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袋否決權

衣袋否決權又稱“口袋否決權”或“擱置,否決權。”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一定機關為否決立法機關的議案而行使的一種特殊否決權。元首在接到議案後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將議案放在“衣袋”里擱置起來,從而使議案做廢。故稱“衣袋否決權”。例如美國憲法第1條第7款第2項規定:“凡是眾議院或參議院通過的法案,應於成為法律前,呈遞合眾國總統。

如法案於呈遞總統後10日內(星期日除外)未經總統退還,即視為總統簽署,該項法案應成為法律。但國會因休會使該項法案不獲退還時不在此限。因此,美國總統可以利用這一權力,將國會休會前10日提呈的不愜意的法案擱置起來,這一法案就被認為失效,即被否決。行使衣袋否決權是國家元首控制立法機關立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這種權力的使用,近年來漸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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