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試行)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 14 號令。

《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試行)於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規範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 令號:第十四號
  • 頒布人:鄭筱萸
  • 頒布時間: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發布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發布信息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 14 號
《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試行)於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規範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長 鄭筱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藥品非臨床研究的質量,確保實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為申請藥品註冊而進行的非臨床研究。從事非臨床研究的機構必須遵循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非臨床研究:系指為評價藥品安全性,在實驗室條件下,用實驗系統進行的各種毒性試驗,包括單次給藥的毒性試驗、反覆給藥的毒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致突變試驗、致癌試驗、各種刺激性試驗、依賴性試驗及與評價藥品安全性有關的其它毒性試驗。
(二)非臨床研究機構:系指從事藥品非臨床研究的單位,包括安全性研究中心、安全性研究所、安全性研究室或研究組等。
(三)實驗系統:系指用於毒性試驗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細胞等。
(四)質量保證部門:系指非臨床研究機構內負責保證本機構的各項工作符合本規範要求的部門。
(五)專題負責人:系指負責組織實施某項研究工作的人員。
(六)供試品:系指進行非臨床研究的藥品或擬開發為藥品的物質。
(七)對照品:系指非臨床研究中用於與供試品建立比較基礎的藥品及其它產品。
(八)原始資料:系指記載研究工作的原始觀察記錄和有關文書材料,包括工作記錄、筆記本、各種照片、縮微膠片、縮微複製品、計算機列印資料、磁性載體、自動化儀器記錄材料等。
(九)標本:系指采自實驗系統用於分析觀察和測定的任何材料。
(十)委託單位:系指委託非臨床研究機構對其研究開發的藥品進行非臨床研究的單位。
(十一)批號:系指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供試品或對照品的歷史。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四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本規範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並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和相應的工作人員,按照相應的職責進行管理。
第五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嚴謹的科學作風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相應的學歷,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完成所承擔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識結構、工作經驗和業務能力;
(二)熟悉本規範的基本內容,嚴格履行各自職責,熟練掌握並嚴格執行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程;
(三)研究人員應及時、準確和清楚地進行實驗觀察記錄,對實驗中發生的可能影響實驗結果的任何情況應及時向專題負責人書面報告;
(四)研究人員應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著裝,遵守個人衛生和健康預防規定,確保供試品、對照品和實驗系統不受污染;
(五)研究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患有影響研究結果可靠性的疾病者,不得參加研究工作。
第六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負責人應具備醫學或藥學或其它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相應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其職責為:
(一)全面負責和實施對非臨床研究機構的建設和組織管理;
(二)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員學歷、專業培訓及專業工作經歷的檔案材料;
(三)確保具備符合本規範要求的各種設施、設備和實驗條件;
(四)確保有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職責明確,能按本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
(五)聘任質量保證部門的負責人,並確保其行使本規範規定的職責;
(六)制定主計畫表;掌握各項研究工作的進展;
(七)組織制定和修改標準操作規程,並促使工作人員掌握與各自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程;
(八)每項研究工作開始前,聘任專題負責人;有必要更換時,應記錄更換的原因和時間;
(九)審查批准實驗方案和總結報告;
(十)及時處理質量保證部門的報告,詳細記錄採取的措施;
(十一)確保供試品、對照品的質量和穩定性符合要求;
(十二)與協作或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契約。
第七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設立獨立的質量保證部門,其人員的數量根據非臨床研究機構的規模而定。目的是確保非臨床研究機構的設施、設備及實驗的運行管理符合本規範的要求。質量保證部門的職責為:
(一)保存非臨床研究機構的主計畫表、實驗方案和總結報告的副本;
(二)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審核實驗方案、實驗記錄和總結報告;
(三)對每項研究實施檢查和監督,並根據其內容和持續時間制定審查和檢查計畫。詳細記錄檢查的內容、存在的問題、採取的措施等,並在記錄上籤名,保存備查;
(四)定期檢查動物飼養設施、實驗儀器和檔案管埋;
(五)及時向機構負責人和專題負責人報告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並寫出檢查報告;
(六)參與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保存標準操作規程的副本。
第八條 每項研究工作必須聘任專題負責人。其職責為:
(一)全面負責該項研究工作的運行管理;
(二)制定實驗方案,提出修訂或補充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的建議,分析研究結果,撰寫總結報告;
(三)嚴格執行實驗方案的規定,若有修改,應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
(四)確保參與該項研究的工作人員明確所承擔的工作,並掌握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五)掌握研究工作的進展;檢查各種實驗記錄,確保其及時、直接、準確和清楚;
(六)詳細記錄實驗中出現的意外情況和採取的補救措施;
(七)實驗結束後,將實驗方案、原始資料、應保存的標本、各種有關記錄檔案和總結報告等,送資料檔案室保存;
(八)確保研究工作各環節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第三章

實驗設施
第九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和所從事的研究項目,建立相應的實驗設施。
各種實驗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類設施應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並根據不同設施的需要調控環境條件。
第十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具備設計合理、配置適當的動物飼養設施,並能根據需要調控溫度、濕度、空氣潔淨度、通風和照明等環境條件。動物飼養設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不同種屬動物或不同實驗系統的飼養和管理設施;
(二)動物的檢疫和患病動物的隔離治療設施;
(三)收集和處置試驗廢棄物的設施;
(四)清洗消毒設施;
(五)供試品和對照品含有揮發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質時,應設定相應的飼養和管理設施。
第十一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具備飼料、墊料、籠具及其它動物用品的存放設施。各類設施的配置應合理,防止與實驗系統相互污染。易腐敗變質的動物用品應有適當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具有供試品和對照品的處置設施:
(一)接收和貯藏供試品和對照品的設施;
(二)供試品和對照品的配製和貯存設施。
第十三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實驗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動物、微生物等材料的,應設立專門實驗室。
第十四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具備保管實驗方案、各類標本、原始記錄、總結報告及有關檔案檔案的設施。
第十五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環境調控和管理設施。

第四章

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
第十六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其放置地點應合理,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檢查、清潔保養、測試和校正,確保儀器設備的性能穩定可靠。
放置儀器設備的實驗室,應備有該儀器設備保養、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標準操作規程。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檢查、測試、校正及故障修理,應詳細記錄日期、有關情況及操作人員的姓名等。
第十七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供試品和對照品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驗用的供試品和對照品,應有專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記和分發的手續,正確記錄批號、穩定性、含量或濃度、純度和其它化學特徵。對照品為市售商品時,可用其標籤或其它標示內容代替有關實驗測定;
(二)供試品和對照品的貯存保管條件應適當。貯存的容器應貼有標籤,標明品名、縮寫名、代號、批號、有效期和貯存條件;
(三)供試品和對照品在分發過程中應避免污染或變質。分發的供試品和對照品應及時貼上準確的標籤,並按批號記錄分發、歸還的日期和重量;
(四)需要將供試品和對照品與介質混合時,應在給藥前測定其混合的均勻性,必要時還應定期測定混合物中供試品和對照品的濃度和穩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組分有失效期的,應在容器標籤上載明,兩種以上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 實驗室的試劑和溶液等均應貼有標籤,標明品名、濃度、貯存條件、配製日期及有效期等。試驗中不得使用變質或過期的試劑和溶液。
第十九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國家關於實驗動物的有關規定,選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飼料,對實驗動物進行飼養和管理。
動物飼養室內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及殺蟲劑等,不得影響實驗結果,並應詳細記錄其名稱、濃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時間等。
動物的飼料和飲水應定期檢驗,確保其符合營養標準以及影響實驗結果的污染因素低於規定的限度,檢驗結果應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第五章

標準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必須制定與實驗工作相適應的標準操作規程以及編輯和管理標準操作規程的規範。需要制定標準操作規程的工作應包括如下方面:
(一)供試品和對照品的接收、標識、保存、處理、配製、領用及取樣分析;
(二)動物房和實驗室的準備及環境因素的調控;
(三)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校正、使用和管理;
(四)計算機系統的操作和管理;
(五)實驗動物的運輸、檢疫、編號及飼養管理;
(六)實驗動物的觀察記錄及實驗操作;
(七)各種實驗樣品的採集、各種指標的檢查和測定等操作技術;
(八)瀕死或已死亡動物的檢查處理;
(九)動物的屍檢以及組織病理學檢查;
(十)實驗標本的採集、編號和檢驗;
(十一)各種實驗數據的處理;
(十二)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制度;
(十三)標準操作規程的編輯和管理;
(十四)非臨床研究機構認為需要制定標準操作規程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 標準操作規程應經質量保證部門簽字確認和機構負責人批准方能有效。失效的標準操作規程除一份存檔之外均應及時銷毀。
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發、銷毀情況應記入檔案,妥善保存。
標準操作規程的存放應方便使用。研究過程中任何偏離標準操作規程的操作,都應經專題負責人批准,並在原始資料中加以記錄。標準操作規程的重大改動,應經質量保證部門確認,機構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非臨床研究機構應確定每項研究的專題名稱或代號,並在有關文書資料及實驗記錄中統一使用該名稱或代號。
實驗中所採集的各種標本應標明專題名稱或其代號、動物編號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三條 專題負責人應制定書面的實驗方案,簽名蓋章後交質量保證部門審查,報機構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執行,批准日期作為實驗的起始日期。接受他人委託的研究,實驗方案應經委託單位審查認可。
第二十四條 實驗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研究專題的名稱或代號及研究目的;
(二)非臨床研究機構和委託單位的名稱及地址;
(三)專題負責人和參加實驗的工作人員姓名;
(四)供試品和對照品的名稱、縮寫名、代號、批號、有關理化性質及生物特性;
(五)實驗系統及選擇理由;
(六)實驗動物的種、系、數量、年齡、性別、體重範圍、來源和等級;
(七)實驗動物的識別方法;
(八)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環境條件;
(九)飼料名稱或代號;
(十)實驗用的溶媒、乳化劑及其它介質;
(十一)供試品和對照品的給藥途徑、方法、劑量、頻率和用藥期限及選擇的理由;
(十二)所用毒性研究指導原則的檔案名稱稱;
(十三)各種指標的檢測頻率和方法;
(十四)數據統計處理方法;
(十五)實驗資料的保存地點。
第二十五條 研究過程中需要修改實驗方案時,應經質量保證部門審查,機構負責人批准。變更的內容、理由及日期,應記入檔案,並與原實驗方案一起保存。
第二十六條 專題負責人全面負責研究專題的運行管理。參加實驗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執行實驗方案,發現異常現象時應及時向專題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七條 所有數據的記錄應做到及時、直接、準確、清楚和不易消除,並應註明記錄日期,記錄者簽名。記錄的數據需要修改時,應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認,並註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簽名。
第二十八條 動物出現非供試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現干擾研究目的的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隔離。需要用藥物治療時,應經專題負責人批准,並詳細記錄治療的理由、批准手續、檢查情況、藥物處方、治療日期和結果等。治療措施不得干擾研究。
第二十九條 研究工作結束後,專題負責人應及時寫出總結報告,簽名蓋章後交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審查和簽署意見,機構負責人批准。批准日期作為實驗結束日期。
第三十條 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研究專題的名稱或代號及研究目的;
(二)非臨床研究機構和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三)研究起止日期;
(四)供試品和對照品的名稱、縮寫名、代號、批號、穩定性、含量、濃度、純度、組分及其它特性;
(五)實驗動物的種、系、數量、年齡、性別、體重範圍、來源、動物合格證號及發證單位、接收日期和飼養條件;
(六)供試品和對照品的給藥途徑、劑量、方法、頻率和給藥期限;
(七)供試品和對照品的劑量設計依據;
(八)影響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離實驗方案的異常情況;
(九)各種指標檢測的頻率和方法;
(十)專題負責人和所有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和承擔的工作;
(十一)分析數據所用的統計方法;
(十二)實驗結果和結論;
(十三)原始資料和標本的貯存處。
第三十一條 總結報告經機構負責人簽字後,需要修改或補充時,有關人員應詳細說明修改或補充的內容、理由和日期,經專題負責人認可,並經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審查和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七章

資料檔案
第三十二條 研究工作結束後,專題負責人應將實驗方案、標本、原始資料、文字記錄和總結報告的原件、與實驗有關的各種書面檔案、質量保證部門的檢查報告等按標準操作規程的要求整理交資料檔案室,並按標準操作規程的要求編號歸檔。
研究項目被取消或中止時,專題負責人應書面說明取消或中止原因,並將上述實驗資料整理歸檔。
第三十三條 資料檔案室應有專人負責,並按標準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管理。
實驗方案、標本、原始資料、文字記錄、總結報告以及其它資料的保存期,應在藥品上市後至少五年。
質量容易變化的濕標本,如組織器官、電鏡標本、血液塗片及生殖毒性試驗標本等的保存期,應以能夠進行質量評價為時限。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資格認證
第三十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對非臨床研究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資格認證。
第三十五條 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藥品註冊而進行非臨床研究的單位,都是監督、檢查和資格認證的對象。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範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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