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包承運

行包承運

行包承運即行李包裹運輸,它是旅客運輸的組成部分。旅客在旅行過程中為適應工作與生活需要,必然隨身攜帶一些生產或生活資料。因此,及時組織好行李包裹運輸,不僅能減輕旅客在旅途中的負擔,也利於維護好站內、車內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包承運
  • 外文名:parcel transportation
  • 領域:交通運輸
  • 原則:先行李,後包裹;先中轉,後始發
承運過程,工作原則,相關規定,權利與義務,

承運過程

承運是承擔運輸責任的開始,行包的品名,包裝,標籤和票據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承運過程如下:
(1)旅客將託運物品交過磅處,提出有效客票或行包託運單;
(2)裝卸員檢查包裝,物品及檢斤並將到站,件數,包裝及重量報告行李員;
(3)行李員填寫行李票(包裹票),確認磅碼,核算運價並加蓋戳記,將行李票交收款行李員;
(4)收款行李員核檢行李票面事項,復檢運價,向旅客收款並將票據交旅客;
(5)裝卸員檢斤後,將票簽掛在物品兩端,核對行包運送報單與物品的到站,票號,件數,最後將票,貨送倉庫保管。

工作原則

(1)行包運輸應按照“先行李,後包裹;先中轉,後始發”的原則組織運輸。旅客行李運輸不受運輸方案停限裝限制。例如,K715次(大連—鄭州)限裝區段為“京廣線鄭州至漢口間”,旅客乘坐該次列車並託運行李至信陽站。可利用本次車裝運到鄭州中轉.不受該次列車限裝區段的限制。
(2)長途直達原則:直通列車應優先裝運至終到站及其以遠的行包,優先滿足長途中轉和長途始發的需要。
(3)長短途合理分工的原則:長途行包應優先利用長途列車裝運,短途行包應優先利用短途列車裝運。例如鄭州裝運至蘭州的包裹。應優先選擇K889次(鄭州一西寧西)裝運。T197次(鄭州烏魯木齊)裝運區段為“蘭州及以遠”。利用該車裝運蘭州方向包裹,雖然沒有違反運輸方案.但應考慮沿途各站承運、中轉到烏魯木齊及以遠的行包,應最大化釋放陔車長途運能,實現長短途運能的合理分工。
(4)區域集散原則:
①直通能力緊張的二等及以下車站,可將始發行包向局管內有直通能力的中轉站集結,增加一次中轉。例如,三門峽發廣州方向的行包,由於直通能力不足,可將行包裝運至洛陽站集結,由洛陽站利用始發K758次(洛陽-廣州)裝運,增加一次中轉視為合理。
②直通能力緊張的一等站,將始發行包向有能力的始發站進行區域集結時,由鐵路局確定。

相關規定

(1)行李的範圍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書籍、殘疾人用車輛(不帶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夾帶貨幣、證券、珍貴文物、金銀珠寶、手錶、照相機等貴重品、檔案材料和危險品。
(2)包裹的範圍
包裹分為四類:一類包裹範圍:自發刊日起5天以內的市、地級以上部門的機關報和政府部門宣傳用非賣品,中、小學生課本。二類包裹範圍:搶險救災物資。三類包裹(屬四、五類品名除外)範圍:1.重要檔案,圖紙,資料,檔案材料;2.疫苗、血漿、醫療器械、假肢;3.鮮或凍的魚介類、肉類、果蔬類、乳類、蛋類、秧苗、果樹苗、果樹接穗及活動物;4.殘疾人車。四類包裹範圍:不屬於一、二、三類包裹的物品。體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辦理。
(3)行李包裹的託運
旅客憑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車區間內可託運行李。每張客票不超過兩次。殘疾人用車不限次數。一個城市有兩個以上車站時,包裹的到站必須是裝運該包裹列車的經過或終點站。
(4)行李包裹的領取
行李從運到日起,包裹從發出通知日起免費保管3天。超過免費保管期領取時,按超過日數核收保管費。因鐵路責任或自然災害延長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長日數免費保管費。
(5)保價運輸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的行李、包裹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鐘,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旅客或託運人選擇,並在託運單上註明。保價運輸時必須聲明價格,可分件聲明價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數聲明總價格。按一批辦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按聲明價格核收保價費,行李按0.5%核收,不足1角的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託運時,全程按行李核收保價費。車站承運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時,有權檢查聲明價格同實際價格是否相符。如拒絕檢查或對聲明價格有異議時,不能按保價運輸辦理。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標上寫明聲明價格是否相符。如拒絕檢查或對聲明價格有異議時,不能按保價運輸辦理。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票上寫明聲明價格總額。如分件聲明價格時,應將每件的聲明價格和重量分別寫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價時,在每件貨簽和包裝上必須寫明總件數之幾的字樣。按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發生變更運輸時,保價費不補不退。

權利與義務

託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有權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運至目的地;在行李、包裹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有權要求賠償。與此同時,託運人也有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託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義務。如果因自身過錯給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有權按規定收取運輸費用,有權要求託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有權對託運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有權對不符和運輸條件的物品拒絕承運。因託運人、收貨人的責任給他人或承運人造成損失時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承運人相應的義務是,為託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運輸條件,將行李、包裹安全、及時、準確運送到目的地;在行李、包裹從承運後至交付前,發生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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