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鑑定罪

虛假鑑定罪指鑑定人做出了與自己的知識或技能所得到的結論相反的結論。偽證罪的一種。構成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故意,由於不了解情況,或粗心大意、業務水平低,而提供了錯誤的鑑定,不構成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作虛假的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構成虛假鑑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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