有關規定,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院的分支機構,是教授治學在學院的重要組織形式。教授委員會行使學術權力,是學院有關學術評價、學位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推薦、教學指導、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等相關事項的決策、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教職工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或者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務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院工會主席和教授委員會主任組成。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題的內容,會議由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院長按照分工主持。屬於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集體討論,院黨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決定;其餘事項實行集體討論,院長決定。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五十二條 凡學校教職員工,應當熱愛祖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規章,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國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合格,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過教學關、學術關、師德關、實踐關、信念關是對教師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資格制度。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定,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職員工應具備學校、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條件,通過規定程式取得相應的職務資格。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用制度。按照教師崗位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簽訂聘用契約。教師應當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予以轉崗等處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育職員聘用制度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管理人員按照工作年限、業績、崗位職責和條件、任期聘用,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照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聘用。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勤勉工作、熱心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規定實施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臨聘制、團隊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彈性用人機制;實行教職員工退休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愛護、平等對待學生;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參與和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為了推進學校的各項工作,鼓勵兢兢業業勤勉工作的教職員工,學校實行獎勵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職責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對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有權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複議委員會。凡教職工認為本人在工作中權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術休假制度。擁有高級專業技術的教學科研人員,在學校工作滿一定年限後,有權帶薪學術休假。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考試考核成績、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提高綜合素質;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競技、社會工作、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二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我校取得學籍的學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對本人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複查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通過各種途徑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學(含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應充分重視和愛護。
第七十七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西南石油大學校友總會”,總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鼓勵並歡迎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八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三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的教學科研以及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該徽標以“西南石油大學”的英文縮寫字母“SWPU”為主要設計元素,四個字母經變化組合構成漢字“西”和“石”,體現“西南石油大學”的含義。標識的顏色採用藍色或橙色。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上半部分的白色條塊代表天空,校徽位於旗幟的正中央;下半部分的線條將象徵起伏的山脈和海浪的曲線,添加了兩個層次漸變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紅色條塊代表地下蘊藏的石油。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飛翔》。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九十條 學校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送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常委會。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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