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歷

蒙古律歷是蒙古人是採用 12 生肖紀年的稱 “ 兔兒年 ” 龍兒年 ” 等。也有以草木紀年的自然曆法,蒙古各部統一以前。以草青一度為一歲 ” ,將一年分為兩個時期:一是青草萌發期,一是草木將枯時期。成吉思汗統一漠北地區後,初用漢族傳入的乾支曆法,繼而又承襲金朝使用的大明曆》 1220 年,成吉思汗命耶律楚材編制《西征庚午元歷》但因忙於戰事,未能頒行。

1235 年(窩闊台七年)重勘《大明曆》並頒行。忽必烈繼為蒙古大汗後,以回回星曆精妙,一度又使用札馬刺丁呈進的萬年曆》即 “ 回回曆 ” 1280 年(至元十七年)郭守敬制定《授時曆》後,遂廢從前所行諸曆法。 16 世紀時,以藏傳佛教傳入,又多改用藏曆。 一直是蒙古人民奉行的重要法規。內容包括政治、軍事、行政、刑罰、民事、貿易和社會習俗等諸方面。法規按規定, 自成吉思汗《大札撒》或稱《札撒大典》制定以後。保管於為首宗王庫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軍調動、或諸王共商朝政或國事 ” 就將其取出,仿照上面的話行事 ” ⑦ 《大札撒》雖不是完備和系統的法典,但在統治階級心目中,卻有極大權威,凡是大札撒》上說的任何人都不敢輕易更易。
蒙古社會由於政治腐敗, 14 世紀中葉以後。部帥紛拿,阿勒巴圖紛紛奮起反抗,大札撒》受到嚴重破壞。各部封建主因從親身經歷中,深感法制淪亡之苦,於是自 15 世紀起,又相繼產生了舊《衛拉特法典》俺答汗法典》白樺法典》蒙古 — 衛拉特法典》等法規。舊《衛拉特法典》又稱舊《察津 · 必扯克》大約發生於 15 世紀中後期,瓦刺封建主在原有習慣法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準則,目的主要是為了強化衛拉特四部聯盟。法典全文今已失傳。現在所能見到只有 8 個片斷,關於通姦、格鬥、婦女權利及兒子財產分配權等的規定。俺答汗法典》又譯作《阿勒坦汗法典》蒙古土默特部首領俺答汗於 1578 1581 年(明萬曆六一九年)蒙古原有習慣法基礎上,吸收局部漢、藏刑律而制定的一部法規。全文 12 章 115 條,內容包括人命案、傷殘案、盜竊案、夫妻家庭案、主奴糾紛案、污染病案、叛逃案、維護野生動物、官差以及處置蒙漢關係等諸方面的規定。白樺法典》 17 世紀初年漠北喀爾喀蒙古封建主聯合制定的一部法規⑧ ,有 18 條,內容包括會盟、結盟、共同對敵、維護喇嘛教、社會秩序、風俗習慣的處置等諸方面。蒙古一衛拉特法典》 1640 年喀爾喀蒙古和衛拉特蒙古各部封建主於塔爾巴哈台(一說在札薩克圖汗部)會盟時制定的新法規。法典》原文及其副本至今尚未發現,目前所見到法典》主要為蒙文和托忒文抄本。有 121 條和 150 條之分。俄、日、德、英等國都有其譯文。目的主要是為了調整封建關係、消除內亂、維護封建主和藏傳佛教格魯派的利益,並共同抵禦外侮。
無論是成吉思汗《大札撒》還是俺答汗法典》或《蒙古 — 衛拉特法典》都是為維護蒙古統治階級利益並反映各該時期蒙古族的歷史現實的研究蒙古族政治、經濟、宗教文化及與周鄰民族關係的珍貴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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