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議會

1999年9月,塔吉克斯坦舉行全民公決,決定成立兩院制職業議會,稱“馬吉利西·奧利”,意為最高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關和立法機構。上院稱“馬吉利西·米利”,意為民族院,下院稱“馬吉利西·納莫揚達貢”,意為代表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吉克斯坦議會
  • 別名:馬吉利西·奧利
  • 時間:1999年9月
  • 決定:成立兩院制職業
  • 塔吉克部族:形成於9至10世紀
簡史,地位,與行政機關的關係,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係,議員選舉與議會產生,議會職權,議會組織結構,議會會議制度,議會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議會對外交往,

簡史

塔吉克部族形成於9至10世紀,是中亞的古老民族。13世紀被蒙古韃靼人征服。16世紀起加入布哈拉汗國。1868年,北部費爾乾納州和撒馬爾罕州部分地區併入俄國。1918年建立蘇維埃政權。1924年10月14日成立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屬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1929年10月16日改為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同年12月5日加入蘇聯。根據蘇聯1977年10月7日頒布的憲法規定,塔吉克斯坦同其他加盟共和國一樣,實行議會行政合一的政治體制。它的國家機構均按照與聯盟中央上下對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設定。塔吉克最高蘇維埃是該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實行一院制,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常設機構是塔吉克蘇維埃主席團。1990年8月24日,塔吉克最高蘇維埃發表主權宣言。1991年8月31日,更名為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同年9月9日,宣布獨立,並確定該日為獨立日;12月加入獨立國協。1992年11月30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蘇維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塔關於不實行總統制而成為議會制共和國的決定。1994年11月30日,塔舉行全民公決,通過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議會制改為總統制。新憲法規定,塔吉克斯坦國體性質是主權的、民主的、法制的、世俗的單一制國家。1999年9月,塔吉克斯坦舉行全民公決,決定成立兩院制職業議會,稱“馬吉利西·奧利”,意為最高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關和立法機構。上院稱“馬吉利西·米利”,意為民族院,下院稱“馬吉利西·納莫揚達貢”,意為代表會議

地位

與行政機關的關係

議會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議會與總統的關係。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總統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它是國家元首和執行權力機關(政府)首腦,是憲法和法律、公民權利和自由、民族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國家繼承發展和長治久安、國家機關協調一致地發揮作用和互相配合,國家遵守國際條約的保證人。總統在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上宣誓就職;任命和解除政府總理和其他政府成員職務,並提交議會批准;任命和解除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別市、市和區領導人職務,並提交相應人民代表會議批准;任命和解除央行行長、副行長職務,並提交議會下院批准;領導施行對外政策,簽署國際條約,並提請議會下院批准;在國家安全受到實際威脅時宣布戰爭狀態,並把該命令提請議會兩院聯席會議批准;經議會同意,在塔境外使用塔武裝力量完成塔國際義務;宣布共和國全境或部分實行緊急狀態,並把該命令立即提請議會兩院聯席會議批准,同時通報聯合國;如果總統死亡、辭職和被確認無行為能力時,在新總統選出之前其職權移交議會上院議長;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由總統簽署後生效。(二)議會與政府的關係。政府擁有對議會的立法動議權;議會有權批准關於任命和解除政府總理和其他成員職務的總統令;政府應當把社會經濟計畫、國家貸款的發放與回收、對其他國家的經濟援助、國家預算及國家預算赤字的可能數額和抵補赤字的來源草案等提請議會下院審議;政府應當執行議會上、下兩院頒布的法律。政府成員不得同時當選為代表機關的代表。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

塔最高司法機關包括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軍事法院和總檢察院。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檢察院是司法監督機關。總檢察長領導塔統一集中的檢察系統。憲法規定,議會根據總統的提名,選舉和免除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對任命和解除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職務表示同意。總檢察長向議會和總統報告工作。法官不得同時當選為人民代表。

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係

憲法法院是對任何權力機關和領導人的施政行為是否違反國家憲法而進行監督、審議和裁決的最高護憲機關。在最高法院正式裁定上述行為主體違憲時,有權予以糾正。議會有權根據總統的提名,選舉和免除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憲法法院的組成人員任期5年。每5年,議會可以根據總統的提議決定憲法法院法官是否繼續留任,或重新選舉。

議員選舉與議會產生

【選民資格】凡是年滿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的權利。但是法院鑑定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者法院判決關押被剝奪自由的人沒有參加選舉和全民公決的權利。
【候選人產生辦法】舉行議會大選時,擁有500名以上選民的企業、農莊、民眾團體都可以提出1名候選人,不足500名選民的單位可以聯合提名。在法務部合法登記的政黨有權競選,由黨的市、區委員會在該市、區內任何一個選區提出1名候選人。
【競選辦法】在議會上院34席中,25席由地方選舉產生,其中索格特州、哈特隆州、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中央直屬區和杜尚別地方議會各選5人,總統直接任命8人,塔前任總統為上院終身議員。上院議員由間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要求不小於35歲並具有高等教育學歷。在下院63席中,41席按地方選區由選民選舉產生,22席由黨派選舉中得票率超過5%的黨派推選產生。下院議員由選民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要求不小於25歲並具有高等教育學歷。
政府、法院、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和軍人根據憲法不能成為上院議員;公民不能同時為上下兩院議員;上院議員不得成為兩個以上的代表機關的成員;下院議員不能成為其他代表機關的成員,不能擔任其他職務,不能從事企業盈利活動,但是科學、創作、教育活動除外。
現議會上下兩院分別於2005年3月24日和2月27日選舉產生。目前塔總統領導的人民民主黨擁有63席位中的48個議席,共產黨5個議席,伊斯蘭復興黨2個議席,無黨派8個議席。其中包括10名女議員(均為人民民主黨員),2名烏茲別克族、1名吉爾吉斯族議員。議會上下兩院議員任期均為5年。
【選舉的管理】議會大選由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管理,各選區委員會具體實施。籌備和進行大選所需的費用由國家負擔,企業、單位、民眾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由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統籌安排使用,禁止候選人接受其他財物資助。如對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於10日內向上級選舉委員會或法院投訴;對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於10日內向最高法院投訴。投訴送達後3日內應予審理,如距投票日不足6日,須立即審理。投票結束後,由各投票站統計在本站參加投票的選民數、無效選票數、各候選人得票數,並將該資料報送選區選舉委員會。選區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投票站上報資料,獲得半數以上選票者當選。如本選區有兩個以上候選人,且沒有一人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則該選區應在兩周內在得票最多的前兩名候選人中再次舉行選舉,得票多者當選。

議會職權

立法權】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關和立法機關。議會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職權是:通過、修改以及廢除法律和決議;解釋憲法和法律,這是議會行使立法權的特殊表現形式;把法律草案和其他重要的國家和社會問題提交全民討論,為議會進行立法作準備;批准和宣布廢除國際條約。
【財政控制權】議會對總統和政府的財政控制權主要表現在:批准社會經濟發展綱要和對其他國家經濟援助計畫;批准國家預算;確定國家預算赤字可能數額及抵補的來源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確定稅收政策,以及批准國家信貸的發放和回收措施等。
監督權】議會有權監督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一)對總統的監督。如果總統違背誓言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時,議會根據憲法法院和議會專門委員會的結論,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投票贊成,才可解除總統職務;由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民代表指控總統違背誓言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時,方可列入議程;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院長擔任議會成立的專門司法委員會主席。(二)對政府的監督。政府應把社會經濟計畫、國家貸款發放與回收、對其他國家的經濟援助、國家預算及國家預算赤字的可能數額和抵補赤字的來源草案等提請議會審議。(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總檢察長領導全國統一集中的檢察系統,總檢察長向議會和總統報告工作。
人事權】議會擁有以下人事權:成立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規定總統選舉;接受總統辭職;規定最高和地方代表機關的選舉;批准關於任命和解除政府總理和其他成員職務的總統令;批准關於任命和解除國家銀行行長和副行長的總統令;根據總統的提名,選舉和免除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對任命和解除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職務表示同意。
【其他權力】議會作為最高的代表機關,享有廣泛的權力。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這些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方針;(二)確定全民公決;(三)確定貨幣制度;(四)確定行政區域單位的結構、設定、撤銷和變更,必要時,可以自主地改變行政區域單位界線;(五)建立法院;(六)批准關於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的總統令;(七)設立國家獎;(八)規定軍人,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九)批准國家象徵;(十)頒布全國大赦令;(十一)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議會組織結構

議長
委員會】塔議會上院設4個委員會:經濟和交通委員會;保障憲法、權利和公民自由委員會;農業、居民就業與生態委員會;社會、衛生、科學、教育、青年政策、婦女保護委員會以及辦公廳。下院設9個委員會:能源、工業、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經濟、預算、財政和稅務委員會;憲法、法律和人權委員會;法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國家建設和地方自治委員會;農業和居民就業委員會;國際事務、社會團體和新聞委員會;科學、教育、文化和青年政策委員會;婦女、衛生、社會保障和生態委員會。另外還設有議程和組織監督、議員道德條例兩個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廳。

議會會議制度

【會議的召集及會期】上下兩院的第一次會議由總統在新一屆議會選舉產生後1個月內召集,並且由議員中年齡最長者召開並主持會議選出兩院主席。上院的活動是以定期的會議為主要形式,由主席召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下院也以定期會議的形式活動,下院的例行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從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到次年六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在上下兩院會議期間總統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召開非例行會議。
【法定人數】議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為有效。法案和議會決議經全體議員的多數投票贊成,即被通過。憲法性法案要由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成,才被通過

議會立法程式

立法程式】議會進行立法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式:1.提出立法動議。立法動議權屬於兩院議員、總統、政府、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和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人民代表會議。2立法審議和通過。議會主席團指定和協調議會各委員會在立法審議過程中的活動。除憲法特別規定外塔議會下院審批的法律經全體下院議員的多數投票贊成,即被下院通過,並提交上院同意(除國家預算法案)。如被上院駁回,則應在下院進行二次審議。如下院不認同上院的決定並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數票贊成的法案,即被視為通過。3法律的簽署。法律在議會通過後一周之內提交總統簽署並公布。如果總統不同意法案,他要在15日內把附有自己異議的法案退回議會下院。如果議會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再次確認它原先通過的決定,總統應於10日內簽署法案並予以公布。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議員權利是議員執行職務的重要前提條件。議員有權要求公職人員提供執行其代表職能所必要的材料,公職人員必須提供。議員有權自由發表意見,依自己意願投票。議員享有不可侵犯權。議員不得被逮捕、拘留、搜查,但在犯罪現場被拘捕除外。剝奪議員不可侵犯權應由上院或下院根據總檢察長的提議決定。只有下列情況才能停止議員的職權:辭職、被法院認定為無行為能力、法院判決生效、剝奪國籍、定居國外、議會解散或議員死亡。

議會黨團

上院議員以人民民主黨為主;下院有人民民主黨47個議席,共產黨5個議席,伊斯蘭復興黨2個議席,無黨派9個議席。5名以上議員,不論屬於何黨派,可成立黨團,但應事先書而通知議程和組織監督委員會及通告下院其他議員。書面通告應由黨團責任人簽署。

議會辦事機構

(一)上院辦事機構:
1.議長助理
2.辦公廳下設:
總務局
財政局
法律局
組織局
社會、科教文衛、青年政策局
農業、就業和生態局
經濟交通事務局
兩院事務協調和公共聯繫局
憲法、人權法律保障局
秘書處
(二)下院的辦事機構:
1.接待處,
2.組織分析局,
3.法律局,
4.居民信訪局,
5.翻譯、編輯和出版局,
6.公務局,
7.禮賓局,
8.財政局
9.計算機化與出版局
10.全民公決與選舉中央委員會,
11.下院秘書處,
(三)下院的委員會:
1.能源、工業、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經濟、預算、財政和稅務委員會,
3.憲法、法律和人權委員會,
4.法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5.國家建設和地方自治委員會,
6.農業和居民就業委員會,
7.國際事務、社會團體和新聞委員會,
8.科學、教育、文化和青年政策委員會,
9.婦女、衛生、社會保障和生態委員會,
10.議程和組織監督委員會,
11.議員道德條例委員會

議會對外交往

塔議會下院目前與獨立國協各國、土耳其、伊朗、德國和古巴等國議會及我全國人大均設有雙邊友好小組,其目的旨在促進雙方議會間交流、合作與友誼,通常以議會下院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方式組建,人員構成均為下院議員,無固定經費預算,活動方式以接待訪問和出訪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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