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孟富

董孟富

董孟富,樂清市芙蓉鎮人。案發時,他從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調任樂清市教師進修學校副校長不到半年。檢察機關以受賄罪、貪污罪對其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孟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樂清市
犯罪經歷,法院判決,

犯罪經歷

2005年至2009年,董孟富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承包、校服採購、電腦配置、教師調任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答謝“關照”,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他送去財物,他均予以收受。據公訴機關查明,董孟富共非法收受人民幣30萬元、歐元2000元及冬蟲夏草、筆記本電腦、香菸等物品。
2008年至2009年,董孟富利用擔任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該校向樂清市某電腦軟體店購置手提電腦的過程中,虛構手提電腦購置契約,提高所購電腦的單價,將差價款61.26萬元占為己有。

法院判決

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原校長董孟富受賄、貪污一案作出判決,董孟富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認為,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30萬元、歐元2000元及軟盒中華香菸16條、硬盒中華香菸10條、冬蟲夏草1盒、華碩EPC筆記本電腦1台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又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契約使用欺騙的手段,欲侵吞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財物61.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董孟富應予以數罪併罰。考慮到董孟富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際控制財物而被查獲,屬貪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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