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議會

1924年11月26日,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大呼拉爾,大呼拉爾的常設機構為小呼拉爾,國家元首為小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蒙古議會
  • 成立:1924年
  • 最高機構:大呼拉爾
  • 國家元首:小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簡史,選舉,許可權,組織機構,會議制度,議案審議,黨團,辦公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1949年2月,在第九次大呼拉爾會議上,將更名為大人民呼拉爾,小呼拉爾改為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國家元首為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主席。1992年2月12日,蒙古通過新憲法,“蒙古人民共和國”改名為“蒙古國”,實行設有總統的議會制,大人民呼拉爾改為國家大呼拉爾(即蒙古議會)。
國家大呼拉爾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可提議討論內外政策的任何問題,例如:批准、增補和修改法律;確定內外政策基礎;宣布總統和國家大呼拉爾及其成員選舉日期;決定和更換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員會;頒布總統當選並承認其權力的法律;罷免總統;任免總理及政府成員;決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及許可權等。

選舉

國家大呼拉爾委員由蒙古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出,共76個席位,任期4年。議員連選連任無限制。負責選舉的機構為選舉總委員會。在國家大呼拉爾選舉後30天內,由蒙古國總統頒布命令宣布召開國家大呼拉爾首次會議的日期。國家大呼拉爾首次會議將討論決定下列組織問題:1承認國家大呼拉爾新當選委員的權力;2選舉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副主席;3選舉常設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主席;4任命總理;5討論通過關於政府結構、成員法;6任命政府成員。國家大呼拉爾可通過首次會議討論與認為必要的組織結構相關的其他問題。

許可權

國家大呼拉爾行使立法權,並且僅通過國家大呼拉爾會議行使立法權。國家大呼拉爾主要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1對由政府和國家大呼拉爾組建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其他機構進行質詢;2向由政府和國家大呼拉爾組建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其他機構提問並要求回答;3聽取由政府和國家大呼拉爾組建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其他機構的報告、匯報、總結;4組建監督工作組,聽取以上機構工作成果。
國家大呼拉爾為一院制議會。在國家大呼拉爾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盟有權在國家大呼拉爾主席的選舉中進行提名,如任何政黨、聯盟均未獲得多數席位,則獲得最多席位的政黨或聯盟有權與其他黨和聯盟協商提名。獲得國家大呼拉爾全體委員的多數即39個和39個以上席位的政黨或聯盟視為國家大呼拉爾的多數派(以下稱“多數派”)。獲得國家大呼拉爾委員總席位之38個以下席位的政黨或聯盟視為國家大呼拉爾的少數派。

組織機構

國家大呼拉爾通過全體會議、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常設委”)、臨時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議會黨團及其他組織結構形式行使權力。國家大呼拉爾工作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會議。會議由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常設委單獨或聯席會議、議會黨團會議組成。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須全體議員的多數到場才視為有效。起草法律和國家大呼拉爾其他決議草案和處理依照提交程式法提交的草案時,國家大呼拉爾主席根據內容將其移交負責該問題的常設委。
國家大呼拉爾主席有下列職責:(1)宣布國家大呼拉爾的例會和非例行會議,並進行準備;(2)確定例會上討論問題的次序;(3)主持全體會議,組織討論法律草案和其他問題;(4)協助國家大呼拉爾委員行使權力;(5)組織國家大呼拉爾對政府活動實施監督的工作;(6)在國家大呼拉爾活動中,組織維護履行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工作;(7)協調通過政府與國家行政機關進行交往問題和國家大呼拉爾組建機構的工作;(8)協調國家大呼拉爾對外關係;(9)擔負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家大呼拉爾副主席的職責。從國家大呼拉爾選舉中產生的議會黨團中分別選舉一名國家大呼拉爾副主席。從國家大呼拉爾占多數席位的議會黨團中選出的國家大呼拉爾副主席有下列職責:(1)國家大呼拉爾主席不在時代行其職責;(2)協調與國家大呼拉爾委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保障有關的問題。國家大呼拉爾副主席有下列共同職責:(1)協調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其他委員會、議會黨團、工作組的工作;(2)組織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和常設委會議的出席工作;(3)國家大呼拉爾主席交付的其他工作。
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員會是國家大呼拉爾工作的組織形式。常設委共同任務是確定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所討論的問題,預先討論並作出結論,同時在主管問題範疇內執行國家大呼拉爾的監督。各常設委由17至21名委員組成,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可同時被選入兩個常設委中工作。常設委由從國家大呼拉爾委員中選出的主席領導,任期1年。常設委主席從該常設委成員中選出,可連任。常設委主席領導本常設委的日常工作,主持會議。常設委主席不在時由其指定的一位委員臨時代行其職責。國家大呼拉爾委員根據工作部門和方向組成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共設有下列7個:1安全和對外政策常設委;2自然環境食品農牧業常設委;3社會政策與教育文化科學常設委;4政權建設常設委;5預算常設委;6法律常設委;7經濟常設委。
國家大呼拉爾主席自其許可權期滿起,享受不超過一個許可權期的由國家大呼拉爾確定的福利保障和保護。國家大呼拉爾主席由於辭職、被解職等原因提前結束許可權的,享受與其任職時間等同期限的福利保障和保護。國家大呼拉爾確定的福利保障中包括交通工具和通訊費,該福利保障額度由政府確定執行。

會議制度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大呼拉爾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每次不少於50個工作日。國家大呼拉爾秋季、春季例會分別於10月1日和4月5日開幕。如國家大呼拉爾例會開幕日與休息日、節日重疊則移至次日。會議期間,每周四、五,必要時周三下午組織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就國家大呼拉爾例行會議討論的問題,全體會議預先討論並作出決議。國家大呼拉爾主席最遲在國家大呼拉爾例會召開7日前發布命令,確定例會所討論問題的次序。國家大呼拉爾例會開幕式上,蒙古國總統、總理、議會黨團代表可發言。
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在例會的休會時間召開非例行會議。非例行會議經國家大呼拉爾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或是經蒙古國總統、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倡議召開。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宣布非例行會議討論的問題、會議日期和時間,並就此頒布命令。
國家大呼拉爾特別會議。如遇高級外賓在全體會議上發表演講,蒙古國歷史周年紀念日、歷史事件等國家隆重禮儀活動,可由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宣布召開國家大呼拉爾特別會議。在國家大呼拉爾會議休會期間如蒙古國總統宣布了特別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則在此後的72小時內國家大呼拉爾特別會議不經宣布即刻召開,即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在不收到通知情況下前來開會。

議案審議

小組委員會單獨負責所屬常設委主管問題的具體部分,並提出問題,作出結論,提交所屬常設委會議,必要時,通過常設委提交給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就提交給國家大呼拉爾的法律、其他決定草案和國家大呼拉爾所討論決定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結論,在主管事務範圍內常設委可就經討論決定的問題作出決議。議會黨團可就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正在討論的法律、國家大呼拉爾其他決議草案方面分別作出結論,提交給主管該問題的常設委會議和全體會議。

黨團

在國家大呼拉爾擁有不少於8個席位的黨派聯盟可成立議會黨團。議會黨團的成員僅為該黨團提名當選的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在國家大呼拉爾占有8個席位以下的若干政黨的委員們不可以聯合成立一個議會黨團,但他們可申請加入任一議會黨團。獨立提名當選的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可加入任一議會黨團,但不可單獨成立議會黨團。議會黨團從成員中選舉主席,並將人選正式通知國家大呼拉爾。如在國家大呼拉爾擁有席位的任一政黨解散或各黨解除聯盟,則視為該議會黨團的活動終止。例會期間,每周一召開議會黨團會議。根據議會黨團成員人數,國家大呼拉爾的預算中應列入交通工具、出差、文具支出和在編工作人員的工資。議會黨團作為國家大呼拉爾結構的組成部分,不對本黨中央機構領導直接負責所從事的工作。
議會黨團的權力和義務:(1)就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正在討論的法律、國家大呼拉爾其他決議草案方面分別作出結論,提交給主管該問題的常設委會議和全體會議。(2)督促本議會黨團成員參加例會和常設委活動,使其恪守會議規定。(3)對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討論問題的計畫提出修改意見。(4)在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和常設委會議期間要求休會。(5)如實通報議會黨團預算執行情況。(6)在常設委和小組委人選方面與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協商。(7)向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提交與國家大呼拉爾活動相關的建議。(8)就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正在討論的問題表明議會黨團的立場,成立工作組。(9)就例會正在討論的問題表明議會黨團的立場,成立工作組。

辦公機構

國家大呼拉爾的工作條件。國家大呼拉爾設在國家宮內。國家大呼拉爾的經濟、財政獨立。政權建設常設委負責監督國家大呼拉爾的預算使用情況。國家大呼拉爾設有辦公廳,負責向委員、常設委和其他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專業、方法、技術、組織支持並滿足工作條件。
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及其負責的工作。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以下稱“辦公廳”)負責執行下列工作:(1)向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其他委員會、工作組和國家大呼拉爾委員提出專業和方法建議並提供協助;(2)審查提交國家大呼拉爾的草案,根據相應規定做好提交準備;(3)組織實施法律、國家大呼拉爾其他決議草案的提交、討論、通過、發布工作;(4)就將國家大呼拉爾會議討論的法律、其它決議草案以及常設委、小組委、國家大呼拉爾提出的或認為必要的問題提出專業意見;(5)負責管理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及國家大呼拉爾議會黨團的經濟財務,根據法律法規使用預算;(6)在國家大呼拉爾委員行使法律倡議權時提供專業、方法協助;(7)滿足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常設委和其他委員會會議、工作組活動的組織、技術準備、會議正常進行的條件;(8)確定國家大呼拉爾通過的法律、其他決議的最終文本,並負責其定稿、刊印和發布;(9)依序正式記錄國家大呼拉爾會議和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工作議程,按秘書長確定的規定使用、保管該記錄;(10)管理國家大呼拉爾、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的檔案、檔案事務,負責議題相關檔案的複印散發工作;(11)組織國家大呼拉爾的信訪活動,匯集公民、機構反映給國家大呼拉爾的申請、意見、申訴,並通報國家大呼拉爾會議,採取措施予以解決;(12)負責國家大呼拉爾、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的對外關係問題,準備必要的檔案,進行通過國家大呼拉爾渠道出國訪問和接待外國來訪代表團的準備,為外賓、代表團提供服務;(13)協助國家大呼拉爾履行監督職責;(14)就國家大呼拉爾會議將討論的法律、其他決議草案和具體法律的執行情況建立信息源;(15)就國家大呼拉爾正在討論的問題任命專業分析員,並讓其作出結論;16)通過新聞媒體向公民通報、宣傳常設委會議和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17)保障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必要的信息需求;(18)履行由法律和國家大呼拉爾其他決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秘書長。秘書長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且不隸屬於任何黨派,領導國家大呼拉爾辦公廳工作,並就負責的問題發布命令。秘書長主管下列工作:(1)就法律、制度問題向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主持人進行建議;(2)就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和其他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和作出的決定製成法律文本;(3)制定幹部政策,對其任命、撤職;(4)組織國家大呼拉爾的信訪工作;(5)準備國家大呼拉爾預算草案,執行預算;(6)執行辦公廳的行政、財務監督。
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工作組。國家大呼拉爾主席設顧問和工作組,在履行職責時,徵求建議和快速工作。國家大呼拉爾確定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工作組的編制和預算支出。國家大呼拉爾主席顧問和工作組工作人員隸屬於辦公廳,並直接向國家大呼拉爾主席負責。

對外交往

國家大呼拉爾設有蒙中、蒙俄、蒙美等共51個雙邊議員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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