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30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規劃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9章7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9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葫蘆島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該《辦法》第53條決定,廢止《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 檔案號:第31號
  •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30日
  • 市長劉銘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六章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章 市政設施工程規劃管理,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九章 附 則,廢止,政府令,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31號
現發布《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劉銘
2001年10月30日

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並保證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及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進行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編制或個性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負有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五條 城市規劃審批實行、“一書二證”管理制度。城市規劃區內及市級以上各類開發、旅遊度假區和村鎮規劃的各項建設必須依法佃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書兩證”的核發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市統一規劃和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編制與實施城市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市情,城鄉建設和發展,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堅持城市和村鎮的性質與發展方向相統一;建設規模與合理布局相統一;合理用地和節約用地相統一的原則。正確處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
與整體利益、區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文物古蹟保護的關係,城市規劃;城管管理;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基礎工作必須協調發展,體現現代化沿海開放城市規劃和建設風格。
第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畫分步實施。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總體規劃和總“體規劃綱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是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南票區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
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在編制城鎮總體規劃中共同編制。
(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要在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合理確定城鎮的數量、布局和發展重點,選定中心鎮,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注重基礎設施的社會設施建設,嚴格控制國道、省道兩側的建設,改變村鎮建設散亂狀況,促進小城鎮發展。
(三)小城鎮和集鎮、村莊的規劃要在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合理確定規模,統籌配置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集中規劃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小城鎮和村莊規劃保持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適應,貫徹因地制直、緊湊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有昨於保護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五)風景名勝區規劃堅持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風景名勝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養院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土地,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渡假區。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所需歷史;現狀及發展等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給予大力支持和無償提供。
第十二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和廠、院區規劃編制任務。
有資把承擔編制城市規劃的設計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屬於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城市編制任務,費用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屬於其它單位委託編制的詳細規劃或專業規劃,其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葫蘆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興城市及省級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興城市古城保護區和海濱風景區內重大建設項目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縣城鎮體系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的市級各類開發、旅遊渡假區、重點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及村莊的規劃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體系規劃;各類開發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寓言市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審議有關市域性的供水、供電、交通、通信、防災等專業專項規劃,寓言市級重要工程和建設項目選址,寓言城市變更總體規劃以及占用市級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重點完林綠化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
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二)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葫蘆島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重點地段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它地段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的城市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廠礦、企事業、機關、院校、駐葫部隊及駐葫單位的廠、院區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建設規劃,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時,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一)規劃期限變更;
(二)城市性質有重大變化;
(三)城市主要發展用地改變方向或改變使用性質;
(四)城市主要工業區、倉儲區、居住區、公園綠地布局的重大變更;
(五)城市主幹道改變走向、道路格線局變更;
(六) 城市中心區、對外交通樞紐改變位置;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在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審批機關所屬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鑑定,評審後向審批機關報送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後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公布。一經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要以舊區改建為依託。應具有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火等建設條件,應具備勘察、測量基礎資料,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蹟,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新建獨立的了礦區、港口區、開發區等,應當對生活區及市政建設、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工程進行統籌安排。
新建鐵路編制組站、鐵路貨運幹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城區。
新建、擴建的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應配建或增建停車場等設施。
港口建設要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十八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遵循統一規劃;
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分期實施的原則,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發展能力。
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區、棚戶區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簡陋、交通阻塞、污染嚴重地區。
建設規劃確定近期改建的地區,不得批准與改建要求不符的建設項目。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不準再建棚廈或插建其它建築,凡亂占、亂建的要依法拆除。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應當保護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對代表城市風貌的街區、風景區及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應加強維修和保護,劃定保護區和保護範圍。
第二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要逐步實行集中供熱。規劃集中供熱區域內,應嚴格控制新建鍋爐房。舊區內集中供熱網建成供熱後,原須有的代熱設施應當拆除。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要嚴格按規劃統一實施,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不予審批或驗收。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內及市級以上開發區進行建設申請建設用地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建設單位應持國家批准的建設計畫。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地下管網、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的詳細資訊、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圖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
個人建築用地應持書面申請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證件,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國家用地標準及申請項目的性質、規模、環境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發給用地單位或個人同意其選趣定點通知書。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向用地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用地單位提供的具有相應設計資料單位設計的規劃圖,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期,逾期不辦理用地手續的,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界限和權屬。確需改變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用地單位因計畫變更或單位撤銷、外遷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用地單位多征少用而閒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條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使用搬遷單位的原有土地,應報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原有土地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時,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現狀的應先徵得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對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的,受讓方必須持契約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保護區、風景旅遊區、重點文物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以及學校、幼稚園、醫院、體育場等重點保護設施,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區及風景名勝區等需要控制的區域內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隨意堆置或排放廢渣、垃圾,圍填水面以及進行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占用城市規劃已經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體育場、學校等重要公共設施用地的;
(二)壓占岸堤、堤岩保護地、河灘地防洪溝渠、地下管線、地下文物古蹟的;
(三)在高壓供電走廊規定禁建範圍、水源保護區域內、鐵路控制區域內的;
(四)危及相鄰建築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環境、影響城市特色風貌及主要街道景觀的;
(五)妨礙消防通道使用,嚴重影響周圍建築物採光的;
(六)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或收發電信通道的。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批准的城市規劃作出的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拖延執行。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一)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統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區內及規劃區以外的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的各類建設工程,必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及其它有效證件,按規劃審批規定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
(二)各縣(市)內的建設工程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統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本市行政區內凡市級以上立項的建設工程必須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及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設物、構築物及埋、架管線工程等各項建設活動,必須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有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當年計畫批准檔案;
2、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部門批准檔案;
3、具有相應設計資格單位設計的詳細規劃圖;
4、建設項目擴初設計;
5、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網、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的詳細資訊。
(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報擬建工程的設計方案日或初步設計圖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報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有關規定繳納一定費用。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仕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工程開工前,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及委託具有測繪資格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定位,開槽後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施工現場應樹有標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建設單位開竣工日期等內容的標誌牌。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管理堅持放線到位、驗線到位、首層到位、主體到位、外裝修到位、規劃驗收到位、綜合驗收到位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八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施工、撥款、供水、供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核發規劃驗收合作證。未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辦理供水、供電、供氣及入戶登記、營業執照等手續。
第四十條 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建築物外形及裝修材料色調。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房屋改變外牆形態、進行方面裝修及接建、擴建,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檔案和圖紙:
(一)申請報告;
(二)權屬證件;
(三)有設計資格部門的技術鑑定和設計圖紙;
(四)抗震部門的技術鑑定;
(五)毗鄰協定。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中設定室外雕塑或其它建築小品,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雕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位置和範圍,提出建設要求,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除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準許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全部拆除。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或其它用途的,工程竣工後必須拆除,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和施工現場垃圾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或清理乾淨。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一遇有地下各類構築物、測量水文標誌、歷史文物、古蹟。古墓、礦藏等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開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巳經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不開工建設的,該證自行失效。需延長有效期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規劃驗收合作證後的六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及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區、旅遊渡假區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資料。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開發區未取得或者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及處理。

第六章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標明建設用地位置、範圍、規模、使用性質地形圖的申請,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劃定臨時用地仕置、界限和面積,確定使用性質和期限,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占地批准手續。
第五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井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確定臨時建設的工程性質、位置、面積、結構、造型和使用期限,審查設計圖,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後,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放線、驗線,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條 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不得任意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必須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工程審批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執行,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期滿自行失效,應無償自行拆除。確需延長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使用。
臨時用地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收回,不給予任何補償。
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應自行拆除、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要求自建房的要嚴格控制。因住房確有困難的在不影響交通、消防、市容、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以及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
第五十五條 下列範圍內不得批准臨時建設:
(一)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的;
(二)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規劃路段、公共綠地和國家徵用建設用地以及影響市容、交通、供電、供水、通訊、消防、教學、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的;
(三)占壓地下管線和設施,影響其使用、養護、維修的;
(四)占用城市河堤擴岸、排水溝渠、影響防洪排水的;
(五)供電高壓走廊下;
(六)建築物的屋頂、平台、外走廊通道。
第五十六條 所有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得轉讓、轉借、出租和出賣,不得擅自改型和擴建。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開設臨時集貿市場,必須服從城市規劃要求。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十八條 建制鎮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和審批許可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 市政設施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丸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均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原則設計。進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須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憑此證委託發證機關指定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施工放
線、驗線後,方準施工。涉及路面破土和影響交通的工程,施工前應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十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和規劃控制區內及各類開發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包括須經市政府批准立項的鐵路、主要公路、橋涵、堤壩、供水、供電幹線、輸油、輸氣、熱力、通訊幹線及資源開發等涉及地域性的公用設施工程,均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各縣(市)、南票區所轄建制鎮規劃區內的下列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由所在縣(市)、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主要道路;
(二)供水、供電幹線;
(三)輸油、輸氣、熱力管線;
(四)通訊幹線;
(五)重要的市政公用設施。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由縣(市)、南票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敷設地下管線(廠區自用管線外)覆土前,均須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合格後方可回填。
第六十三條 凡穿越明渠、堤壩、河流和綠地修建地下管線,從地下各種公用管線接引支管、支線以及拆除、改裝原有地下管線的,均按新建工程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四條 變更審批內容或因故不能按批准部門批准。管線綜合改造時,建設單位應按要求無條件將臨時管線遷至規劃位置。
第六十五條 臨時管線工程具體位置、走向、管徑、標高、架設或敷設方式,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持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施工。
臨時管線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集體所有制土地的,須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批准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永久性管線工程施工條件時,應辦理批准手續,原臨時管線工程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條 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同類管線應體現同桿並架或同溝敷設的原則。
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時,需要新設的抽換的管線工程,必須與道路施工同步進行,道路完工後,三年內不能挖掘。確因特殊情況必須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費。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在城市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六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九條 對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用地的,臨時建設用地逾期不退回或批准臨時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退回而拒不執行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的規定實施建設,應當處罰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阻礙城市規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城市規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關技術規範由規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未設建制鎮的獨立工礦區、港口、倉儲基地的居民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廢止

政府令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號
現將《葫蘆島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3年10月29日

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公布的城鄉規劃,並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環境保護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葫蘆島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