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制度建設,提高機關工作的規範化程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衛生部實際,衛生部日前制定《衛生部工作規則》。《規則》包括總則、領導職責、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布局、行政監督、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和運轉、請示報告、作風紀律等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工作規則
  • 單位:衛生部
  • 類型:工作規則
  • 包括:總則、領導職責、科學民主決策等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實現衛生部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衛生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衛生部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三、根據國務院決定,衛生部負責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衛生部與國家局的工作關係細則,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另行制定。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衛生部領導班子成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部長負責衛生部全面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衛生部部務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部黨組書記負責衛生部黨組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衛生部黨組會議。
六、副部長協助部長開展工作,並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託,副部長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衛生部進行外事活動。
黨組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七、部長對職責範圍內的衛生行業糾風工作負總責,部黨組書記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部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八、部長或黨組書記出差、出訪、休假或離崗學習期間,應委託一名副部長或黨組成員代行職責,主持相關工作。
副部長出差、出訪、休假或離崗學習期間,其主管工作由部長或委託其他副部長代管。
九、衛生部各司局司局長負責本司局的全面工作。副司局長協助司局長開展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司局長出差、出訪、休假或離崗學習期間,應委託一名副司局長代行職責,主持司局工作。
十、衛生部各司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共同努力,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衛生部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十一、衛生部會議分為部內會議和全國性工作會議。部內會議包括: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專題工作會議。全國性工作會議包括: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全國專項衛生工作會議。
十二、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黨外部領導、有關人員列席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決定。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議、決定、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決定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決定衛生部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配置與調整,黨組管理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以及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
(四)研究決定衛生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團結民主黨派和非黨幹部民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
(五)研究決定衛生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衛生行風建設;
(六)討論其他需要黨組會議研究的事項。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原則上安排在周一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
十三、部務會議由部長召集和主持,部長、副部長、駐部紀檢組組長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部長決定部務會議列席人員。
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衛生工作的重要決定、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貫徹實施部黨組會議確定的重要決策;
(二)審議衛生部和國家局組織起草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送審稿;
(三)審議通過對外發布的衛生部令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衛生部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報告等重要檔案;
(五)審議決定衛生部的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畫、會議計畫、表彰計畫,以及年度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的撥付使用、重大項目安排等;
(六)審議衛生髮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
(七)審議國家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八)討論其他需要部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部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原則上安排在周一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
十四、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副部長或駐部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和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確定。
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專題工作會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和措施;
(二)協調、研究擬提交黨組會議、部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協調涉及兩個以上司局、單位的重要事項;
(四)聽取地方衛生廳局和司局、直屬單位的專項工作匯報;
(五)討論其他需要部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十五、部專題工作會議由部長召集和主持,部長、副部長、駐部紀檢組組長,各司局主要負責人、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和駐部監察局局長參加;可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等列席。
部專題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通報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國衛生工作進展情況;
(三)部署部機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衛生部專題工作會議研究的問題。
部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
十六、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衛生工作需要召開,研究部署全國衛生工作。
全國衛生工作會議的主題和方案由辦公廳提出,工作報告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會議的其他檔案由相關司局負責起草或審核。會議結束後,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向國務院的報告。
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
十七、全國專項衛生工作會議按照部務會議批准的會議計畫召開,原則上不得召開計畫外會議。確需臨時召開的全國專項衛生工作會議,須經分管副部長同意並報部長批准,送辦公廳備案。
十八、衛生部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全國性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四章 公文審批
十九、衛生部公文包括:衛生部黨組檔案、衛生部令、衛生部檔案、衛生部函和辦公廳檔案等。
衛生部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衛生部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二十、以衛生部黨組名義發文,由黨組書記簽發。
二十一、以衛生部名義發文由承辦司局負責起草,按程式送辦公廳審核,由辦公廳呈送分管副部長簽發,必要時由分管副部長核報部長簽發。
衛生部規章,由部長簽署衛生部令對外公布。
以衛生部名義呈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法律法規草案等,由部長簽發。
與其他部門會簽的檔案,一般由分管副部長簽發,重要事項由部長簽發。
二十二、以辦公廳名義發文,由承辦司局負責起草,由辦公廳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部領導簽發。
二十三、簽發檔案應當表示明確的意見,並簽署姓名和日期。
二十四、各司局辦理衛生部公文,涉及其他部門或部內其他司局工作職責的,必須進行會簽。如有不同意見,須進行協商,取得一致後方可行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請部領導審定,必要時經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決定。
二十五、衛生部內設機構和各協調、諮詢、臨時機構一律不得對外印發政策性、規範性檔案,不得代替衛生部審批下達應當由衛生部審批下達的事項。
二十六、部領導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以衛生部檔案形式印發。部領導在其他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以《衛生政務通報》形式印發。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七、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前瞻性,制訂年度工作計畫,突出工作重點,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各司局在年底前要將下一年度工作要點和會議計畫、表彰計畫、立法計畫等,分別報辦公廳、人事司、政策法規司匯總成衛生部工作要點和相關工作計畫,提請部務會議審定。
二十八、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請示報告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九、衛生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重大政策措施、衛生髮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部署等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出訪計畫,重大項目決策,經費預算分配等,須經黨組會或部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三十、衛生部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地方衛生部門、基層民眾等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充分發揮各專家委員會的作用。
三十一、各司局提請部黨組會或部務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要根據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部內相關司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工作的,應事先徵求當地衛生部門意見;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應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十二、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衛生部的重大決策和有關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要認真落實衛生部年度工作要點,並在年中和年末向部領導報告執行情況。衛生部年度工作情況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務院。
三十三、健全完善督促檢查制度。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衛生工作重要部署、部黨組會、部務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和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有關司局必須按規定及時辦理和反饋。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四、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健全信息工作網路,完善信息報送機制,緊緊圍繞衛生改革發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況,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提出思路,確保政務信息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衛生工作情況,為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服務,為全面履行工作職能服務。
第六章 堅持依法行政
三十五、衛生部及各司局要嚴格按照工作職責、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三十六、衛生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衛生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制定衛生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部門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通過適當方式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三十七、衛生部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多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與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後,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者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多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請國務院批准。衛生部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
三十八、衛生部負責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修)定發布的部門規章,由相關司局組織起草,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後,報請部務會審議。部門規章的解釋由政策法規司在徵求相關司局意見後辦理。
三十九、各司局以衛生部名義直接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發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各司局負責向部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答覆或確定部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下一級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範圍的,有關司局協助部行政複議辦公室做好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工作。
四十、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四十一、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衛生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衛生工作透明度。
四十二、衛生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據的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衛生標準,開展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及衛生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都要按照有關程式主動公開;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依申請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衛生部相關信息。
四十三、衛生部所公開的信息,應通過衛生部網站、衛生部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健全完善衛生部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重要新聞發布要報部領導同意,必要時協調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
四十四、健全完善衛生部政務公開制度,積極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推動和指導全行業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四十五、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要求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四十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四十七、加強衛生部內部監督,依法規範衛生行政行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衛生部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章和檔案,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對有關問題應主動徵詢和聽取地方衛生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八、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司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部領導報告。
四十九、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提高信訪處置能力,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對部領導閱批的重要民眾來信,有關司局要認真辦理,並及時反饋情況。部領導要聽取信訪部門工作匯報,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五十、堅持依法依規、從嚴治政。各司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越權、違規處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違規、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一、各司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五十二、衛生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三、各司局主要負責同志對班子內部和本司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四、衛生部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衛生部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衛生部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堅決執行部黨組會和部務會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會議討論時提出,但在部黨組會或部務會做出決定後,不得公開發表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代表衛生部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衛生部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衛生部同意。
五十七、衛生部發布重要工作部署、衛生改革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八、衛生部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堅持每月舉辦1次部機關學習講座等經常化的學習制度。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五十九、部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調研、考察結束後,應形成調研、考察報告。
六十、部領導出席重大會議活動,如需進行新聞報導,由辦公廳會同主辦單位確定新聞報導方案,並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部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報導內容要經部領導本人或陪同的相關司局領導審定。
六十一、部領導不為地方和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二、衛生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部長出差、出訪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國務院。副部長離京外出,應事先向部長報告,由辦公廳通報其他部領導。
部長和黨組書記一般不同時出差、出訪和休假。
六十三、司局負責人出差和休假,應事先書面請示分管部領導同意;出訪的,應同時報請分管外事工作的部領導批准。司局長出差、出訪和休假,還需報請部長批准。
各司局負責人不能同時全部離京外出。特殊情況下需要全部離京的,必須事先書面請示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批准,並安排好有關工作。
六十四、衛生部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工作規則。
六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8日發布的《衛生部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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