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章程

蘇州大學章程

《蘇州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蘇州大學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大學章程
  • 審議機關:江蘇省教育廳
發展歷史,條例,

發展歷史

序言
蘇州大學之前身是Soochow University(東吳大學堂,1900年創辦),辦學地點為蘇州古城東南隅天賜莊。東吳大學開西式教育之先河,融中西文化之菁華,是中國最早以現代大學學科體系舉辦的大學。在中國高等教育史上,東吳大學最先開展法學(英美法)專業教育、最早開展研究生教育並授予碩士學位,也是第一家創辦學報的大學。1952年中國大陸院系調整,由東吳大學之文理學院、蘇南文化教育學院、江南大學之數理系合併組建蘇南師範學院,同年更名為江蘇師範學院。1982年,學校復名蘇州大學(Soochow University)。其後,蘇州蠶桑專科學校(1995年)、蘇州絲綢工學院(1997年)和蘇州醫學院(2000年)等相繼併入蘇州大學。
世紀風雨,百年滄桑。蘇州大學沐江南之靈氣,承東吳之文脈,融中國傳統文化之精髓,鑒西方近代文明之理性,秉承“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之校訓,堅守學術至上、學以致用,倡導自由開放、包容並蓄、追求卓越,堅持博學篤行、止於至善,孕育並彰顯出鮮明辦學特色。從民國時期的群星璀璨,到共和國時代的開拓創新;從師範教育的文脈堅守,到綜合性大學的戰略轉型與回歸;從多校併入的跨越發展,到爭創一流的重塑輝煌,蘇州大學波瀾壯闊的百年辦學史詩,如黃河越九曲,雖經曲折,但從未斷流,且奔騰不息,在中國高等教育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而今,蘇州大學以育人為本、學術為魂,堅守大學之道,匯聚天下英才,肩負文化傳承與知識創新之歷史使命,為創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促進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貢獻出新的智慧和力量。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蘇州大學,英文校名為Soochow University,簡稱“蘇大”。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江蘇省蘇州市十梓街1號。
學校根據現實辦學狀況,可設多個校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文化傳承與知識創新為使命,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為己任,積極服務社會發展。
第五條 學校將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按照德才兼備、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要求,培養擁有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卓越之能力的模範公民。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條 學校立足學術自由、追求真理,有效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切實推動成果轉化、決策諮詢服務,竭誠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七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文化啟蒙、文化自覺、文化自信、文化創新,進一步繁榮和發展人類文化。
第八條 學校堅持走國際化辦學道路,主動融入國際學術環境,積極推動跨文化交流,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化辦學水平與聲譽。
第九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學校根據國家學位制度,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等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中國共產黨蘇州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十四條 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包括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等。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和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福利待遇。
學校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管理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依法經過註冊程式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蘇州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中國共產黨蘇州大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校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黨委書記(或受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
(二)常委會的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若校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徵求校長的意見。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原則上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常委會應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校長應同時參加會議。在與會常委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其中對決定幹部提任,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常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常委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五)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式:一是黨委提出應調研的重大事項,並責成相關校領導組織調研;二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有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對有關幹部工作,會前應由校幹部工作小組進行充分醞釀;四是召開常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二節 校長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校長(或受其委託的校領導)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需要參加會議。
(二)校長辦公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三)凡提交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校領導應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匯報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方案、意見或建議。
(四)校長辦公會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監察處長一般應列席會議。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可就議題作必要的補充匯報;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校長辦公會討論重要問題時,如對討論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十五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每年應向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述職並接受評議,如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認為其不能勝任崗位職責,或者校長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可在其任期內調整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另行提名人選,並提請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前款程式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迴避。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第四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五人,主席由校長擔任,成員包括校領導和教學、研究人員。教學、研究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民眾組織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在學院(系、部)等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的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負責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學生代表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大會相關職能。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活動並履行其職責。
第六節 教職工與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分別受理教職工、學生對學校處理決定的異議,糾正違反規定的或者不當的處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監督學校相關部門依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學校人事部門代表、教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學生對紀律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團委。
教職工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公平公正地調解和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設立教學和科研機構,其組成為學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部)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系、部)運行。學院(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四)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六)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
(七)學校安排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部)最高決策形式,其成員組成為學院(系、部)的行政領導和黨委(黨工委)領導。會議的主持人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內容協商確定。
學校與合作方的聯合辦學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負責學院(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一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系、部)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事務。定期向學院(系、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 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教學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職責,可參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節 職能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職能管理部門,並賦予其職責許可權。
第五十四條 學校職能管理部門由黨務工作機構、行政職能機構、民眾組織機構及臨時協調機構等組成,並以部、處、室、中心等為主要組成單位。
第五十五條 學校職能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學校決策,履行機構職能,推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二)創新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實現學校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學化。
(三)推進學校資源最佳化配置,實現辦學效益最大化。
第三節 服務支撐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術支撐和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校友會、董事會、基金會
第一節 校友會
第五十八條 校友是曾經在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九條 蘇州大學校友會是經學校發起,由校友依法自願聯合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六十條 蘇州大學董事會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合作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其職責是聯繫海內外各界力量,對學校事業發展提供諮詢建議、推動合作與交流、擴大辦學資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支持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教師、學生代表、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學校董事會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夠就會議議題充分討論、自主發表意見,並以協商或者表決等方式形成共識。
第三節 基金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蘇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其宗旨是匯八方之涓流、襄教育之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三條 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依法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
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保證捐贈目的實現。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致力於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管理各項收支,加強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英文校訓為“UNTO A FULL GROWN MAN”。校風為“自由開放、包容兼蓄、追求卓越”。
第六十九條 校徽是學校的象徵和標誌,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中英文的校名,周圍是中英文的校訓。
學校徽章是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黃底紅字。規格14×45mm,質料銅鍍金。
教師徽章:
本科生徽章:
研究生徽章:
第七十條 校旗方案。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1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應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三條 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或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本章程規定為準,並依照本章程規定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蘇州大學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