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寺廟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為了維護藏傳佛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藏傳佛教實際,制定本辦法。

藏傳佛教寺廟主要教職任職辦法2011922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藏傳佛教寺廟主要教職是指藏傳佛教寺廟中負責主持教務的赤巴、堪布、經師、翁則、格貴等教職人員(以下簡稱主要教職)。
第三條 擔任主要教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藏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愛國愛教,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三)受過較高的佛學教育,有較高的佛學造詣;
(四)為人正派,德高望重;
(五)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支配。
第四條 擔任主要教職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在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民管會)的領導下,主持寺廟日常的教務活動;
(二)積極配合民管會培養、教育和管理本寺廟僧人;
(三)協助民管會維護好寺廟正常的宗教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積極向信教民眾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信教民眾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服務社會、促進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擔任主要教職的人選由該寺廟民管會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本寺僧眾意願,民主協商提出,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旗)佛教協會審核後報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批准。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寺廟的主要教職人選,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
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沒有佛教協會的,直接報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州、盟)沒有佛教協會的,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批准。
第六條 擔任主要教職的人選經批准後,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主要教職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至5年,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本人因年老體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退職。
第八條 擔任寺廟主要教職的人員一般不兼任其他寺廟的主要教職,如確需兼任的,須由擬兼職寺廟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旗)和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
第九條 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應當接受民管會的管理,接受當地佛教協會和該寺廟僧人及信教民眾的監督。
第十條 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暫停職務、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從事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分裂祖國活動的;
(二)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支配的;
(三)不服從本寺廟民管會管理的;
(四)違犯寺規戒律的;
(五)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或者侵吞、揮霍寺廟財產的;
(六)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勸誡的懲處決定,由所在寺廟民管會作出;暫停職務、撤銷職務的懲處決定,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並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一條 被暫停主要教職職務的人員,如確有悔過表現,得到本寺廟大多數僧眾認可,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式撤銷原懲處,並向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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