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的責任。

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實質上是國家,導致損害發生的行政機關只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之所以說賠償主體是國家,主要是因為賠償費用實際由國庫支出,列入各級政府財政;行政許可機關只是負責處理具體的賠償事務,如收集證據,確定是否賠償和賠償數額,出庭應訴,決定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最後支付賠償金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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