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忠誠

行政忠誠

行政忠誠是行政人員在執行國家意志的過程中真心實意、無二心的精神。它既是行政人員自我發展的實現前提,又是行政組織有效運作的必備條件,還是人民民眾利益最大化的強勁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忠誠
  • 類別:概念內涵
  • 內容:介紹行政忠誠
  • 定義:忠實服從、忠於職守、效忠人民
行政忠誠的內涵,什麼是行政忠誠,行政忠誠的特徵,行政忠誠的實現,行政忠誠實現的途徑,行政忠誠實現的方法,

百科名片

行政忠誠是行政人員對個人、對組織、對權力等所持的價值觀,是行政主體對行政事業的服膺態度。正確的價值觀所引導下的忠誠,它使行政組織更有凝聚力,行政忠誠是行政人員自我發展的需要,是行政組織有效運作的保障,更是人民利益最大化實現的必備前提。

行政忠誠的內涵

什麼是行政忠誠

行政忠誠是行政人員在蠢它既是行政人員自我發展的實現前提,又是行政組織有效運作的必備條件,還是人民民眾利益最大化的強勁保障。
行政忠誠是一種積極理性的行政情感。行政忠誠是行政人員在行政活動中的踐履過程中形成的這么一種積極理性的行政情感。這種情感反映了個人的價值觀以及每個人內心所柄持的倫理準則。切斯特?巴納特(Chester Barnard)在《行政的功能》(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中指出,這些價值觀和原則被組織成各種各樣的“情意叢”(constellations),他將這種情意叢描述為控制個人行為的私密的、不成文的“法”。他的這種“法”觀念意味著價值觀和原則不僅僅高居科層制中,也被建構在子系統中。這種主觀責任是將自己的需要和習性與角色的要求融合在一起的方式,形成使客觀責任的履行與我們自己內心稟性相一致的一種倫理準則。當行政人員行使行政權力時,實際上是內心最深處的感情起決策性的作用。真正的道德情感活動並非主體為取悅於社會而壓抑自身欲望所做出的無奈選擇,而是他在對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實現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認真的梳理之後所產生的行為必然,所以它是理性的。它不再是對“君”的愚忠,也不是消極的,無以抗爭地服從,而是一個具有倫理自主性的行政人員積極理性的選擇。
行政忠誠是一種優秀高尚的行政美德。它主要表現在忠實服從、忠於職守、效忠人民三個方面。(1)忠實服從是行政組織的首要美德。2)忠於職守使大眾利益的充分實現。行政人員對崗位職責的認真履行就是對行政組織的負責。(3)效忠人民是個人義務的完美超越。當忠誠落實到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時,往往會出現個人、組織和公眾之間的衝突。當行政組織侵犯公眾利益時,此時的行政人員應以公眾利益為終極義務,實現個人的倫理責任,超越組織的控制與限定。  行政忠誠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行政精神。行政忠誠貫穿於中西幾千年的政治文化歷史之中,傳承至今,它與社會同進步,共發展,仍具有生機勃勃的活力,仍然是當代社會行政文化的精神與靈魂。當代社會處在一個思想上、文化上多姿多彩的時代,個性的張揚,信仰的寬容,多種價值觀的衝撞是這個時代的特徵。人們不再會以“政治人”作為自己實現人生的唯一目標,也不會將自己的一切依託於“君”,更不會不顧身家性命地追隨某位領袖或領導。在價值觀各異的行政組織中,只有依靠行政忠誠,才能將它們統一於對行政職責的履行,行政效率的追求和行政良知的倡導之中來。行政發展理想需要行政忠誠的貫徹落實。行政精神不僅是行政實踐的積極總結,也是行政發展方向的理想。它以精神感召力引導行政者向其理想邁進,以行政藍圖的理念方式,要求人們為實現其宗旨而努力,從而體現出人們力圖以自己的精神面貌改造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強烈動機和能動性。這些行政理想的實現必須以行政忠誠為橋樑,才能真正地貫徹到行政實踐中來。

行政忠誠的特徵

行政忠誠的特徵,一是指它與忠誠的一般特性比較而言所具有的特殊性,二是指忠誠的一般特性在行政忠誠中的具體體現。行政忠誠具有服從性、主動性和層次性的主要特點。
服從性。忠誠必定關涉到對某種權威的服從,藐視權威,肆意妄為顯然不是美德行政人之所為,那么,言聽計從、惟命是從是否就是行政人的美德呢?更一般地說,服從是否是行政人的一種美德呢?
服從是實現行政目標的基本條件。在組織理論中,一直主張個人有義務服從上級指令,這似乎已經成為一個定理,也是現代政府組織與權力設定的理論依據。行政組織的結構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政府行使管理的職能,也規定行政組織發揮整體效能的程度。為了有效地進行社會管理,政府組織與權力設定通常是一種層級結構,這種結構包括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係,如現代國家的官僚科層制。在這樣的組織系統內,下級與上級的地位是單向的,也是不可逆轉的,下級部門與個人必定處於從屬地位,其職責也十分明確,下級對上級具有絕對服從的義務,個人應該效忠於組織。這種服從與效忠是實現行政目標的基本條件,也是行政權力的重要來源。
盲從是不良行政人格的形成原因。盲從就是不問是非、不辨真偽、不分善惡地消極順應和盲目隨從。具體到行政活動,就是對權威的迷信、崇拜、絕對地服從。絕對服從大致有兩類:一是純粹外在的表象;二是一種習慣了的、已經內化了的服從意識。所謂外在的服從,它只是行為者應對權力之價值分配能力的權宜之計,往往是因為畏懼懲罰或希求報償;而對於將服從權威的理念根植於心的行政人而言,已無視權威的具體命令與指示的局限性、不合理性。他們不僅拒絕考慮他人對於權威的懷疑與批判的真理性,而且藐視自我,認為自我無論如何也不及權威那樣賢明。因此,這種人不僅在行為上絕對服從權威,而且自己也扮演權威的角色,以同樣的嚴厲和冷酷對待可能尚存的自我意識,最終使自己完全奴化。
智從是優秀行政美德的完美體現。智從是理性地服從。與盲從相反,智從者是具有倫理自主性的個人。與權威主義對自主性和創造性的壓抑和否定相反,主體性良知的基礎是獨立向善的自我的存在。這一道德的自我,時刻守護在我們的行為意識的全程,審視著我們的行為動機和結果。它或是潛伏,或是彰顯;或是對行為的鼓勵和褒獎,或是對行為動機與結果的譴責和批判。主體性的自我是我們對於真實自我的充滿了愛和關心的心聲。當行政人卓越地履行其職責和義務時,所能體驗到的,發自內心的高興和自豪,是良心對此做出的肯定性評價所導致的心理感受。反之,當他違背良知行事時,自我良心的譴責則會讓他感到焦慮不安,感到內心某種平衡受到了破壞,“另種自我”所持守的原則受到了扭曲。
自主性。行政人是否具有自主性,可以下面提及的“三個超越”作為衡量標準。前提一:是否超越了工具性。現代官僚制是工具理性的典型形式。官僚制把官僚體系中的人變成了官僚機器中的齒輪,使行政人成為了“無意識”的技術官僚,失去了作為人的本性,對社會的責任。使行政組織成為一個人活動於其中而且為人民服務的體系。前提二:是否超越了合法性。在哈貝馬斯看來,合法性不應被單純理解為大眾對於國家政權的忠誠和信仰,合法性不是也不會來源於政治系統為自身的統治所作的論證或證明。謀求公眾認同和忠誠的方式決不應當通過統治者的說教和解釋這種手段,而應致力於政治活動和公共行政行為的道德化,那就不僅擁有合法性,而且可以超越合法性。前提三:是否超越了官僚制。因為他屬於個人利益的謀求者,他只有在這個權力集團中才能保證自己的個人利益得到實現。因為他所處的是一個以公共行政為職業的服務性團體。
在西方國家,現代官僚制在得到了充分發展之後走向了“失靈”,究其原因,主要是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窒息了行政人員的自主性。在認識和對待行政人員自主性的問題上,需要有一個新的視角。首先,要有一個以善抑惡的設計思路。自主性用來謀取個人私利時,它是惡的;但自主性用來維護公共利益時,它又是善的。長期以來,單純只從“以惡制惡”的理念設計的制度安排,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窘境中枉然無功。這種外在的約束行不通,那還不如喚醒和張揚善的信念,讓他的行政行為的自主性有著更多的善的價值含量,用行政人員自覺的善來克制其惡的一面。再次,必須大力張揚道德責任的。實際上,以善制惡的制度設計突出了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只要公共領域中的善得到張揚,行政人員的自主性自然會是最充分的。道德責任是一種積極的責任,它在充分地履行了責任的過程中,獲得了自我價值實現的感受。如果行政人員能夠具有充分的道德責任意識,他就能夠超越法律制度對他崗位責任的一切規定,使他的崗位責任得到最充分地履行。最後,應創造環境使主體的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行政人要成為其行政主體,就必須具有實踐理性,必須具備創造性地開展公共行政的權利和能力。創造性行政既是合道德的行政,又須以遵守法律和規範為前提。行政人員所持的創造性態度,不僅是行政人的權利,更是行政人的責任和義務。主體創造性的發揮,使行政人的個體生命不再是平庸的、死寂的、停滯不前的,而是活力的、卓越的、漸漸完滿的。
相對性。行政忠誠在不同的行政環境下,忠誠的客體是呈多樣性的,當這些多樣的行政客體之間出現利益上的衝突時,行政忠誠的相對性的特徵便突顯出來。當上級的命令與行政組織目標不一致時,行政人員是忠誠於組織還是上級?當這樣的情況出現時,行政人員必須理性審視上級的權威命令,應以組織的利益為最高原則,敢於拒絕上級不合理的命令。雖然在層級制的行政組織系統中,上下級是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係,行政人員必須根據自己的職責,把自己界定為服從上級長官的“角色人”。可另一方面,組織的目標與價值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不容任何人侵犯,哪怕是必須要服從的上級。那么,只要上級越出了其責任範圍,違背了整體組織目標,就理應得到下級的規束與勸阻。更重要的是,組織對每個行政人員有“個人必須承擔他在執行上級命令時所履行的行為的責任”的要求。
當不道德的上級侵犯公眾利益時,行政人員是應該忠誠於上級還是公眾?此時,行政人員必須堅定地以公眾為自己的終極義務。任何代理機構都必須對其多種多樣的委託人負責。行政機構的委託人是廣大民眾,所以,公共組織應以公民為終極性的委託人,應對公民負責,對公共利益負責。可是,面對行政組織內部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行政長官違背公共意志的行為屢屢發生,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高科技手段引入政府管理過程,這在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同時,也為身居要職的行政長官利用職權,以權謀私提供方便,導致行政腐敗的範圍與方法都較以往頻繁複雜。行政人員對上級的不道德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甚至“助紂為虐”,必須以公眾利益為最高目標,積極履行“為人民服務”的終極義務。
當不道德的團體違背公眾利益時,行政人員是忠誠於組織還是人民?這種狀況下,行政人員應該遵從自己的道德良知,勇敢地捍衛公共利益。在現實的行政活動中,由於行政長官道德感的缺失和權力本身的易腐敗性,往往會出現不道德的組織侵犯公眾利益的現象。行政人員在這種情形下的忠誠選擇是最需要勇氣的。當選擇拒絕為這樣的組織科層制效忠時,行政人員可能會在生活、事業、名聲和個人經濟收入等方面遭受嚴重的損害。但是應該堅信,具有自我道德判斷能力的行政人員比比皆是。在官僚組織權威系統內,他們可以相對自如地保持個人的獨立判斷,不盲從那些違背公共利益的上級決策和指令,勇於與不道德的組織環境抗爭,甚至不畏報復,檢舉上級官員的腐敗行為,揭發行政內部的不道德現象。
總而言之,正確的行政忠誠要求行政人員應以人民大眾為終極義務,以道德良知來審視自己、上級和組織的行為。

行政忠誠的實現

行政忠誠實現的途徑

行政忠誠的實現有多種途徑,概括起來,主要有這么三個方面:首先,每個行政人員必須要有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這種理念地樹立有利於權力的正確行使;其次,在行政管理實踐中,要提倡自主的精神,從而形成高尚的行政人格;最後,行政忠誠必須要以責任倫理為行動的指針,從而保證行政行為的公正性。
第一、樹立公共利益至上理念。追根溯源,行政本身是指對公共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人員是公民的雇員,雖然公共行政人員首先是公民,但是,公民不一定是公共人員。由於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行政公共人員只是人民的雇員。但我認為,這種僱傭關係不是一種契約關係,契約是建立在契約者雙方的利益基礎之上,即出於有利於己的目的。行政公職人員則不是。他一旦成為公職人員,他就被人民所僱傭,他就是人民的公僕。因為任命公職人員不是為了履行個別偶然的職務,不是為了公職人員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讓他代表公民的政府履行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它不是由行政人員個人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決定的,而是公共行政本身職能所衍生的天生條件。
公共行政人員在管理公共行政事務時,必須以此為最高理念,不允許獨立地或任性地追求自己的主觀目的。黑格爾說:“國家職務要求個人不要獨立追求主觀目的,並且因為個人做了這種犧牲,它才給與個人一種權利,讓他在盡職履行公務的時候,而且僅僅在這種時候追求主觀目的。”黑格爾的論述有一定的合理性。國家職務是一種公共職務,公共職務要求公共行政人員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獨立地追求自己的目的。這是成為公共行政人員的基本前提。
換而言之,公共利益至上的實質上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精神、就是甘當公僕的價值定位。“公僕”就意味著對工作對象的服務性和僕役性,而不是恩賜性、施捨性或發號施令性。“甘當”則意味著心甘情願、忠心耿耿,而不是虛情假意,出於被迫,指明了行政人員應有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自覺性,也就是對自身社會角色的合乎道德的主觀認識。作為人民的公僕,只有珍惜權力、愛護權力並運用權力為人民服務的義務,而沒有政治上、經濟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權利。行政人員只是人民當中普普通通的一員,決不因社會分工的不同而存在地位的高低、職業的尊卑、工作的貴賤。
當行政人員將公共利益擺在第一位,成為自己的價值追求的目標後,行政忠誠才可以真正實現。首先,明確了這一理念,公眾的利益將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如行政人員真正能做到以此為行動的指導理念,行政忠誠將不會走樣,不會一味地迎合不道德的上級和小集團,而偏離應然的行政目標,出現濫用權力的腐敗現象。其次,有了這一理念,行政人員在面對公眾、組織和個人的忠誠衝突時會做出合乎理性的選擇。在這三者的忠誠關係的選擇上,個人必須效忠於組織和公眾,不能將個人利益置於組織利益和公眾利益之上,個人利益更不能以犧牲組織利益和公眾利益來實現所謂的個人利益,個人價值必須是在組織價值、社會價值中得到升華和實現。
第二、實現行政人格的自主性。人格是一種具有某種道德品質的主體資格。既然具有主體的資格,那其行動應該是極具自主性的,應該處於一個自由的、不受奴役的狀態。具有自主性行政人格的個體,他便會心甘情願地、義無返顧地忠誠於自己的內心倫理法則,真心實意地、盡心竭力地為公眾服務。可是,在行政發展的歷史中,無論是傳統型、魅力型,還是法理型組織,自主性的行政人格都會遭遇壓制。
在傳統型組織中,統治者不是“上司”,而是個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官員”,而是他個人的“僕從”。決定行政管理同主子的關係,不是事務上的職務職責,而是奴僕的個人忠誠。由於被統治者的吃、穿(即“俸祿”);升遷、權力的執掌都由統治者給予,所以他們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統治者。在魅力型組織中,行政忠誠表現的是一種對先知、戰爭首領、公民大會或會議中所有偉大的煽動家身上超凡魅力秉賦的效忠,這種效忠意味著領袖本人被認為是一位內心“受天職召喚”的領袖。人們服從他,不是因為傳統或條律,而是因為對他懷有信仰。他的門徒、追隨者、他個人的朋黨所表現出的效忠,針對的是他本人,是他個人所具有的素質。而法制型組織藉助官僚體制的行政管理班子進行的統治。統治者是“上級”,行政管理人員的榮譽所在,是他對於上司的命令,就像完全符合他本人的信念那樣,能夠忠實地加以執行。即使這命令在他看來有誤,而在他履行了文官的申辯權後上司依然堅持命令時,他仍應忠實地執行。.
於現代而言,官僚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中,表現得最為突出的問題是官僚制排斥自主性的行政人格與人們個性的張揚,具有科學、理性的精神的不相稱。官僚體系中的人仿佛變成了官僚機器中的齒輪,行政人成為了“無意識”的技術官僚,失去了作為人的本性,更失去了對社會的責任。然而,公共行政是一個需要價值理性指導的領域,只有超越工具理性,行政人員才會獲得作為人的一切實質性內容,使行政組織成為一個人活動於其中而且為人民服務的體系可是,在舊的行政模式中,人一旦掌握了權力,就很容易失去自主性,就會被權力的網路體系推著走。在當代新的服務型的行政模式中,行政人員必須超越官僚制,看清楚自己扮演的“角色”應把與公共利益、組織利益不協調的個人利益排除在外,行政人具有了自主性時,行政忠誠呈現出更為理性的特徵。當權威是正當的,即合乎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並以良法為根據時,行政人便會服從它;反之,倘若權威所提出的要求、所發出的命令違背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則時,行政人有權利也有義務拒絕它所以,當行政人員擁有自主性的人格時,行政忠誠行為才會是一種真正理性的,合乎自己內心需要的滿足。
第三、遵循責任倫理的價值觀。韋伯認為一切有倫理取向的行為,都可以是受兩種準則中的一個支配,其一是“信念倫理”,另一是“責任倫理”。信念倫理主張,一個行為的倫理價值在於行動者的心情、意向、信念的價值,它使行動者有理由拒絕對後果負責,而將責任推諉於上帝或上帝所容許的邪惡。信念倫理是通過強調道德目的的純潔性來解決上述難題。責任倫理認為,一個行為的倫理價值只能在於行動的後果,它要求行動者義無返顧地對後果承擔責任。責任倫理是通過後果的善來補償和抵消為達成此後果所使用手段的不善或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有一定的相對性,但不是絕對的對立。通過韋伯的進一步闡述,責任倫理的準則可表述為:依據你心中的最高信念而行事,除此之外,你的行為還得保證,可以依據你的最充分的知識,同時考慮自己行動的可預見性後果。這就要求行動前須對各種可彼此替換的善(包括信念價值和效果價值)作細緻的衡量。不僅要合理地選擇達到目的所採用的最有效的手段,同時也必須根據對後果的考慮而合理地權衡確立行為的信念或目的。這種細緻地衡量顯然要依賴於切實的對話和討論。
可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一方面要執著於信念的善,另一方面暴力手段又是必要的。面對這種道德上的兩難困境,韋伯主張任何以政治為業的人必須遵循責任倫理行動。責任倫理要求政治家發自內心地感受自己行為後果的責任並在一種開明的對話中實現各種信念價值與政治價值的平衡與彌合。韋伯雖然將責任倫理只當成政治家區別於行政官員的獨特品質,但我認為,在現代化的行政管理活動中,每個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也必須遵循責任倫理,既要堅定忠實地執行上級的命令,又要對自己的作為負不可推卸的和無法由人旁貸的責任。這才是現代忠誠觀的超越之處。韋伯又提出履行責任倫理的三種品質:激情、責任感和恰如其分的判斷力。激情是指不脫離實際地獻身於一項事業的熱情。責任感是基於對現實目標的熱切關切而得到的使命感,它鞭策著自己做出相應的行動去追求這個目標的實現。判斷力是一種不帶情緒、冷靜的面對現實和洞察現實的能力,它要求對人和事保持距離。行政忠誠也具有責任倫理的三種品質,也是一種將熾熱的激情與冷靜的判斷力協調地結合在一起理性的精神。具有這種精神的行政管理人員會滿懷激情地投身於某種超個人的事業,而在那樣的事業中,他們將忠誠自己的信仰,同時還不在這一過程中迷失自我。

行政忠誠實現的方法

如何才能形成行政忠誠精神呢?如何才能使這種精神長久存在呢?我想,這是本章需要解答的兩個重要問題。首先,可以通過忠誠情感的培育,然後使這種情感在現實中得到踐履,隨著不斷的實踐以及行政人員對公眾和組織的情感的逐漸加深,慢慢地就會形成行政人員的忠誠美德。美德的張揚與保障將通過內在的個人修行和外在的監督機制使其長久地發揮作用。通過這樣一種內部觀念強化和外部制度保障地結合,行政忠誠一定能得以很好地實現。
其一、培育行政忠誠的積極情感。行政忠誠是一種與一般情感相區別的、理性的道德情感。作為主體的人,是有意識、能思維的存在物。人的意識和思維總稱為理性,因為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存在著感覺、知覺、表象、概念、判斷、推理等理性因素和理性活動,表現出有目的、有意識的特徵,並遵循著一定的邏輯規則和邏輯程式而進行的自覺過程。理性成為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之一。但是,在人的精神屬性和精神世界中,還有無意識、直覺、情感、意志、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及其活動。非理性因素在人的心靈中占有一席之地,成為調節人類生活的重要手段。道德情感是理性化程度最高的人類情感,是個人情感機制與社會道德準則的有機結合,是人類理性因素與非理性因素的高度統一。
道德情感是人類維繫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行為個體從事道德實踐活動的基礎,它統攝著人的靈魂,蘊含著人的深刻理性,也是人類道德行為的最基本的激活因素。道德情感是人們無聲的交流方式,無形的聯接紐帶。道德情感是心靈之光,它不僅內含著驅動道德行為、理解人性優劣、感受人間溫情等功能,而且擁有強大示範、命令、表率的外顯指導功能。行政忠誠作為一種理性的道德情感,具有如下功能:激發功能——心理學家利珀認為情緒是一種具有動機和知覺作用的積極力量,具有組織和激發全部行為的作用;選擇功能——對自己的行政行為作出自由選擇,承擔道德責任;評價功能——對客體之是否滿足或符合公共利益或組織利益做出客觀的感知和判斷;預測功能——以預測的形式,引導行政人員追求一定的道德理想;教育功能——通過預測行政道德生活的發展趨勢來確定培養什麼樣的人。從個體的角度來看,行政忠誠情感主要依靠道德智識、道德反省、道德實踐、道德境界四個途徑來進行培育。道德智識是道德智慧和道德知識的結合,道德智慧是一個人在道德上的智力水平和聰明程度,是人作為道德主體所具有的判斷善惡是非的智力,是人類智慧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提供了行政忠誠道德情感的培育基礎。道德反省是直面人生及其言行,敢於面對自己一種勇氣,一種客觀地了解自己、解剖自己的能力。它為行政忠誠道德情感提供了不斷升華、更新的內容。道德實踐是積極投身於現實的生活並加以體驗,真正體會出道德善惡價值的真諦,從而擁有刻骨銘心的道德情感。它為行政忠誠提供了現實的途徑。道德境界是人們通過接受道德教育和自身的道德磨礪所達到的道德覺悟程度。它為行政忠誠道德情感指明了不斷進步的方向。
其二、完善行政忠誠的美德行為。美德即美好的品德。人們如果沒有美德,那么再好的道德規範也不可能真正被遵守,從而得到實現;只有當人們具有美德時,道德規範才能真正被遵守,從而得到實現。美德是一個人長期的道德行為所形成和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狀態,是一個人長期遵守或違背道德規範行為和表現出來的心理自我。換而言之,它是長期過程中形成的“德性”。  忠實服從是行政組織所要求的首要美德。不管是傳統型組織、魅力型組織還是法理型組織,都要求組織中的行政人員認可組織的合法性和統治的權威,服從“主子”、“領袖”或是非人格化的上級,從而實現行政組織的有效運轉。忠實服從是行政權力需要的首要美德。在行政組織的構架與權力的配置中,作為“角色人”的組織成員理應從屬於組織整體。組織中的個人必須服從組織紀律,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行政忠誠給行政組織增添了巨大的凝聚力,使行政組織能有效的運作,最充分地發揮組織整體的效能。
忠於職守使公眾利益得到充分實現。行政人員在行政組織中都有相應的行政崗位,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都履行著相應的行政職責。對崗位職責的認真履行就是對行政組織的負責,對人民大眾的負責。首先,行政人員要立足於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增強行政崗位所要求的專業素養,努力使自己成為高效行政的“業務上的專家”。其次,行政人員要有“不看人辦事”的行政理念,為各個階級、廣大的人民民眾辦事、服務。再次,要有“為”行政而生存的價值觀念,從內心認定,要成為此項事業的忠誠衛士,將行政作為自己的生命。
效忠人民是個人利益的完美超越。具有忠誠美德的行政人員都會以公眾利益為終極義務,一個公共行政人員個體有責任避免直接或間接參與不道德的行為,有責任試圖阻止別人的不道德行為,有責任將無法阻止的事情公布於眾,有責任減輕犯罪行為的破壞性影響。
其三、建立行政忠誠的保障機制。行政忠誠的實現除了依靠行政人員自身的努力外,外部的保障也是至關重要的。我認為,外部的保障主要可從憲法和檢舉兩個途徑著手。憲法可以行政人員處理忠誠衝突的準繩。行政忠誠中的衝突就是行政管理活動中個人利益、組織利益、公眾利益不一致的時候行政人員所面臨的選擇困境。當行政人員面對上級的錯誤決策,或明顯地違背公共利益的決定,是否應該忠誠?是否應當服從?當不道德的上級決策或行為的出現時,下級是站在上級立場上加以維護還是站在相反立場上加以反對?我認為當這樣情況出現時,一方面是要求具有道德自主能力的公共行政人員避免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不道德的行為,阻止組織中其他人的不道德行為,甚至可以將無法組織的事情公諸於眾;另一方面是要求行政人員必須超越傳統的組織原則,尤其是服從與忠誠的界限,應該選擇更高、更具權威性的準則,即最高法律—憲法。
尊重憲法就意味著尊重公眾的意志,而不是長官意志。公共權力來自普遍的公民權利,是公眾意志的體現。負責任的公共行政人員的重要職責就是維護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在價值多元化的行政環境中,現代民主社會對個人權利與義務已經達成普遍的共識,當行政人員試圖履行某一職責時,應該考慮“基於人權,基於法律規則的基本原則 ”。因此,任何具有道德自主能力的行政人員,維護憲法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實現公眾意志。
從道德的立場出發,“當組織嚴重地偏離了法律的要求,而且公眾利益也被私人利益所取代時,最後捍衛民主政府,反對其中腐敗和違法行為的,就是公務員個人的負責任的行為,他們這樣做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也是公眾對他們的責任要求”。在這種情形下,檢舉揭發不再是違背忠誠的行為,相反,是忠誠於憲法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這種非常規的手段,恰恰是一種極好的方式,可以與組織中違背公共信譽的行為抗爭。對腐敗的防治而言,“檢舉”已經成為現代公共行政人員的一種重要責任。這種責任不同於官僚制責任,嚴格地說,這是個體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不是基於組織結構與權力等級的秩序,而是源自個人強烈的道德責任感,與個人理解公共利益和社會職責的程度相關。從這個意義來說,行政責任的實現最終歸結於每一個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感,依繫於個體道德的發展與完善,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行政責任的落實,最終都需要個體行政人員的道德自主能力。總而言之,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感這種“內在監督”與遵守憲法、檢舉這種“外在監督”同構出了一個行政忠誠的保障機制,使行政忠誠得以在行政實踐中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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