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式法研究

行政程式法研究

《行政程式法研究》是200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萬華。

基本介紹

  • 作者:王萬華
  • ISBN:9787800837579
  • 頁數:274
  • 定價:15.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0-11
內容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行政程式法研究》一文從行政程式與訴訟程式的比較入手,在分析行政程式的特性基礎上,對行政程式法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論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行政程式與訴訟程式。筆者首先分析了行政程式的定義,認為行政程式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程式,在現代社會具有雙層含義,包括技術層面的行政程式和制約行政權力層面的行政程式。其次,對行政程式與訴訟程式作了比較研究,指出二者的異同及行政程式對訴訟程式的吸收、借鑑。提出行政程式不能完全司法化,只能結合行政程式自身的特點,適當吸收司法程式,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程式法的基礎理論。筆者從批駁“程式法等於訴訟法”的觀點入手,闡述了行政程式法的概念、淵源和功能。行政程式法作為程式法的一種,是指規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在行政程式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又以行政機關的程式義務為規範的重點,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所應履行的程式義務。行政程式法的淵源包括憲法、行政程式法典、單行行政程式法律和程式與實體規範並存的單行法律檔案。在現代社會,行政程式法具有以下三項功能: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行政程式公正和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章,行政程式法的歷史發展。筆者分析了行政程式法產生的理論基礎、現實條件和行政程式法發展的三個階段,認為行政程式法的產生以法治理論、權力制約理論、人的主體性理論和程式正義理論為理論基礎,而行政權力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擴張帶來的制約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的現實需要直接促使了行政程式法的出台。行政程式法的產生,是20世紀以來人類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法律文化深刻變革的綜合產物。行政程式法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奧地利為代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提高行政效率;第二階段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這一階段較之第一階段,更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第三階段以日本為代表,仍以促進行政的公開、透明,保護公民權利為主要內容,但立法的重心由歐美轉移至亞洲。筆者最後概況總結了中國行政程式立法發展的三個階段及相應的特點。
第四章,行政程式法的目標模式和體例模式。關於目標模式,筆者明確了目標模式的劃分標準,指出目標模式的劃分具有相對性,並對權利模式與效率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提出中國未來行政程式法應該選擇權利效率並重模式。關於體例模式,筆者明確了體例模式的劃分標準,分析了分散規定式和統一法典式兩種體例模式各自的優缺點,提出中國未來行政程式立法應選擇統一法典式,但目前制定統一行政程式法典的時機尚未成熟,可以先在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執行法中規定相應的行政程式,同時著手制定行政程式法的準備工作,等到時機成熟,不再制定單行的行政程式法律,轉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典 。
第五章,行政程式法的適用範圍、基本內容和立法架構。關於適用範圍,筆者分析了適用範圍的規定方式,適用行政程式法的主體和事項。關於基本內容,筆者指出行政程式法與行政法法典化的關係,認為行政程式法的基本內容可從三個方面界定:1、是否包括實體法;2、是否包括內部行政程式;3、是否包括行政複議程式。關於立法架構,筆者分析了程式與實體並存型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架構和行政程式法程式性規定的立法架構,並對我國未來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架構作出構想。
第六章,行政程式法的基本原則。筆者在總結我國行政程式法基本原則研究現狀的基礎上,首先對基本原則作了定位研究,指出:一方面,基本原則是行為準則,體現了公平、正義等法的價值追求,另一方面,基本原則又具有根本性,往往由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轉化而來,需要通過具體原則和制度加以貫徹和執行,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對行政程式法基本原則體系作了總結,指出行政程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相吻合,具有兩大特點:1、並不限於程式原則,還包括實體原則;2、並不限於公法原則,還包括私法原則;最後,詳細論述了其中的程式性原則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程式及時原則。
第七章,行政程式法的核心制度──聽證。本章分兩部分:聽證概述和正式聽證制度,其中以正式聽證制度為重點。因為聽證在中國是一個使用非常混亂的概念,所以在聽證概述部分明確了聽證的含義、種類,分析了聽證的功能和聽證的適用範圍。在正式聽證部分,考慮到中國《行政處罰法》雖然規定了正式聽證制度,但由於規定過於原則,給下一位階的行政處罰程式立法和執法帶來很大困難,因此,這一部分對國外正式聽證制度進行了系統的比較研究,分析了國外行政程式法關於正式聽證的適用範圍、主體及正式聽證中的各項具體制度,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
第八章,行政程式法的法律責任機制。筆者提出行政程式權利義務的概念,指出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式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行政程式違法責任要視實體是否違法而確定的觀點,筆者提出行政程式不僅保證了實體法的實施,也保證了程式的公正,因此,程式並非實體的附庸,而是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與此相對應,行政程式違法應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不應視實體是否違法而確定。最後在分析國外關於程式違法法律後果規定的基礎上,筆者提出我國應改變現行單一的行政程式違法責任機制,區別不同性質的行政程式,建立多樣化的行政程式違法責任機制,論文對此提供了具體的規則。

作品目錄


前言
行政程式法研究(摘要)
第一章 行政程式
第一節 行政程式的界定
第二節 行政程式與訴訟程式之比較研究
第二章 行政程式法製法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行政程式法的界定
第二節 行政程式法的淵源
第三節 行政程式法的功能
第三章 行政程式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行政程式法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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