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利冕

蘇利冕

蘇利冕,男,漢族,1956年4月出生,浙江慈谿人,本科學歷,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8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本科班、浙江大學經濟學研究生班結業。曾任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總工會主席。

2018年6月27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蘇利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利冕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慈谿
  • 出生日期:1956年4月
  • 畢業院校:浙江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審理,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5.12-1980.01 浙江省慈谿縣逍林供銷社分社百貨部組長;
1980.01-1981.11 浙江省慈谿縣逍林供銷社生活中心商店副經理;
1981.11-1983.03 浙江省慈谿縣逍林供銷社副主任、黨總支委員;
1983.03-1986.09 浙江省慈谿縣供銷聯社副主任、黨委委員;
1986.09-1988.07 浙江省寧波市委黨校黨政專業學習;
1988.07-1990.06 浙江省慈谿縣(市)供銷社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1990.06-1992.12 浙江省慈谿市供銷合作社主任、黨委書記;
1992.12-1993.07 浙江省慈谿縣財貿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1993.07-1994.03 浙江省慈谿市委辦公室主任;
1994.03-1995.11 浙江省慈谿市副市長;
1995.11-1997.08 浙江省餘姚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08-2000.07 浙江省餘姚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7.03-1999.12在省委黨校本科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0.07-2000.12 浙江省餘姚市委書記、市長;
2000.12-2004.08 浙江省餘姚市委書記(其間:2002.09-2003.01在中央黨校第五期縣市區書記培訓學習);
2004.08-2006.03 浙江省寧波市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
2006.03-2007.05 浙江省寧波市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
2007.05-2012.04 浙江省寧波市政府副市長;
2012.04-2017.04 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2.06當選浙江省寧波市總工會主席);
2017.04 因屆滿被免去職務(2017.10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據浙江省紀委訊息: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總工會原主席蘇利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月23日,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微信公眾號訊息:蘇利冕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背棄黨的宗旨,喪失理想信念,生活腐化,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蘇利冕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蘇利冕中共寧波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蘇利冕違紀所得;將蘇利冕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最後陳述最後陳述
審查、調查期間,蘇利冕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說到,自己是一個原本即將退休走出辦公大樓卻馬上要跨入監獄大門的人,製造這個慘痛悲劇的,恰恰是自己。究其原因,是因為理想信念缺失,在貪慾中迷失了方向,將權力作為撈取個人好處的資源,既想當領導,又想當老闆,處心積慮謀取私利,走上了犯罪道路,嚴重敗壞了黨員領導幹部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非常感謝審查期間同志們的教育、挽救、幫助,對查處心服口服,自己會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爭取在餘下的人生道路上做對社會有用的人。

一審審理

2018年4月19日上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總工會原主席蘇利冕涉嫌受賄案在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蘇利冕利用擔任浙江省慈谿市副市長兼慈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餘姚市市長、餘姚市委書記、寧波市政府秘書長、寧波市政府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人員在企業經營、項目投資、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15萬餘元。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蘇利冕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蘇利冕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舟山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代表近40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二審判決

2018年6月27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蘇利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和部分贓物折價款總計人民幣677.2014萬元及名牌手錶5塊,字畫古董等物件4件(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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