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

為全面理順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我區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分設為蘭州市國土資源局和蘭州市規劃局的通知》(市委發〔2004〕42號)、蘭州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2006〕13號),將“蘭州市紅古區規劃國土資源局”更名為“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是區政府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行政區域:蘭州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一、職能調整
劃出的職能
1、原蘭州市紅古區規劃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管理職能
2、原蘭州市紅古區土地儲備中心的部分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及測繪管理的政策、辦法、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街道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制定全區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理制度,負責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全區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基本農田建設工作,負責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擬制,報批和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及跟蹤檢查工作;統一管理全區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負責全區建設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以及全區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工作;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負責全區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區地價管理、土地確權、土地定級評估、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底價的評估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
(六)負責全區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地質勘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礦產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區新設定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和採礦權的有償延續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組織全區礦產資源採礦權年檢工作。
(七)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區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負責全區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實施全區勘察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負責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協調專業測繪;負責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核報批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基礎測繪設施;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監督採用統一的國家高程基準。
(九)負責依法對國家、省、市、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動態巡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組織並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安排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科技、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下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內設3個職能辦公室。
(一)綜合辦公室
(二)土地資源管理辦公室
(三)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名。領導職數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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