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作者

行政合作者是實施行政職務的非行政人員。法國行政法學的稱謂。有四種:(1)自願的合作者。即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自願向行政機關提供免費服務的人員,如自願參加維持秩序的人員。(2)徵用的合作者。即行政機關命令提供某種服務,並可對不服從命令者處以法律制裁的人員,如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徵調某些勞務。(3)契約關係的合作者。行政機關可以和個人訂立契約使其成為行政人員參與行政工作,但其獨立於行政機關以外參加行政工作,如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當事人。(4)司法助理人員。

由公共機構任命和司法公務密切合作的人員,其行為具有公共權力性質,如公證人、訴訟代理人等。行政的合作者有著不同的法律地位。自願的合作者的行為只在符合公共利益和行政機關不反對時才是合法行為,其由於合作行為所受到的損害由行政機關補償。徵用的合作者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才存在。司法助理人員獨立於行政機關以外,不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成員。行政機關對他們只有紀律處分權力,沒有層級指揮權力,其報酬來自於服務的收費,不用政府支付,因而只是公務機關的合作者,不是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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