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蚌埠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蚌埠市發布的一個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 所在地區:蚌埠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使用區域: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一條 為規範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激勵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商業銀行、農發行蚌埠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及農村信用聯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
第四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持有國家頒發的專利證書,均可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只能用於技術改造和流動資金。
第六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利權:
1.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
2.發明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少於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少於五年;
3.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初步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並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4.專利項目的價值經有資質的專利評估機構確認;
5.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借款人:
1.原則上經營兩年以上,並在最近兩年內連續盈利;
2.無不良信用記錄,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3.通過工商部門年檢。
第七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最高不超過專利權價值的50%。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用於流動資金的,短期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但均不能超過專利權的剩餘有效期。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可依規定浮動。
第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需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徵詢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借款人即可持專利價值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就簽訂借款契約事宜與金融機構進行磋商。
專利評估機構,經協商可以由借款人委託,也可以由金融機構委託,還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委託。專利評估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款”的原則承擔。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自借款契約簽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質押契約登記手續,並將專利質押登記情況報送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金融機構應當同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請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已終止的;
(二)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或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權有效期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專利權剩餘有效期的;
(四)專利權上存在其它糾紛的。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貸款的管理,防範信貸風險,並嚴格按照規程做好“三查”及貸款收回後的總結工作。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金融機構應當檢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等。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經常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
笫十七條 借款人逾期不歸還貸款的,金融機構有權就質押專利權優先受償。
笫十八條 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還款情況與借款人建立授信關係。對於在契約期內及時還款的企業,以該專利權質押申請二次貸款時,金融機構可根據首次貸款專利評估報告以適當的額度給予二次貸款。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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