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鄉文明建設,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日期:2018年10月31日
  • 批准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說明,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31日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獎懲結合、系統推進、以人為本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七條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二)尊重公序良俗,自覺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以及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三)尊老愛幼、尊師重教、家風文明、鄰里和諧;
(四)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文明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文明祭奠;
(五)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節約資源,反對鋪張浪費;
(六)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文明服務規範。
第八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隨意插隊;
(三)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應當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活動場所環境衛生;
(四)文明休閒,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閒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每日21:00至次日7:00之間,禁止開展以上產生噪聲的活動;
(五)文明就醫,自覺維護醫療場所秩序,不在醫療場所鬧事;
(六)文明旅遊,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損害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
(七)文明經營,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八)文明上網,不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不從事違背公序良俗、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大型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制定文明引導方案,採取促進措施,加強文明宣傳,維護活動現場文明秩序。
第九條公民應當自覺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丟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館、公共運輸工具及候車(機)室、商場、超市、網咖、賓館、食堂、酒店等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吸菸;
(三)按照相關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四)不在公共區域亂搭亂建,亂晾亂曬;
(五)不向河流、水庫等自然水體和護城河等景觀水體丟棄廢棄物或者利用以上水體從事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六)不在公共區域或者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亂刻,不亂貼小廣告;
(七)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八)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九)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文明等候,有序上下,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不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攜帶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在公車內飲食、嬉戲、打鬧;
(二)行人通過機動車道或者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闖紅燈,不隨意橫穿馬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三)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加塞,不接撥電話,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主動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闖紅燈,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不逆行,不超速行駛;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主動避讓救護車、消防車、搶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
(六)文明停車,在規定地點、按標識有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使用共享車輛,不損壞,不私占,不亂停亂放;
(八)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房屋裝飾裝修等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良好作業環境和工作秩序,並按照規定採取圍擋、防塵、降噪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二)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標牌,對工程概況、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除搶修、搶險外,午間、夜間不得在居民區、機關、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區域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通告附近居民,並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擾民。
(四)因施工影響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通道,並設立警示標誌,採取警戒措施。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施工車輛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駛出工地前,應當採取除泥、沖洗、密閉等保潔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拋、撒、滴、漏。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午間是指12:30至14:00;夜間一般是指22:00至次日6:00,對房屋裝飾裝修施工是指19:00至次日8:00。
第十二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到畜牧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向公安機關申辦登記證、領取犬牌;
(二)攜犬只出戶時攜帶登記證或者為犬只戴牌,用牽引帶牽引,並主動避讓路人,即時清除犬糞;
(三)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不得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五)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和盲人攜帶的導盲犬,不受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制。
養犬免疫、登記、收容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範圍等制定文明服務行為規範和管理辦法,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鼓勵見義勇為。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在需要時提供法律援助,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五條鼓勵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緊急救助、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保障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鼓勵志願服務,支持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並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村鎮:
(一)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二)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治理陳規陋習,妥善處理民間糾紛;
(三)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四)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豐富農村民眾文化生活;
(五)加強集貿市場管理,推動分區經營、路市分離。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依照各自職能、職責,採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單位:
(一)完善單位規章制度,科學、民主、規範管理;
(二)規範執法行為,最佳化執法程式,公正文明執法;
(三)規範服務行為,制定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四)規範經營行為,誠信守約;
(五)培育健康向上的單位文化,教育職工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六)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促進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風淳樸。
第二十四條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禮儀、道德法治、心理健康養成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公共文化體育、無障礙設施等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機場、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照3:2比例設定女性廁位與男性廁位,人流集中的單位或者場所該比例不應小於2:1,並設定方便老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或者第三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共享車輛營運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共享車輛營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共享車輛的跟蹤管理和日常養護,保持共享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共享車輛進行清理更換。
第二十七條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行文明積分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進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套用,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將單位和個人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全部納入信用檔案,並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
文明積分作為單位和個人信用評估、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舉報、投訴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方便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在地方公共媒體開設專欄,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對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鼓勵各級各單位通過設立文明行為“紅黑榜”等方式,在本轄區、本系統開展文明行為正面宣傳和負面曝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社會監督員、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閒活動,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活動組織者或者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禁止時限內開展以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並可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午間、夜間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並由畜牧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畜牧主管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無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三)攜犬只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法行為事實證據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予以曝光。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並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處罰。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許可權,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說明

根據工作安排,現將起草《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需要。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強化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精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用法律來推動核心價值觀建設。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底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提供了政策指引。中央文明委、中央文明辦也就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提高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水平提出明確要求。精神文明建設除了思想教育、宣傳引導外,也應當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來同步進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的需要。近年來,襄陽市委高度重視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參與創建活動,城市文明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斷提升。但隨著創建工作的深化和升級,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綜合性、系統化、內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規,對禁止的不文明行為和倡導的文明行為進行概括和列舉,並作出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實施規定,以進一步推動我市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制度化。
(三)實踐有積累,立法時機成熟。近年來,我市先後出台了《襄陽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實施方案》、《文明城市創建重點公共場所實地考察點位測評標準》等,對各層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進行制度約束,還相繼出台了《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與文明行為規範有關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這些檔案的實施,對文明城市創建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國內目前已有深圳、廈門、杭州、青島、武漢等十幾個省市出台了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各地的立法經驗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了較為充分的參考借鑑。因此,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二、前期起草工作情況
按照2018年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和立法計畫的安排,《條例(草案)》計畫在這次提交常委會審議後,8月提交常委會二審,10月提交常委會表決,11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按照這一計畫,教科文衛委員會及工委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採取多種措施,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問計於民、群策群力,採取線上線下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3月下旬,我們在市人大網站和市代表委員平台上分別發布了《關於徵集制訂〈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意見和建議的通知》,向廣大市民朋友們和市十七屆人大各位代表、常委會各位委員徵集意見和建議。4月17日、18日我們分兩次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座談會,市文明辦、城管局等市直16個單位參加會議,會上各單位結合各自職能,提出了許多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自4月上旬起,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先後在襄陽日報、楚天都市報、漢江網、襄陽文明網等媒體以及文明襄陽等微信公眾號發布《關於“您最反感的不文明行為”的徵集啟事》,共列舉40種“不文明行為”作為自選項,請廣大市民參與投票或寫下最反感的不文明行為,最多可選20項;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還組織各城區街道社區幹部深入住戶或組織自願者在市區人員密集場所發放紙質問卷12萬餘份,截止5月10日,線上線下共有259518人參與問卷調研,其中線上答卷138409份,線下答卷121109份,並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對排名前20項不文明行為進行整理。6月上旬,我們又將《條例(草案)》印發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及各開發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30多個市直部門徵求意見。6月21日,我們召開了教科文衛委員會全體會議,請各位委員提出修改意見。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總之,通過各種形式的動員、宣傳和引導,我們力求把起草和制定《條例(草案)》的過程變成動員廣大市民參與文明創建、提升文明素質、展示文明形象的過程。
二是赴外地學習考察,借鑑外地先進經驗。按照常委會領導安排,我們與市文明辦一起先後到杭州、鄭州、荊州等地學習考察,分別在當地召開人大相關工委、文明辦、城市管理部門等起草單位參加的座談會,認真學習借鑑外地經驗。如杭州市把起草工作與本地文明創建工作緊密結合,提出市民最反感、意見比較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治理,在《條例》上予以明確規定,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鑑。鄭州、荊州等地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廣泛動員各方面積極參與,效果都很好,使我們深受啟發。
三是集思廣益,聯合起草《條例(草案)》。在前期廣泛徵求意見和學習借鑑的基礎上,教科文衛工委與市文明辦有關工作人員一起,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結合襄陽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工作實踐,立足於解決我市在文明創建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對《全國文明城市(地級以上城市)測評體系操作手冊》(2017年版)逐條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進行梳理、歸類、提煉和總結,形成《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起草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起草的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結合我市文明創建工作的實際,對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的要求,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力求務實有效,真正解決我市文明創建實際問題,為我市文明創建和市民文明素質提升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撐。
《條例(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則:一是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範約束的領域,《條例(草案)》予以重申強調。《條例(草案)》所列舉的不文明行為當中,雖然有的行為已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約束範圍,比如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隨意搶行、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翻欄桿隨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亂貼、亂塗或者亂髮小廣告等問題,但在前期徵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儘管與有的法律法規相重疊,《條例(草案)》仍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條文當中予以重申和強調。二是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條例(草案)》作出明確倡導。近年來,中央、省文明委大力開展文明城市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文明旅遊,推進誠信建設等,受到廣大民眾普遍歡迎和全社會高度認可。《條例(草案)》也對這些方面加以倡導,將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點工作,以及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轉化成法律條文,進一步明確良好導向,樹立文明標尺。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文明行為規範與鼓勵、促進與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共四十五條。
在第一章“總則”、第三章“促進與保障措施”中,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執法部門以及職責分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檢查考評等作出明確的界定,旨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條例》制定後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在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與鼓勵”中,在第六條明確提出十三款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分別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尊重公序良俗、自覺遵守行為準則、誠實守信、文明出行、文明禮儀、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遊等提出明確要求;在第七條明確提出了“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主要包括: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禁止吸菸、噪聲擾民、不醉酒鬧事、不張貼小廣告、不在公共場所、建築物的公用樓道、陽台外、窗外等空間堆放、吊掛物品等內容;在第八條明確提出了“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主要包括:公共場所自覺排隊、寵物管理、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不違規搭建建築物等;在第九條明確提出“公共運輸安全”文明行為規範,主要包括:文明駕駛、不加塞,不逆行,不超速,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人行橫道禮讓行人、按規定停放車輛、不闖紅燈,不橫穿馬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在第十條明確提出“公共資源保護”文明行為規範,主要包括:不向湖泊、河流、水庫等水體扔擲、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漢江洗衣服、拖把等物品、不露天焚燒廢棄物、秸稈等、不損壞花草,不攀折樹木,不在建成區內毀綠種菜、不損毀、侵占交通、文化娛樂、體育、旅遊、景觀等公共設施等。此外還對見義勇為、尊老扶幼、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醫療援助、環境保護、植綠護綠、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志願服務等倡導性行為作出規範,旨在鼓勵市民參與。
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除總體上規定違反《條例》的兜底條款外,還對社會各方面反映比較強烈的七種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處罰方式進行明確規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