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受贓

《行人受贓》,是《大誥》第三十五條誥文。本條構建明代中央特使與地方官吏雙向問責機制,確立三大原則:一是行賄溯源,使臣受賄必追至地方行賄衙門;二是稅賦追根,衙門行賄必追至民間科斂源頭;三是責任區分,被迫納賄的百姓豁免,主動行賄的官吏與受賄者同罪。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行人受贓
  • 出處:《大誥》
  • 創作年代:明朝
作品原文,白話譯文,

作品原文

行人受命而出,或捧制書,或尋常差使,或催督六部、都察院公事,所在受贓者,問贓自何而來,必供諸司所與。擒至諸司,問此賄賂錢物從何而至,必供取之於民。其害民之奸,豈可隱乎。當此之時,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斂不罪外,官吏與者、受者罪同。

白話譯文
逐句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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