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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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融通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C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融通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13.09億
  • 託管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625
  • 成立日期:20130326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范,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對指數投資部分,採用最優複製法的投資策略,按照成份券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本基金對主動投資部分,採取積極配置策略,利用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力爭實現在控制基金資產下跌風險和保證投資組合流動性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健收益。

投資范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機構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對指數投資部分,採用最優複製法的投資策略,主要以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構成為基礎,綜合考慮跟蹤效果、操作風險等因素構建組合,並根據本基金資產規模、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特性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最佳化調整,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對主動投資部分,採取積極配置策略,力爭在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基礎上,獲取超越基準的業績表現。
如果未來可轉債市場出現流動性不足、券種數量下降或其它不可預見的異常情況,導致本基金無法有效對指數進行跟蹤和合理配置,本基金可選擇在主動投資部分適當增加對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以作為對可轉債投資的臨時性替代。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爭將本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如因指數編制規則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1、指數投資策略
對指數投資部分,採用最優複製法,主要以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構成為基礎,綜合考慮跟蹤效果、操作風險等因素構建組合,並根據本基金資產規模、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特性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最佳化調整,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1)可轉債投資組合的定期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定期根據所跟蹤的標的指數對其成份券及成分券權重的調整而進行相應調整。
(2)可轉債投資組合的不定期調整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本基金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個券權重和券種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儘量縮小跟蹤誤差。
1)本基金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即將調整或權重發生變化;
2)成份券流動性不足、價格嚴重偏離合理估值、單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場交易慣例;
3)由於市場因素影響、法律法規限制等原因,本基金無法根據指數構建組合;
4)基金髮生申購贖回、市場流動性變化等其他可能影響跟蹤效果的情形。
(3)可轉債投資組合的最佳化
為更好地跟蹤指數走勢,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資產規模、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特性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最佳化調整,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指數增強策略
(1)行業配置策略
可轉債因內含期權價值使其與公司股票價格走勢和波動率水平密切相關。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各種巨觀因素,實現最優行業配置。本基金以巨觀經濟走勢、經濟周期特徵和階段性市場投資主題的研究為基礎,綜合考量巨觀調控目標、產業結構調整因素等,精選具有良好成長潛力和受益於政策扶持具有優良成長環境的公司發行的可轉債進行投資布局。同時,結合經濟和市場階段性特徵,動態調整不同行業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2)個券精選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債底保護抵禦下行風險、一定股性特徵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在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條款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可轉換公司債券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分析。本基金還會充分借鑑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團隊及外部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對可轉債的基礎股票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形成對基礎股票的價值評估,最終選擇合適的投資品種。
(3)時機選擇策略
可轉債與股票類似,包含一級市場的發行階段和二級市場的存續階段。本基金將會積極參與發行條款較好、公司基本面優秀的可轉債的一級市場申購,上市後根據個券的具體情況做出持有或賣出的決定;同時本基金也會綜合運用多種可轉債投資策略在不同的存續階段進行不同二級市場投資操作,在承擔預期較小風險的前提下,獲取預期較高的投資回報。
(4)轉股策略
在轉股期內,當本基金所持可轉債市場價格顯著低於轉換價值時,即轉股溢價率為負時,本基金將實現轉股並賣出股票實現收益;當可轉債流動性不足以滿足投資組合的需要時,本基金將通過轉股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當正股價格上漲且滿足提前贖回觸發條件時,本基金將通過轉股鎖定已有收益,並通過進一步分析和預測正股未來走勢,作出進一步投資決策。
(5)條款博弈策略
通常情況下,可轉債均設有一些特殊條款,如修正條款、回售條款、贖回條款等。修正條款給予發行人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的權利,有利於提升可轉債的期權價值,對投資者是一種保護條款,有時甚至能直接推動可轉債價格的上漲;回售條款給予投資者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對於投資者有保護作用,回售價格是判斷可轉債安全邊際的重要因素之一;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從投資者處贖回可轉債的權利,如發行人放棄贖回權則會提高可轉債的期權價值。本基金將充分發掘各項條款博弈給可轉債帶來的投資機會。
(6)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是指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債品種,即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在上市後分離為債券和權證分別獨自進行交易。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傳統可轉換債券的本質區別在於上市後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但是,不論是認股權證還是標的股票,與傳統可轉換債券內含的期權之間都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因此,分離交易後的純債和認股權證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傳統可轉換債券的部分特徵,甚至也可以構造出類可轉換債券品種。
在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投資方面,本基金如果通過申購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獲得部分權證,本基金採取上市後儘快賣出的策略以降低權證高波動風險。在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純債方面,本基金將綜合分析純債部分的信用狀況、流動性以及與利率產品的利差等情況,在此基礎上合理評估可分離轉債純債部分的投資價值並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力求在保持流動性的基礎上為組合增強收益。
(7)可轉債低風險套利策略
由於可轉債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會出現可轉債與標的股票之間的套利機會。當可轉債的轉換溢價率為負時,買入可轉債的同時賣出標的股票可以獲得套利價差;反之,買入標的股票的同時賣出可轉債也可以獲得套利價差。當對可轉債未來的轉換溢價率有比較明確的趨勢判斷時,該種套利策略同樣適用。
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本基金將利用可轉換債券定價模型密切關注可轉債與標的股票之間的對比關係,尋找被市場嚴重錯誤定價的可轉換債券,選擇恰當的時機進行套利,以增強基金資產組合的收益。本基金將進行動態監視的因素包括:可轉債是否具備良好的流動性、低轉換溢價、高凸性和低隱含波動性,以及標的股票是否具備高預期的價格波動性、融券的便利性、以及支付很少的股息或者不支付股息等因素。
(8)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將以最佳化流動性管理、分散投資風險為主要目標,同時根據需要進行積極操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積極把握巨觀經濟發展趨勢、利率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最佳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的資產比例配置和進行個券選擇,適時調整組合久期,以獲得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提高基金總體收益率。
(9)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50%。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額的可供分配利潤大於0.02 元且沒有進行過當季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準日所在期間為準),則應於該季度結束後15 個工作日內就此可供分配利潤實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分紅方式;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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