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山縣國土資源局

蘆山縣國土資源局

蘆山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個政府機構,隸屬蘆山縣,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蘆山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蘆山縣
  • 屬性:行政機構
  • 發布時間 :2010年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蘆山縣委蘆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蘆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蘆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蘆委發〔2010〕16號),設立蘆山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蘆山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直接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按照國家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儲量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蘆山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蘆山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要課題調研;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辦局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黨務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查督辦等工作。
(二)蘆山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信訪股
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指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對土地、礦山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並督促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三)蘆山縣國土資源局規劃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管理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實施監管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組織貫徹執行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四)蘆山縣國土資源局地籍地政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擬訂地籍管理實施細則;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縣本級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按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和標準,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地籍工作;承辦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
(五)蘆山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蘆山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承擔探礦權審核管理工作,編制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縣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指導地質勘查行業;承擔地質勘查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承擔採礦權審核和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七)蘆山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八)蘆山縣國土資源局財務股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監督管理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人員編制

蘆山縣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按縣委規定配備。核定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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