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貨幣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貨幣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
  • 第二章 :出納崗位設定及職責分工
  • 第三章 :授權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出納崗位設定及職責分工,第三章 授權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確保學校貨幣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內部會計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負責全校的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銀行賬戶,辦理資金結算業務。
第四條 學校的各級財務責任人是貨幣資金的主要管理人員,各崗位出納是貨幣資金的具體管理和業務經辦人員,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許可權負責管理貨幣資金,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財務處、校內結算中心。校內其他二級核算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出納崗位設定及職責分工


第六條 學校貨幣資金出納崗位設:現金出納、銀行出納、出納覆核和銀行外勤。
第七條 現金出納崗位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
(二)根據有關憑證收取各種現金。具體要求如下:
1.審核財務處填制的收款結算憑證、收款收據與計算機賬務管理系統中的金額是否相符,審核收據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審核無誤後在計算機賬務管理系統上確認,收取現金並檢驗鈔票的真偽。現金收訖後,在收款結算憑證和收據上加蓋出納私章、現金收訖章,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2.根據現金“收款先收款後記賬、付款先記賬後付款”的原則,審核二級核算單位填寫的現金交款單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無誤後收取現金並檢驗鈔票的真偽。收訖後,現金交款單上加蓋出納私章和現金收訖章,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及時登記現金日記簿。
(三)根據有關憑證支付差旅費、零星開支以及個人的現金等。具體要求如下:
1.審核財務處填制的付款結算憑證與計算機賬務管理系統中的金額是否相符,領款人是否簽字,確認無誤後支付現金,在付款結算憑證上加蓋出納私章和現金付訖章,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2.審核結算中心填制的記賬憑證和二級核算單位簽發的校內結算中心現金支票金額是否相符,審核現金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金額有無塗改、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用途是否符合規定,確認無誤後支付現金,在記賬憑證和現金支票上加蓋私章、現金付訖章,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登記現金日記簿。
(四)保證現金提款、存款過程的安全。到銀行提款、存款時必須有現金出納和銀行外勤兩人以上由保衛人員陪同辦理,並通知保衛處提供車輛。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提款、存款,結算中心主任必須隨同辦理。每天現金庫款的接送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確保庫款的安全。
(五)妥善保管開戶許可證、貸款證。
第八條 銀行出納崗位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
(二)按照工作程式審核各種收款憑證,重點審核收到的轉賬支票是否真實有效。具體要求如下:
1.審核財務處填制的收款結算憑證、收款收據與收到的轉賬支票金額是否相符,審核計算機財務管理系統中的銀行信息(結算方式、支票號碼、業務日期、對方單位)是否齊全,審核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寫,印鑑是否清晰,無誤後將收款結算憑證,收據和轉賬支票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2.審核二級核算單位填寫的收款通知單與收到的轉賬支票金額是否相符,審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寫、印鑑是否清晰,無誤後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三)按照工作程式審核各種付款憑證,規範、準確地填寫轉賬支票、現金支票,檢查電匯單填寫是否正確,確保支付的資金準確無誤。具體要求如下:
1.審核財務處填制的付款結算憑證與付款單位填寫的電匯單金額是否相符,審核電匯單與計算機賬務管理系統中的金額、賬號、銀行信息是否一致。電匯結算方式用途最多填8個漢字。簽發轉賬(或現金)支票,必須按照計算機賬務管理系統中的記載的內容填寫。經辦人應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記簿上籤字。無論是何種結算方式,必須正確填寫付款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經審核無誤後,在電匯單或支票上加蓋一枚私人印鑑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2.審核二級核算單位填寫的委託付款憑證和電匯單,核對付款日期、銀行賬號、金額、用途等是否正確,字跡是否清晰,無誤後在電匯單上加蓋私人印鑑後交出納覆核人員覆核。
3.審核二級核算單位簽發的校內結算中心支票日期是否有效、賬號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印鑑是否清晰等內容,確認無誤後簽發專業銀行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並在支票上加蓋私人印鑑後交出納復納人員覆核。
(四)及時領用各種銀行票據,妥善保管空白票據。使用支票要在登記簿上登記,不得有缺頁、缺號現象。
(五)負責保管一枚銀行預留私人印鑑,保管所有賬戶的銀行印鑑卡。
(六)負責現金庫款的接送。
第九條 出納覆核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辦理現金及銀行業務的覆核。
(二)對每筆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覆核。對記載不清晰、內容不相符的憑證予以退回更正,對偽造、塗改憑證應拒絕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1.覆核現金出納傳來的蓋有出納私章、現金收訖章的收款結算憑證、收款收據。無誤後在收據上加蓋蘭州大學財務處現金收訖公章,退給交款人,將收款結算憑證退給現金出納。
2.覆核現金出納傳來的蓋有出納私章、現金收訖章的現金交款單,無誤後在現金交款單上加蓋蘭州大學校內結算中心業務公章,一聯退給交款人,另一聯交會計記賬。
3.根據現金出納傳來的蓋有出納私章、現金付訖章的各種付款憑證,核對現金數額是否正確,無誤後將現金交給領款人,將付款憑證退給現金出納。
4.覆核銀行出納傳來的蓋有出納私章的財務處收款結算憑證和收款收據,覆核外來的轉賬支票、電匯單。重點覆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用途是否填寫,印鑑是否清晰,無誤後在收據上加蓋蘭州大學財務處財務專用章交經辦人,將支票背書後交銀行外勤人員進賬。
5.覆核二級核算單位填寫的收款通知單和外來的轉賬支票,覆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金額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寫,無誤後在收款通知單上加蓋結算中心業務公章,退給交款單位收款通知單回單一聯,並將支票背書後交銀行外勤人員進賬。
6.覆核財務處付款結算憑證,覆核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電匯單、銀行匯票等。重點檢查付款金額是否相符、收款人名稱是否齊全、賬號是否正確、結算方式是否準確等內容,無誤後加蓋印鑑交經辦人或銀行外勤人員。
7.覆核二級核算單位填寫的各種付款憑證,覆核銀行出納簽發的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重點檢查付款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用途等內容填寫是否正確,無誤後加蓋印鑑交給經辦人或銀行外勤人員;在委託付款單上加蓋蘭州大學校內結算中心業務公章後退給付款單位回單一聯。
(三)妥善保管蘭州大學財務處現金收訖章、蘭州大學財務處財務專用章、蘭州大學校內結算中心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私人印鑑(一枚)和蘭州大學結算中心業務公章。
(四)妥善保管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登記銀行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備查簿。
五)按月交納校內公用電話費。按月辦理異地安家人員工資匯款業務。每半年辦理精退人員生活費匯款業務。
(六)協助現金出納辦理現金提款、現金存入業務。與現金出納做好現金庫款的接送任務。
(七)及時進行銀行對賬,按月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及時清理未達賬。
(八)購買所需各種銀行票據並交專人保管。
(九)加強與開戶銀行業務聯繫,協調好工作關係。

第三章 授權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程式
(一)支付申請。校內有關單位或個人用款時,經辦人應填寫“借款單”和付款申請報告,註明受款人、支付金額、用途、經費來源、項目編號、結算方式等內容,經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交財務處審批。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由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契約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貨幣資金支付,還應提供有效經濟契約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核。財務處審核人員接到經辦人提交的“借款單”後,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進行審核。審核付款是否符合規定、款項有無來源、簽字是否齊全等內容。審核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交覆核人員覆核。超出審核人員審批許可權的付款,應由相應人員審批簽字後辦理。
(三)支付覆核。財務處覆核人員接到付款憑證和“借款單”後,覆核支付的款項有無超越審批許可權,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在預算範圍之內,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結算方式是否妥當。覆核無誤後,由經辦人交出納人員辦理付款手續。
(四)辦理支付。財務處出納人員接到付款結算憑證後,按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第十二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
(一)校內各單位在預算下達的範圍內用款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或有效經濟契約辦理付款審批手續。單筆金額在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貨幣資金支付,由財務處審核人員直接辦理;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資金支付,由主管科長審批;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資金支付,由財務處長(或主管副處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由校長(或主管副校長)審批。
(二)超出預算的重大資金支付,必須經過學校有關會議(或學校財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由校長審批。
(三)常規業務的資金支付(如發放教職工工資、學生獎貸學金等),經財務處主管科室負責人簽字,由審核人員直接辦理。
(四)二級核算單位簽發的超過其庫存限額的現金支票由結算中心主任簽字審批。
第十三條 貨幣資金運作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一)存入開戶銀行的定期存款業務,由結算中心主任提出申報,學校授權財務處並由財務處長或主管副處長批准後方可辦理。
(二)存入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由財務處主管科室提出申請,填寫《資金調度審批表》,經財務處長審核簽字後,報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
(三) 存入非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業務,以及購買國債、企業債券、其他有價證券等融資業務,由財務處組織項目調研或考察,提交調研報告或考察報告,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批。
(四)凡對外投資及投資性融資業務,主管部門應在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向學校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校財經領導小組討論後,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議集體研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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