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處理信託
  • 資格: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
  • 地位: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 義務: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職能,權利義務,

職能

在處理信託中,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權利義務

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受託人資格與地位
(1)資格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地位
受託人的義務
1、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即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
即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義務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非法交易的義務
即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義務
即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自己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即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7、保存紀錄的義務
即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8、報告義務
即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9、保密義務
即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0、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11、職責終止時的報告、移交義務
即受託人依法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
受託人的權利
1、取得報酬權
即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檔案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但是,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優先受賠償權
即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辭任權
即一般情況下,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託人可以辭任。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委託人資格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委託人權利
(一)了解情況權
即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權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網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三)調整信託管理方法權
即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利得財富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四)要求委託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權
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五)解任受託人權
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三、委託人的義務
讓渡一定的財產權
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益人資格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1)了解情況權
即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查閱複製權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3)調整信託管理方法權
即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撤銷權與要求賠償權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但申請權,自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5)解任權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6)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的申請裁定權
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三、受益人的義務
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中由於不是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或者補償損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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