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制發規範性檔案規定

為規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發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實現規範性檔案審核制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制發規範性檔案規定
  • 性質:規定
  • 地點:葫蘆島市
  • 內容: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發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實現規範性檔案審核制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發布。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調整一定範圍內的社會關係,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為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告。
(一)對社會生活某一方面關係作部分調整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稱為規定。
(二)對社會生活某一類社會關係進行具體調整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稱為辦法。
(三)為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商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稱為實施細則。
(四)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周知和遵守的事項的規範性檔案,稱為通告。
第五條 制發規範性檔案應遵锺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三)堅持以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為根本的原則;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考察、調研和論證,保證規範性檔案具有可行性;
(五)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六)堅持嚴肅性、穩定性、連續性的原則;
(七)堅持簡明扼要,言簡意肢的原則。
第二章計畫與起草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立法重點,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市政府年度制發規範性檔案計畫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第七條 編制規範性檔案計畫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實際,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擬定本部門年度起草規範性檔案計畫,並填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印製的制發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表,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計畫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二)市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報送的計畫進行審查,綜合平衡後,編制全市制發規範性檔案計畫草案。並於當年12月底前將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後,由市政府法制辦下達計畫執行。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制發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未被列入當年制發計畫的,市政府法制辦一般不予審核制發,確需制發的,起草部門應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市長批准,增補列入計畫。
第九條 列入制發計畫的規範性檔案,由計畫確定的起草部門按照確定的內容、時間完成起草任務。在計畫確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起草任務的,應在截止自期前10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檔案內容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的,由負責該檔案解釋的部門牽頭,共同組成起草小組進行起草工作。
檔案管理範圍涉及整個社會畝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直接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列入年度計畫的規範性檔案應提前介入,參與考察、調研止證並指導起草工作,所需經費由負責解釋該檔案的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人員必須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同類管理事項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清楚所起草規範性檔案調整管理事項的現狀及歷史沿革情況,同對具有相應的行政管理經驗、專業知識和文字水平。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結構一般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以章、條、款、項、目的形式設定,內容較簡單的可不分章二款不冠數字,項、自冠數字。
規範性檔案的總則應寫明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飛基本原則等;分則應寫明權利義務、實體管理的具終是主及獎罰等斗容;珩則應寫明解釋權屬、施行日期及必須向對廢止檔案的名稱等。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結構嚴謹、條理清晰、重點突出、用詞準確、文字簡明、語言規範、不得誇張、避免歧義。
第十五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照抄其原文,不得超越其規定的種類、幅度設定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完畢,應撰寫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內容包括:制發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及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簡要過程,相關部門協調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完成的文稿須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再送相關部門會簽,而後將文稿1式3份以正式檔案形式連同會簽意見、起草說明、所依據檔案的複印件及有關參考資料一併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第三章審核與發布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起草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文稿應進行全面審核。審核的重點是:報審程式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內容設定是否合法、規範、可行。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政府法制辦認為檔案不宜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退回起草部門自行處理;擬由市政府發布但檔案內容須作較大修改的,市政府法制辦提出修改意見後退回起草部門再行修改。
第二十條 對檔案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進行協調的,可由市玫府法制辦召開協調會,協潰會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或指派熬悉情況的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擬由市改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文稿,由法制辦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不需常務會議討論或特殊情況的文稿,可由主管副市長審定後,報市長簽發。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辦、起草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列席會議。
起草部門應就檔案的起草過程、依據、實體內容作具體匯報;市政府法制辦應就檔案的合法性、規範性、可行性作說明;列席會議的其他部門應就檔案涉及本部門需要說明的問題作說明起草部門應根據常務會審定的意見,進行再修改,修改後的文稿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報市政府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在市政府法制辦對文稿進行審核及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關部門如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式提出。發布生效的規範性檔案未採納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必須按檔案執行,不得在其他場合堅持本部門不同意見,以保證政令統一。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確定為兩種:
(一)調整全市經濟建設和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發布。
(二)規範某一項或某一方面管理內容的規範性檔案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檔案發布。
以市政府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在《葫蘆島日報》上全文刊登,市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訊息。
第四章實施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由檔案中規定的解釋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法制辦實施監督。有關部門在執行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發生的糾紛,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協調解決。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檔案規定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下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嚴肅認真貫徹執行,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下級人民政府要及時予以轉發,以保證政令暢通。
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應進行階段性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市政府法制辦。
市政府法制辦應在規範性檔案實施半年後,組織有關部門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對有法不依、隨意執法、濫施處罰、重複執罰、違法行政的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田節嚴重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改府各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應在發布後10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備案件包括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1式5份、備案報告1式3份。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1;千;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寫入備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友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責令撤銷或予以直接撤銷。
第五章修訂與廢止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政府適時對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凡與上位階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即行廢止,需作修訂的即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修訂、廢止、清理、彙編市本級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修訂的規範性檔案由原起草部門提出具體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報市政府重新發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發規範性檔案由本級政府或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核,具體辦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葫蘆島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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