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並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執法主體
  • 外文名: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 含義: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
  • 類別:法律
條件,人員,主要權利,主要義務,特徵,

條件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儘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範圍。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範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範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繫,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執法都只能在法定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會導致該行為無效。實踐中也有一些部門之間的職責範圍互有交叉,但這種現象往往是一種機制轉換過程中的暫時現象,或者說是一種有待於改革的現象。職責範圍不明確、不具體往往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妨礙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職責範圍內,相關的執法主體也必須確定主次,分清責任,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以上四項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主體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其他機關的執法權不能予以委託,委託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被委託組織承擔。通過委託,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由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本身又不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執法主體的某些特定權利。被委託組織執法權的行使要受到委託機關的某些限制,委託機關因要承擔被委託機關的執法責任,故而有權對被委託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錄用或委託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從我國現階段看,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然的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擁有執法權的正式在編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另一種是因受行政機關合法委託而獲得執法權的組織中的人員。委託執法人員與當然的執法人員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某些區別。
和其他工作人員相比,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是指當然的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性在於:
(1)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隸屬於某一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某一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在編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占用該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編制,接受該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享受該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使該機關的某些職權並向其負責。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隸屬於一個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執法機關的職務並行使其職權。
(2)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構成要素,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靠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付諸實施。因此,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以機關的名義行使機關享有的職權,對相對人實施某些法律行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分工所決定,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行使該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權的一部分,而且是與其職務活動相關的那部分,而不能行使該執法機關的全部職權,否則,就是越權。
(3)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後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授權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的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的。因此,無論其執法活動是好是壞,是優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後果。特別是在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向相對人賠償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能是執法者本人。

主要權利

(1)職務身份保障權。職務身份保障權是指行政執法人員經有關國家機關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一職務後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一經合法選任後,非經選任機關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式,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撤消其職務。
(2)履行職務權。行政執法人員經合法任命,獲得一定的職務後,就享有該職務所附帶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行使相應的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奪。履行職務權主要包括:①調查權。即為履行職務而詢問相對人或其他人員以及查詢、調閱有關材料和資料的權力。②取證權。即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證據並予以查實的權力。③決定權或執行決定權。即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某種決定或根據本機關的決定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3)經濟保障權。即行政執法人員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等經濟利益的權利。工資、退休金等都是國家依法提供給行政執法人員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隨意增減或取消。如果因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犯罪而必須予以減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經濟利益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式。
(4)申訴權。行政執法人員如遭不公正處理或誣陷、打擊報復時,有權依法定程式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

主要義務

(1)依法履行職務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執法活動,這是由其隸屬行政執法機關所決定的。但是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從事執法活動,決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如果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就會影響其執法活動的公正性,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服從命令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隸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服從行政首長或在行政首長主持下由領導集體作出的決定或命令。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是行政執法機關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3)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4)遵守社會公德和執行紀律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受賄、不收禮,保持公正廉潔的執法作風,其次是要尊重相對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權,不張揚相對人的隱私,做到文明執法。此外,還要嚴格執行本機關的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有事請假,不做本機關禁止行為,等等。

特徵

一是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徵將行政執法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別開來;二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徵將行政執法主體與行政機關內設管理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三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一特徵也使行政執法主體區別於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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