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鎮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對患重大疾病的城鎮特困居民實施社會救助,依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城鎮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目的:建立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 所屬地區:葫蘆島市
操作規範,實施辦法,

操作規範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對患重大疾病的城鎮特困居民實施社會救助,依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特困患重大疾病的居民是長期居住在本市且屬城鎮常住戶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含非農業人口):
(一)本人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本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三)個人當年發生醫療費用實際負擔部分在1000元以上的。
第三條 具備上述條件的特困居民患下列疾病之一的,屬重大疾病救助對象:(一)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並進行定期血透、腹膜透析的;
(二)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需定期輸血者;
(四)重型肝炎及併發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民政部門承擔城鎮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日常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部門職責
(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二)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確認指定醫療機構。
(三)各級衛生部門負責重大疾病病種的鑑定。
(四)各級政府法制及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農村非農業人口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及社區救助站,履行城鎮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工作職責,並依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第七條 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為我市城鎮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第八條 城鎮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在指定醫院就醫的,可申請政府醫療救助。
在非指定醫院或本市以外醫院就醫的,不列為享受醫療救助範圍。
第九條 指定醫院應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重大疾病城鎮特困居民提供治療。超越範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本規定之內。
第十條 城鎮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申請醫療救助按下列程式辦理:
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救助站(居住在農村非農業人口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葫蘆島市城鎮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附帶的證明材料及複印件包括:
(一)《葫蘆島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家庭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
(二)醫院對規定救助病種的診斷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志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城鎮特困居民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證明;
(四)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審核個人承擔的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同時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四)相關單位或部門補助的醫療費用;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二條 救助標準按應救助醫療費用50%計算,並實行總數最高限額控制,其中:連山區、龍港區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其它縣(市)區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元。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以現金形式承兌,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實行政府財政專項出資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市與各縣(市)區兩級政府按1:1的比例承擔。每年救助資金暫定為200萬元,其中市本級100萬元,連山區30萬元(含楊家杖子),龍港區10萬元,南票區20萬元,興城市10萬元,綏中縣20萬元,建昌縣10萬元。
醫療救助資金每年3月底前撥入民政專用帳號。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社保專戶管理。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國庫直接劃撥財政社保專戶;社會捐贈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接收並直接繳入同級財政社保專戶。各級民政部門開設專款支出帳戶,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救助資金當年結餘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對領取救助的人員實行規範化管理,建立微機發放檔案。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每月末五日內將本地區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髮放情況,報市民政及同級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匯總後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政府法制及監察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配套落實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的地區,市將取消對該縣(市)、區的市級救助配比資金。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領取、重複領取及出據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本級機關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各指定醫院及所屬人員在醫治診治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由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救助站應及時將申報材料轉報社會救助中心,街道救助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城鎮特困居民全部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派專人或指派救助站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情況轉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呈報的申請材料和提出的初審意見審核後,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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