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研究

《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研究——分析框架與治理機制引入》為行政管理類論文,作者彭翔,指導教師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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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治理;準公共物品;醫療保險

內容摘要

近年來,我國醫療費用增長過快,“看病貴”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對這一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對藥品價格的控制和調整。而在新醫改背景下對我國藥品價格問題進行研究,需要以更寬的視角研究藥品價格的形成機制。 藥品的物品屬性決定了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全文分析的邏輯起點。通過對公共物品定義演變的分析,本文認為在社會醫療保險的制約下,藥品具有準公共物品的屬性,而對藥品物品譜系的進一步劃分是:作為國家政策載體的藥品,屬於公共政策所衍生的公共物品;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是一個社會的剛性需求,也應當被看做公共物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除去基本藥物以外的藥品,屬於準公共物品的範疇;醫保目錄以外、同時又不是政府特定政策載體的藥品,屬於私人物品。 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研究我國藥品價格問題的落腳點。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要素包括:價格主體、權力配置、運作方式、價格形式與體系。價格主體及其權力配置決定了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運作方式,運作方式最終產生相應的價格形式和價格體系。本文進一步認為,藥品價格主體的互動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博弈機制,而這種博弈機制是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諸要素的直觀反映形式。 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演變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是我國的計畫價格階段,也就是藥品價格管制機制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期到21世紀初期是我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階段,也是藥品價格管理機制不斷探索、完善的階段;2009年以來,是在新醫改的推動下藥品價格治理機制初現端倪的階段。 藥品價格管理機制是當前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本文對我國藥品價格管理機制的政策效應和運行效果進行了分析。在政策效應方面,各個利益主體因為自身議價能力的不同而產生了在藥品價格利益分配中的地位差異;在運行效果方面,實施的藥品集中採購發揮了競爭對藥品價格的降低作用,對藥品價格彈性的分析結果則表明了我國在藥品處方環節存在“大處方”、“開貴藥”的情況。對當前中成藥價格形成機制的案例分析表明,價格管理部門在藥品價格形成中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價格管理部門對最高零售價格的調整不及時或失當。 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本文對如何完善我國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思考。對我國而言,因為政府在醫療保健籌資體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由於藥品生產企業的數量過多、力量分散,而政府又有干預製藥產業和醫藥行業的政策傳統,所以政府不可避免地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建立乃至運行中發揮主導作用。本文認為,由於醫保目錄內藥品的準公共物品特性既不適合採取完全的市場定價,也不適合採取完全的政府定價,而政府主導的、基於多中心——合作治理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能夠適合藥品公共性的特殊要求。 本文構建了我國新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藥品價格治理機制的框架:物價部門、製藥企業、醫保機構、衛生部門是藥品價格治理機制的四個治理中心;醫保機構(或衛生部門)和製藥企業分別擁有需方權力和供方權力,其權力配置應當是均衡的。價格管理部門在中立的地位行使影響藥品價格的權力;運行機制是一種合作博弈機制,醫保機構與製藥企業之間是平等的博弈關係,價格管理部門通過指導價格劃定雙方行動選擇的範圍;價格形式包括反映價值的價格和反映供需的價格,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指導價格是反映價值的價格,而醫保機構和製藥企業博弈所形成的價格為反映供需狀況的價格。在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指導價格範圍之內,圍繞著最終供需價格應當形成一個價格體系。 在分析我國現實國情的基礎上,為了構建藥品價格治理機制,本文就所關注的若干問題提出了制度上的解決路徑。一是修正力量失衡,讓醫保部門參與藥品價格形成;二是重視協商手段,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三是建立博弈標準,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四是堅持集中採購制度,完善這一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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