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實施辦法

根據《衢州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管理辦法》(第45號政府令)和《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衢商務聯發〔2014〕137號)的檔案。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綠色施工,推動建築領域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衢州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對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管理工作,與市住建局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和銷售過程的監督檢查。市住建局負責對建築施工、監理、工程驗收等環節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商務局和住建局要加強協作,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區域實施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政策。
第四條 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新立項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現場攪拌的除外。為促進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大型建築業企業設立預拌砂漿自用攪拌站。
第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浙江省預拌乾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合格證》,並通過市商務局和住建局的備案登記。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試驗室管理,依據《浙江省預拌乾混砂漿試驗室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各類項目的檢測,並按規範格式記錄試驗結果;要從原材料、配方、施工工藝等方面把好質量關,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要求。每月應將各建設工程預拌砂漿使用量於次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市商務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售後服務體系,對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工地進行技術指導,並簽訂服務承諾書。
第六條 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應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監控系統。
預拌砂漿儲罐設計製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大力推廣安裝定位系統和計量監控系統;使用預拌砂漿過程中不得造成揚塵污染。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我市預拌砂漿信息價格,以滿足各類建設工程計價的需要。採用預拌砂漿信息價格計價的行為,應嚴格執行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發布的使用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
第八條 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將預拌砂漿價格納入工程預算,實施招投標的項目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招標檔案備案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對使用預拌砂漿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向設計、施工單位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並將預拌砂漿列入工程預、決算。項目竣工後,應將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有關資料歸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未經備案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
第十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省等相關的技術規定,設計選用預拌砂漿,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品種和性能指標。
第十一條 審圖機構應在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依標準對使用預拌砂漿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使用預拌砂漿,配備專人負責預拌砂漿的配料放料,並按規定做好預拌砂漿的進場復驗和試塊檢驗工作。
為提高抹灰施工的質量和效率,應鼓勵採用機械化泵送和噴漿等先進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列入日常監理內容,並做好記錄。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市住建局報告。
第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將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範圍,並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列入各級標準化工地或綠色工地等標準化示範工地評比的審查內容。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在工程竣工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和市住建局應建立協作機制,形成信息共享,不定期地聯合組織行政執法,加強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監管,通過政務網等定期公布禁止現場攪拌區域部分建設、施工、監理的違法事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嚴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形成價格聯盟或價格壟斷,嚴禁地方保護主義或生產企業聯盟控制地區市場。企業違反規定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商請有關部門實施處罰。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供應的產品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出現質量事故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商請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給予處理:
(一)對建設單位未支付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或明示、暗示施工單位現場攪拌砂漿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現場攪拌砂漿未予制止或未及時報告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責任人和責任主體相應處理;
(三)對施工單位未經批准現場攪拌砂漿或因現場攪拌砂漿被散裝水泥辦公室行政處罰的、或本市區的建設工程自本《辦法》實施滿一年之日起,建設工程預拌砂漿使用率低於85%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主體相應的信用扣分,同時取消其標準化示範工地評比、質量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預拌砂漿使用率低於85%的,建設單位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在現場攪拌砂漿,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商務局會同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