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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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衛所制為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採納劉基的建議,在全國實行衛所兵制,其構想來自於隋唐時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與元朝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隊的來源,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兵歸附的,有獲罪而謫發的,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籍選,亦即垛集軍,是由戶籍中抽丁而來。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衛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軍制。

軍戶制度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衛所。衛所遍布於京師和地方,約五千六百人為一衛,其長官為衛指揮使。衛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為一千一百二十人,設千戶負責統領。千戶所下轄十個百戶所,約一百一十二人,設百戶負責統領,其下還有總旗及小旗等單位。衛所大部分軍隊在各地屯田耕種,稱為屯軍,少部分駐守操練,稱為旗軍,定期輪換。
除在京的上直衛等為皇帝親軍外,各地方衛所都分別受各省都指揮使司統領,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從徵調發,無事則還歸衛所。同時,還配備了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軍戶制度,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特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明朝中葉以後,軍士占役,大量逃亡,軍屯破壞,衛所制趨於崩潰,逐漸被募兵制所取代。

軍戶負擔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余丁或軍余,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

軍人生活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借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做法在實行上既擾民又擾官,也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裡間痛苦不堪。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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