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
- 發布單位:衛生部
- 發布文號:衛生部令第1號
- 發布時間:1998-07-08
- 生效時間:1998-07-0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衛生部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內容
本規範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套用槓線划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前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或改寫。
案件來源,根據程式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於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繫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單位,要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裡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對批准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
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
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一致。
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被檢查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聯繫地址)、郵政編號、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被檢查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何時何分。
檢查地點,應寫清勘驗、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的地址。如:×市×區×街×樓×號。
檢查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後,要讓被檢查人閱後簽名,並註明時間。
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式、工作單位、住址(聯繫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係等。
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訪問內容,應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記錄要忠實原意,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
詢問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同意後簽名並註明時間。
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地點、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內容。
通知書由承辦人填寫。當事人收到通知書時應當核實保存物品與實際物品是否一致,並在通知書存根上籤名和註明日期。
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採樣記錄除應當寫明被採樣人、採樣機構、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規格、採樣數量、採樣方式、採樣時間、採樣地點、採樣目的外,還應當寫明採樣的法律依據。被採樣人和採樣人應當在採樣記錄上分別簽名並註明日期。
採樣記錄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採樣人作為憑證,第二份隨樣品送檢,第三份留存卷宗備查。
樣品標記隨送檢樣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生產單位、樣品編號、規格、數量以及其他標記等。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合議記錄應寫明案由、合議機關、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理依據、合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後,參加合議人員和記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籤名並註明日期。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由,是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法行為。
承辦機關,指負主要責任辦理該案件的機構。承辦人,指負責查處該案件的衛生行政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楚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對案件處理有關聯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求,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見。
處理建議,應寫明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如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的,應寫清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依據等。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籤名或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並註明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應當儘可能採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
陳述和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最後簽名和註明日期。
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籤名和註明日期。
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繫電話等。
通知書存根由經內人填寫。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應當一致。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聽證結束後,應將筆錄交當事人和承辦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籤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
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
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寫明。
聽證人員應當在意見書上籤名並註明日期。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裡的負責人,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通知書文號與通知書存根文號應一致。
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
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不作處罰的理由等。
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文號相一致;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要一致。
執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制執行等。
執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實際執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
承辦人員應當在結案報告上籤名,並註明日期。主管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並簽名和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