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粉條生產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礬的復函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粉條生產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礬的復函由衛生部辦公廳於2009-3-13發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粉條生產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礬的復函
食品藥品
衛辦監督函〔2009〕185號
衛生部辦公廳
2009-3-13

法規內容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於請予明確粉條生產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礬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08〕68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執行。硫酸鋁鉀(鉀明礬)或硫酸鋁銨(銨明礬)的使用範圍不包括粉條,因此不能用於粉條生產加工。
專此函復。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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